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简称:管理法)正式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内地开展工作正式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新时期。但是由于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业务内容和活动范围差异较大,加上各省市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覆盖地域、工作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管理法》虽然已颁布了7年多,但各省并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也缺乏配套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支持。各省非政府管理办公室,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都是在实践中摸索经验。从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数据检索得知,截止2024年10月15日,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数量达765个,临时备案项目和活动6,405个。
从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数据检索中我们可以发现三个现象。
一是境外NGO代表机构登记的数量每年都有一定数量新增;
二是临时备案机构和项目活动数量基数很大。以上两个现象表明一是有很多境外非政府组织愿意在中国境内开展服务;二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还具有新增登记的趋势和可能性。
三是部分机构虽然成功登记,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注销的机构占比也较大,整体超过10%。值得注意的是注销机构主要集中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而2020至2024四年期间累计只有2家机构注销。
从四川省非管办得到的消息是:导致前期注销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包括部分国家的非政府机构因对《管理法》理解不够,错误登记后注销,以及部分组织前期在多省登记,后期进行了统一和合并。在吸取前三年的经验基础上,后期登记的机构则越来越规范和稳定,登记成功的机构都具有持续运营的意愿和考量。
2024年1月,四川省公安厅非管办组织召开了四川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座谈会,座谈会中登记机关单位四川省公安厅非管办和成都市非管办,分别分享了近几年来四川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实际运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与会代表也分享了各自机构遇到的一些困难。整体归纳有以下几点共性:
一是部分机构在实际运营中还不能完全参照《管理法》规定开展工作,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税收与合法性收入出现问题,与业务主管单位分管业务不相匹配等问题;
二是目前《管理法》还很缺乏配套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支持,特别是实际运营过程遇到的新问题,无法从公安机关得到法律支持;
三是参会代表提到各境外代表机构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的平台,相互交流的机会较少;以及缺少登记成功且运作较好的代表机构的实务经验案例,用于学习和参考。所以,作者结合自身在救世军(香港)四川办事处工作的经验梳理此文,期望能够帮助有意愿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能够顺利完成登记和促进已登记登记成功的机构的高效运营,减少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出现活动不规范的风险。
掌握三项因素,助力境外NGO登记
境外NGO代表机构成功登记需要考虑三个重要因素,一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意愿及态度;二是提交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三是能否找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
1. 积极的意愿和态度是登记的基础。
境外NGO登记前期面临以下几大主要问题,一是寻找业务主管单位难,二是需要提供的资料多,三是材料审批周期长。因此,境外NGO的意愿和态度就非常重要。如果境外机构有非常强烈的登记意愿,那么遇到以上情况时,他们也会积极面对,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顺利登记。
2. 真实合法的资料是登记的保障。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已明确细化了登记时设立的条件、申请程序、所需资料(包括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能够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那么提交资料的有效度问题就能很好解决。实际办理过程中,部分资料还需要前往当地国家或地区的大使馆翻译和认证,其程序也很复杂,加之多数大使馆或者机构无办理此事的相关的经验,有可能出具的认证资料并不符合中国内地的要求,出现重复办理或不知如何办理的情况。因此,境外非政府机构尽可能提供符合中国内地管理部门要求的真实性登记文件材料。
3. 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必要条件。
物色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遇到最大的困难,虽然政府给出了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但实际过程中是很多单位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并不了解,也不愿意成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目前部分登记成功的机构都是前期一直在内地开展工作,并与当地的政府有一些合作基础,基于此才成功的物色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救世军在登记云南和四川两个代表机构之前,已在两省开展了多年的扶贫项目,且云南地区一直都是与民政部门有着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选择,一是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来考虑,尽量找业务范围最相近的单位;二是可以寻找公安部门,尤其是各级非管办的推荐;三是通过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中方合作单位寻找业务主管单位。总的来说,已在中国境内开展过工作且口碑较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更容易寻找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
把握好“三性”,有助于境外NGO更高效的运营
(一)合法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开展活动
伴随着《管理法》的颁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工作进入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那么各境外非政府组织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开展工作。《管理法》颁布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必须是依法登记或临时备案成功才能开展活动,将没有登记和未临时备案就开展活动的机构排除在外,减少了非法开展活动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法》也是对登记或临时备案机构的一种保护和支持,只要依法开展工作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管理法》已颁布超过七年,随着在中国境内登记代表机构和临时备案活动的不断增加,相信未来中央政府会进一步完善《管理法》或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这样将更有利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服务与活动。
(二)专业性: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要发挥其机构的专业性,助力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虽然有着悠久的慈善事业传统和文化,但是现代慈善和公益事业的发源还是源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且受到中国经济的影响,真正意义的中国现代慈善,是近二十年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但中国慈善呈现出的特点是慈善捐款井喷式爆发,特别是经过5.12汶川地震后,中国公民参与慈善的意愿和能力都得到有效提高,慈善捐赠的数量逐年提升,慈善专业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为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国际非政府组织多数有着较为悠久的慈善历史,并建立起一套良性管理和运行的机制,其服务效能和水平都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有利于将他们的先进经验引入到中国境内,同时也为中国慈善和公益组织走出国内,建立一个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渠道。基于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开展活动也应聚焦中国实际,发挥好各机构自身的优势和资源,推动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的专业性,助力中国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互动性:代表机构要加强内地政府管理部门与总部机构的双向互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登记的代表机构其主要功能是承担多方协调的作用。代表机构一方面受总部机构的委托负责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业务及其工作开展,一方面负责对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单位和各级政府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总部机构与地方政府单位因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传统习惯的差异,对同一个事物的理解,彼此之间可能会出现一些略微的差异,而代表机构的功能就是促进内地政府管理部门与总部机构之间的双向良性互动,促成彼此达成共识,并合作探索中国公益慈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的共谋之路。
同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工作,个人认为依法是基础,但是当我们实际工作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不到解决办法,而处处被动发展时,我觉得我们应该在现有《管理法》和《指南》指引下,通过与机构总部和内地政府双向正面的互动和交流,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地的工作创造多一些弹性或创新空间,让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现有法律、法规引导下能够放手去干,能够发挥所长。如上提到,境外非政府组织多数具备历史悠久、管理规范和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征,但大多数机构目前还尚未充分发挥出其真正的优势和专业性。因此,如何赋予境外非政府组织一定适度的工作弹性和创新空间,使其真正能够发挥其各自优势和专业特长,实现助力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也是未来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