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8日上午,有网友爆料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一女童被关笼中,疑遭虐待,并附有照片、视频。当日晚间,潮安区警方发布通报称,照片系女童父亲故意摆拍,目的是发给前妻许某斗气,经法医检查,女童身体并无外来暴力伤害痕迹。
针对这一事件,我们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投票调查,共有108人参与投票,投票结果如下。
因投票人数较少,样本范围不够丰富,大多数为从事反家暴工作或者接受过反家暴意识培训的人,所以该投票结果无法得出“我们已经达成共识确认该行为是家暴行为”的结论。但可以从侧面佐证,即使没有对女童和前妻造成身体伤害,但这种行为让大部分人都无法接受,特别是已经接受过反家暴培训的人。
为什么我们从情感上很容易认为这是家暴,相比同时期发生的童模被妈妈踢的事件,如果不是女孩童模的身份带出了另一个话题——即童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父母的引导进入这一行业,并且进入这种成人化的职业——没有这一身份的小孩子被妈妈轻轻地踢了一下屁股算不算家暴?你会怎么认为呢?
教育,管教,管控,控制。中文博大精深,词汇微妙变化,词意截然不同,当我们被孩子激起情绪,认为我们在履行教育的职责时,冷静下来想想,这到底是尊重孩子的教育,还是发泄自己情绪的控制行为。
如果你为人父母,是否有想起当自己的孩子不听话时,吵闹时,你会怎么做?如果你尚无子女,是否有想起当自己仍小不懂事时,坚持自己的意见时,父母会怎么做?想必这是我们基本都见过都经历过甚至都做过的事情。我们从情感上当然无法接受踢一下拉一下打一下就是家暴了。
“关笼子”这一行为就不同了,除了行为艺术,谁愿意把自己关在笼子里?被关在笼子里的是鹦鹉,是宠物,是囚徒。当关在笼子里的是一位20个月大的孩子时,视觉冲击和情感冲击是强烈的。
但仔细想想,“关笼子”和“踢屁股”其实都是对孩子宣誓主权的行为。
从“踢童模”到“关笼子”,“孩子不是家长私产”得说多少遍 | 沸腾
既然因为不同的原因,我们基本认同女童被关笼中摆拍是家暴行为,但仍然有人觉得不清楚或者觉得都有可能呢?
在分析前,首先我们应厘清案中三个人的身份及关系。
不确定的原因,经过一些询问和归纳,我想可能有以下一些观点:
1. 经过媒体传播,无法确定事情真伪;
2. 这可能只是一场行为表演,女孩未受到伤害;
3. 经法医检查,女童小许的身体未发现外来暴力伤害痕迹;
4. 他这一行为的目的是“气前妻”,并非直接针对孩子和前妻行使暴力。
经过媒体传播,
无法确定事情真伪?
不等于只能做旁观者!
因专业受限,我的回应只能是呼吁媒体人坚守职业道德,秉持职业操守,对产出的内容严格把关,不造谣不传谣不扭曲,追求事实真相,客观报道。就算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我们作为旁观者都无法真的做到亲身所感,媒体作为传播者,如果无法尽量还原,作为通过报道了解情况的我们,该如何选择?如何判断?
那么作为旁观者,我们就仅仅是“旁观者”吗?无法确定事情真伪,其实不妨碍我们去感受,不妨碍我们去理解,不妨碍我们去认识,不妨碍我们去“敲门”。
这可能只是一场行为表演,
女孩未受到伤害?
即使同意,就完全可以吗?
这是一种猜测,是在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的一种猜想。那么即使假设这是在女孩同意下的行为表演(在线求助,有无专家解答20个月大的孩子是否能表达自由意志?),女孩没有受到心灵和身体上的任何伤害。法律是否允许这种授权?社会是否能接受这种授权?如果女孩不是20个月大,是6岁,是12岁,是18岁,是20岁?到哪个年龄你能接受?
就我个人而言,如果足以做出理性判断,并且约定的行为不违法犯罪,而且的确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包括身心各种形式),那么这种授权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即使20个月大的女孩已经能做出理性判断,但如果她同意的原因是想要妈妈回来,或者想跟妈妈生活,或者想与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在更好的环境中。在我看来,这仍然是用暴力行为在挽回家庭,对女童而言,退一万步地想,即使征得了同意,这仍然是限制她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个人授权如果违法了《反家暴法》的规定,是无效的,而《反家暴法》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违法的授权是无效的,并且在家暴案件中,我们应该着眼于许某潜的行为,施暴者的行为。即使我们被人如此授权,我们是否会选择做出同样的行为?我们在什么心态下什么情况下会做出如此行为?我们仔细想想便会发现侵害行为就是侵害行为,与授权无关,与动机无关,与后果无关。
经法医检查,
女童小许的身体未发现
外来暴力伤害痕迹。
什么是暴力?如何证明家庭暴力?
也许是对暴力这词的固化思维,我们听到暴力,脑海中闪现的画面是什么?是肢体上的,是有动作的,是强有力的。哪怕知识上,我们知道精神伤害也是伤害,但第一反应,我们仍然可能认为外在的身体的暴力比较明显好判断,我们会跳跃到精神暴力如何证明的问题上,很难证明存在精神上的伤害,那就无法证明存在暴力。在《反家暴法》中,其实没有规定家庭暴力需要伤害后果,存在侵害行为即可。
在该案中,潮安区公安局通报称,经查淤青的相关照片并非女童的。这里的逻辑是对女童而言,关笼子这一行为不是侵害行为,脚踩女童脸不是侵害行为,造成了淤青这一身体上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才是侵害行为,但恰恰淤青的照片是网上照片,而是否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后果是玄之又玄且难以肉眼看到的。
这一判断思路针对家庭暴力,是有偏差的。因为将小许“关笼子”这一行为本身便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行为,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这是否为虐待,是否犯罪?仍需要其他证据支撑。但这毫无疑问符合《反家暴法》中对家暴的定义,是可以适用《反家暴法》中的后续规定的。
他这一行为的目的是“气前妻”,
并非直接针对孩子和前妻行使暴力。
4“气前妻”不是家庭暴力?
对前妻而言,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遭受父亲的侮辱而无法做什么不是前夫对自己的精神侵害,不过是被前夫气了气而已。对前妻而言,与前夫之间已经不存在家庭关系,即使存在精神侵害,也不算家庭暴力了吧?
上述内容,你怎么看?
已经离婚、分手分居的前家庭成员们、前伴侣们之间因千丝万缕尚未斩断的关系而产生的暴力,你觉得是家庭暴力吗?
首先,这是否为精神侵害行为,上一段已经分析了,我旗帜鲜明地表示,这是!
其次,再来看一遍,《反家暴法》中定位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从法律规定上,的确暂无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离婚分手分居并不等于关系完全断绝,本案便十分典型,在协议离婚期间许某潜与许某婷曾因争吵报过警,男方存在家暴妻子的嫌疑。这一过程我们并无了解途径,但知道次女小许由许某潜抚养。这便牵扯到许某婷仍是小许的母亲,仍有对小许的探望权,仍需要与小许的父亲接触。这一次,许某潜隔空示威,将自己的女儿当作气人的工具,下一次,是否会有更耸人听闻的行为出现?是否有其他的许某潜出现?事实表明,这种关系也是需要法律的保护的。
综上,理想中,许某潜关女儿于笼中隔空气前妻的行为,应当为对小许和许某婷精神上、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侵害后果,都应当为家庭暴力。但是否为虐待,是否违法刑法,仍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但这不影响适用《反家暴法》对其进行告诫,或者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