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鹏 [菁莪六期伙伴]
【主讲人简介】
丁鹏,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武汉东湖公益服务中心主任,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理事。投身于人权研究和倡导工作十多年;在平等与反歧视、融合发展以及社群赋能领域,有丰富的研究和培训经验;在《光明日报》《残疾人研究》《人权蓝皮书》《社会组织蓝皮书》等发表残障权利研究相关论文10多篇,执行主编《残障权利研究》学术集刊,另有人权法、法理学领域编著及译著多本。
什么是从权利视角理解残障平等与正义?
这个话题有三个要素。第一是权利,指法律定义中的权利或道德上应得的正义的主张。残障人当然有权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平等、参与、融合、共享,是残障人权利的性质。
后两个要素得合在一起理解:残障平等,大家常会从社会工作、教育、就业等领域关注这个问题,但我会把它推进到政治哲学或正义论的层面去讨论。究竟残障人主张平等权利,其背后的正义论基础是什么?或转化成人性论的基础是什么?怎么看待残障人?首先残障人是人,他是作为一种具有不同人性能力的人去做主张正当的利益和平等的权利,这是基于《残疾人权利公约》带来的范式转换,我们提出的一种新的人权观和正义论。
为什么要从权利视角理解残障平等与正义?
一方面,在政治哲学、社会学、法学领域,残障权利属于长期被忽视、悬置乃至拖延的议题。大家都没有真正地讨论残障人能否作为人权法主体或政治哲学上的主体去享有平等权利和主张自己正当的权益。
另一方面,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有关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建议中借鉴了残障研究的“社会模式”以及平权理论中的“实质平等”维度,尝试确立公约自己的“人权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走在了残障权利理论和残障正义理论的前面。
如果了解残障运动或实务倡导,我们会发现社群当中反而有很多先进的理念。如“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有关我们的决定”,这已经促使研究者思考:如何讨论残障人主张的权利平等。
当我们探寻残障人的实质平等时,不管是看得见的物理环境改善还是摸不到的制度变革,或是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完善,都是要花费公共资源的。为什么这样一种公共资源的花费和投入是正当的呢?
这其实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我会从法学专业的立场出发看法律或权利上的问题,同时为了追问背后的原因,我会到政治哲学以及社会工作领域中寻求有益的启发。如果用一个核心的目标来描述此过程,就是“人权主流化的努力”。我的出发点是残障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把人权推广到社会工作研究、政治哲学的讨论和法律倡导方方面面,就叫做人权主流化。希望基于人权主流化的立场讨论残障平等权利,助力残障社会组织及社群的赋能工作。
残障平等的难题/实例
1. 精神障碍者
精神障碍者常常被设定了一个成年监护人,由监护人替他做决定,他本人的决定不被认为是有效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审判中,他很可能面临精神鉴定,而且分为两个方向,如果精神鉴定里他被认定为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的行为,他很可能会被剥夺受审的权利而转入强制医疗的程序。在此过程中,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包括相应的一些程序法,对于精神障碍者如何真正实现自主决策是缺乏足够讨论的。我只是提出一个现有的困难,供大家发现背后的不平等参与刑事诉讼和公正审判的问题,思考如何投入社会资源去改变这一现状。
2. 听障者和聋人
为了能够与他们实现有效沟通,需要在更多的场合提供手语翻译这样的无障碍支持,基于此他们才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参与有竞争的就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认罪认罚”速裁制度,如果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过错并且接受处罚,就可以很快地得到审判结果,结束审判程序,这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利益。
但很多时候聋人因为需要手语翻译所以不能参与“认罪认罚”,而只能是更完整也时间更长的审判程序。立法者认为这是为了聋人好,因为他们可以获得更充分的辩护,但这是值得讨论的。如果嫌疑人因为需要手语翻译就被认为不能充分和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导致他失去了如此重要的获得迅速审判的司法利益,是否就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的“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呢?
3. 肢体障碍者、视力障碍者
在云南大理,曾经出现过一个轮椅使用者掉到坑里然后去世的事件。法律判决书中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判决理由:轮椅使用者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损害;如果发生损害自己要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法官在判决中强调此注意义务,好像表达了“你坐着轮椅就不要乱跑的,多注意”,就像视障者常常被“教育”,“你看不见就不要乱出门了”。
这其实是对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的剥夺,有的是直接剥夺平等交通机会,有的是间接剥夺在交通中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机会,两者都是残障人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平等保护。
4. 心智障碍者
如自闭症、孤独症人士在参加就业时,他们如何与雇主说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岗位是非常难的话题。一般我们认为雇主有一定的责任提供无障碍环境改造,让轮椅使用者、视力障碍者能够像其他员工一样发挥自己的潜能。但什么样的无障碍改造是合适心智障碍者的呢?
江苏太仓有一个智力障碍者的电子元件生产线,我看了后发现他们做了更多无障碍的改造,包括生产线上的安全措施、工作流程的分解和很多图文指引,还有一个就业辅导员专门支持残障人士。需要投入如此“多”的支持和成本。各类残障人士就业是否能得到正当支持呢?以及这种社会投入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呢?这背后就涉及到分配资源的正义论,或简称分配正义的问题。
论述逻辑 & 权利视角
残障人首先是人,是人就拥有人权。人权=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主张正当利益、为或不为的平等资格,并能够如此的自由。简单展开意思是:仅仅因为我是人,我就必须有一些跟所有人一样的、基本的主张正当利益的资格。
残障人的基本权利意味着
人之为人的权利
是正当利益:利益就是好处,我的利益损害了,有的情况可能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是正当利益受损了,我一定要主张这个正当利益,寻求救济
有其平等资格
强调权能(power、capacity)的变化
可行能力(capability)是关键,实质自由是目
残障人与非残障人在实现平等权利过程中,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在于残障人本身面临一种身心的损伤,导致他某种能力是不一样的,就会影响到他如何真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出有意义的选择。所以我们需要改变的就是残障人士的可行能力,让他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做出有意义的选择。这就是深层的政治哲学问题,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支持残障人,国际人权法例如CRPD已经认可了这样的支持。
CRPD的伟大创新:积极义务与实质自由
我们常说《残疾人权利公约》没有创造任何新的权利,特别是没有创造残障人的特权,但我们又要承认它为国家设定了一种新的义务,一种积极的责任。
法律人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承担一个义务通常对应着一种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没有赋予残障人新的权利,但给国家设定了新的义务,意味着用一种新的方法来实现残障人的平等权利。
如第8条的提高认识,以往我们认为国家要进行普法就足够了,但现在可能要求国家进一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障人的偏见和有害做法。例如12条,传统上我们认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得到平等的承认,但对于残障人尤其是精神障碍者而言,他们需要取消或尽量不使用监护制度而改用支持式的自主决策,这意味着国家要做的更多了。
再比如第21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传统定义是国家不要干预公民表达言论, 但对于残障者来说,不是不干预就可以了,还要为残障人提供无障碍的信息。有了足够的信息输入,残障人才知道相关的政策和舆论在讨论什么,才能够表达意见。所以信息无障碍构成了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要采取积极举措确保信息无障碍。
再比如说教育、就业,同样也要推进学校、就业场所、公共交通这些领域的无障碍改造,或者提供合理便利,这些都涉及到投入资源,也就是说多花钱、多提供人力、多改造制度,确保残障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实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这些权利。
一种关键的权利
残障人与其他人在平等基础上享有诸多权利,但有一类权利很独特——无障碍与合理便利。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一种实现其他权利的权利。
残障意味着个体的身心损伤与外部障碍相互作用的结果。《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还有全国人大正在起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讲的都是无障碍的权利。我们通常不会单独去主张无障碍的权利,但每一个无障碍主张背后都意味着一个其他的实体权利。比如学校的无障碍通常跟教育绑定在一起,电影院或是景点的无障碍,通常跟文化、体育、娱乐的权利绑定在一起。
基于《残疾人权利公约》,一种枢纽性的权利出现了,那就是无障碍的权利。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获得支持的权利。传统政治哲学流行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通常指个体的权利,而个体权利就是,你不要干涉我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传统的国家福利也契合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就是给每个人机会平等的教育、就业、交通就够了。但现在有了无障碍与合理便利这样一种权利之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会发现:残障人要求的是不仅不干涉、不侵害残障人的权利,还要为了残障人去实现自己的实质权利,提供一种优待。这种优待是一种支持,支持也意味着一种优待。
所以有一个概念要搞清楚,残障人确实没有一种独特的特权,但是他主张的无障碍,尤其是合理便利,从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利益,在此过程当中确实是一种优待。而这种优待是为了弥补残障人的脆弱性,是为了给他提供一种专门的支持,这是国际人权法上的一个最新进展。
那他凭什么主张优待呢?
残障权利背后的正义论问题
我更愿意称这种主张支持的权利为优待而不是特权。因为特权在中国语境下面常会导致一种误解,优待就不一样。优待指的是考虑到:残障人由于身心损伤,加上外部环境障碍的存在,导致他没办法和其他人一样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去自主决策,所以需要国家和全社会投入更多的全方面的资源,提供支持。
那么,残障人主张无障碍的权利,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残障权利的积极义务,以及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背后的正义理论是什么?
关于分配正义,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进入这个复杂话题的讨论。一位名叫阿玛蒂亚•森的思想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曾使用过此例:笛子应该给谁?原例中有3位小朋友讨论,我加了1位。
第一个小朋友小甲说:因为笛子是我做的,所以我应当有这个笛子的所有权;
小乙说,因为我一个玩具都没有,所以我应当拥有笛子的所有权;
小丙说,我吹笛子最好听,所以这个笛子应该归我;
小丁说,我喜欢音乐,有视力障碍,我希望拥有这个笛子,所以这个笛子应该能够给我。
笛子其实是一种象征,象征着社会当中的公共职位、荣誉和其他的资源怎么分配的问题。我之前在法学院讲课的时候,大部分本科生都会选择给小甲,因为他是笛子的劳动创作者。但人类社会历史很长一段时间,劳动者并不占有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例如佃农田里的粮食要交给地主,工厂流水线的工人生产出来的手机不归他所有,显然生产者不对产品理应有所有权。
如果选择给小乙,逻辑是一种需求效用价值论,也是传统功利主义看重的,“因为他没有,他最需要,所以给他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用,社会效应能够最大化”。这是很有影响力的一派,有时候它很有说服力,因为它的计算方法最简单直接。
小丙的理由,现代人不太能够接受了,但它其实在很多场合仍然根深蒂固。比如说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或者是按才能分配,有时也叫做优绩主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就支持这个观点,他认为社会当中各种好的东西的分配,都应该是根据每个人天生的才能,让每个人各得其所。这样整个社会的每个人就能把他自己的才能用到最足(实现得最好),社会(城邦)就会最完善。但这个观点在残障话题上面,是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虽然现在社会讲人人平等,但是限于一种竞争机会的平等,最后在市场里面获得成功,还是要看你的才能,以及一点运气。
如果给小丁,最符合现行社会里面国家福利的办法。基于社会慈善的捐赠,基于一种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是其他福利形式,直接给他。因为他穷或弱,就可以把资源分配给他。但给他之后,他能否真正把笛子用起来,有没有人教他,他有没有时间去吹笛子等,现代社会是不管的,现在的福利视角还关注不到。这是“可行能力”的问题。
考虑残障的正义理论:分配正义面面观
通过上述的例子,我们回顾了正义论中的不同的流派:
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纳一派:强调按才能分配,目的因第一,笛子的目的是吹奏,要配上最有吹奏才华的人;
马克思、洛克一派:强调劳动者占有劳动成果;
边沁、密尔一派:强调效用价值最大化,给最需要的人;
罗尔斯一派:是最贴合现代福利国家的自由竞争加社会福利
在残障领域讨论正义话题最有代表性的两个政治哲学家,一个是阿马蒂亚•森,著有《正义的理念》,另外一个是纳斯鲍姆,著有《正义的前沿》。总体上讲,这两位政治哲学家批评前面提到的所有正义论,他们认为要确保残障人能够切实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实质地享有公平、平等与自由。
这不仅是强调机会的公平,也不仅是强调结果的公平,而是看重每个人独特的脆弱性,并为这种脆弱性提供专门支持,确保他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做出一种有意义的、可行的选择。所以这种平等我们管它叫可行能力的平等——可以做出行动的能力得到一种弥补。
就像之前说的,要构建无障碍环境,意味着提供“额外的”支持,分配相应的资源,包括手语翻译、合理便利支持。我们现在已经把它从《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平等权利,推进到正义理论的论述了。这还没完,因为这些正义理论的论述仍然偏西方政治哲学,对于非西方社会,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或是其他社会能不能直接用还是成问题的。这也是我博士论文中间一部分讨论的问题:正义论背后还有人性论的假定。
正义论背后的人性论
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从西方社会到非西方社会,每个人能够主张什么样的正当利益?这就进而要看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人之为人所必须有的那些属性就是人性。
例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会按照下图的结构看待人性:
人如果任由自己的欲望去支配自己的行为,比如现代社会的人常常会说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不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意思是他们的意志力也就是道德德性或者理智理性不能够有效占据情感和欲望的上风。这就是一种很固定的看待人性的结构。我们据此认为那些人的人性是不如普通人的,所以他们所能够主张的正当利益也就比一般人少一些。
虽然法律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一旦进入实质性分配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与人是大不一样的。而且这种人与人不一样的评价标准,其实就是一种人性的标准。如果我们用这样一套固定的、僵化的人性构成标准,我们就可以得出这个(残障)人的人性少一些的结论。
这样的人性论构成在现代心理学中也是主流的,它概括为“知情意”三个方面,只不过这些论述都不是那么有利于我们去主张残障人的平等的人性能力。因为这些主流的人性能力观点都有一个固定的高下结构,认为一些东西是更高级的:理性的、认知的东西更高级,在大学里面学到的东西更高级,其他感性的、情感的、在社会生活当中学到的东西似乎就更低级。根据这些高下之别去判定一个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有没有一个正当的依据呢?
亚里士多德作为伟大的哲学家,虽然他对人性能力做了高下划分,但他的理论背后也包含了这样一个可以阐释拓新的观点:人的欲望、激情、感知、德性都离不开身体或具身化(embodied)的过程。在人的自我中,物理、生理与心理的要素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体;形式虽然是根本,却必然在于质料之中(enmattered)。
当代政治学家纳斯鲍姆就继承和发扬了这个观点:每个人都是完全的人,是寄在于物质载体中的有需求者(a needy enmattered being),其丰富的人性需求源于这种独特存在者的固有尊严和社会生活。
从这一点再去阐发,那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人是具有如此多样性的个体,本质上源于人的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我们应当认可人性能力的多样性,并且基于当前的物质社会的发展水平,去为他们提供一种社会支持,确保他们平等享有权利。这是我在博士论文里提出的一种残障平等观和正义论。
我的残障权利框架:四级六维 多样人性+公正制度
简而言之,我们发现从伦理、法律、政治不同的语境下,都可以讨论残障人的人性特点,然后去主张他们享有平等权利背后的一个正当依据。
我前面都在批评传统的正义论不能有效的认可残障人的人性能力的多样性,并主张对他们平等对待或优待,所以我提出“多样人性+公正制度”的残障权利框架。多样人性指的是个体层面,公正制度是社会层面,两者是合在一起的。
残障指的是身心损伤和外部障碍相互作用的结果,对于残障平等,我们要的就是既尊重个体的多样人性,又通过公正的社会制度来进行赋能,让他有可行能力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让个体的能力与外部的公正制度相互作用,一起解决障碍。
还记得我们开篇提出的四大难题吗?那些需要更多的分配资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决定于我们如何看待残障人具有独特脆弱性,但是又具有平等尊严,怎么去论证他的人性能力。先基于法律和公正的制度去弥补人性能力的不足,然后去论说这样一个弥补仍然是正当的。残障权利是一个正当的主张,正当就是权利,权利就是正当,它的英文词都是right。正当优先于善(good),然后去反思健全至上论或能力中心主义(abelism),认可人的普遍脆弱性和相互依赖。
这样的“个体能力+外部环境”的分析、对话结构,我概括为一种四极六维的框架。四极指的是个体的知、意、情、身这四个顶点,构成个体的人性能力,这些合在一起密不可分;我把外部的公正制度分成六个方面,文化、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科学。
智能时代的残障权利与正义前沿
最后我想鼓励大家去思考,在现在这样的超智能时代,残障权利和正义的前沿问题。在2022年残疾人权利特约报告员杰拉德•奎因的报告里提到,人工智能对残疾人的权利有很大影响。
我们当然相信人工智能会在很多地方为残障人的无障碍提供一种有力的辅具,让残障人的精神和肢体都能得到强大的支持。但特别报告员尤其强调,人工智能已经把传统社会当中很多歧视性的、不公正的东西也带进来了,尤其影响到残障人的隐私权。在大量的数据处理和计算中,很多残障人的隐私没有被顾及和尊重,尤其是在医疗康复相关的这样一些福利领域。
另外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算法,它其实在学习和复制现有社会的一些规则,或者像镜子一样反映出现在社会当中已有的歧视,这是值得去反思的。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我们需要让科学、技术以及法律都在不断调整后,确保残障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自己的人性能力的发展。
最后一句话,我的理想是:
实质平等与大同正义
substantive equality and cosmopolitan justice
嘉宾发言
陈博
法学博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爱尔兰国立大学(高威)残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兼职讲师
首先关于残障权利模型,我觉得丁鹏博士在自己的研究中试图提出一个很复杂的构建,某种程度来说是一个很有野心,甚至有点危险的努力。因为前面提到的一些被批判的理论,它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思维工具的简单,虽然可能进入到某种还原论的陷阱,但是它让它这种分析工具变得更简单。反其道而言,如果不是这种简化理论和分析,而是换成一个更复杂的构建,则有可能让自己的理论工作变得超过自己的控制范围。你会发现在这个系统里需要解释的东西变得无穷无尽,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勇气的工作,当然是很有价值和意义。
我想讲一下自己比较熟悉的精障领域。比如目前“知意情身”的框架内提到了计算,我很同意从丁博士所讲的可行能力,它建立在对于传统正义论的批评上,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所谓的分配意义上的平等,而要关注能力上的平等。但这其实在心智障碍领域存在一些解释上的困难,即便以可行能力的视角,也仍然面对一个问题:针对某一些行为,我们在接受了支持的情况下,还算不算自主的?
这可能需要非常细致的讨论。有一种常见的对于非自愿收治制度的辩护是说“我们在短时间内限制你的自主权,是为了保证你在更长时间的维度下有能力行使自己的自主权。”比如我因为精神障碍的困扰导致现在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说你现在的决策不是真正自由的,你是鉴于某种疾病的不当影响,所以我们要短时间内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为了先保有你的生命,等你恢复之后再行使你自主权的自由。
这种简单的辩护受到很多批评,因为它在否认那些有“疯狂”经验的人对于自身感受的权威,但我们不能说它背后的这种考虑可以被轻易带过,因为它的确指出,我们需要考虑在这种意义上,如何才算是对自我的一种真正的了解。
在这个领域,非自愿住院的制度被认为过于武断,过于轻率的摒弃了当事人对自己的理解,这种批评是有道理的;但是它背后讨论的问题仍然没有被消解,我们怎么理解,你在什么样的状态下是真正自主的?
用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比如一个很小的年纪就进入到某种非常严重的心智障碍的状态的人,想要去*和吸毒,我们的社会制度能不能就这种情况下对他提供什么样的支持?
比如说我们认为*时玩老虎机,它的精髓就在拉下扳手那一刻,你把你的钱的命运交给它。如果这个*行动是经过一个支持他的人做出来的,似乎*最核心的价值就没了。所以对于某些东西来说,存不存在我们既提供支持又保有自主,这个判断在细微的层面是值得讨论的。
我觉得在宏观社会层面上,无论是实质平等还是丁鹏博士对于人性的解读,都是希望对社会提出某种意义上的改造,而我们要为社会提供一些积极的支持和理论上的论证,我相信这是非常有价值的。
只是我们在道德哲学上总需要面对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对那些非常严重的心智障碍者,我们要在怎样的维度上理解他和社会的关系,以及他们的自我、自主。这可能需要一些更激进的讨论和想象。对于那些人来说,一个真正自由、真正平等的社会是什么样子的?我们的社会有没有做好准备?我自己也没有明确的答案。以上所说如果对各位听众或对丁鹏老师有一些启发,我就很高兴了,谢谢。
丁鹏 回应:
陈博博士提到“你现在要自杀我肯定要拦你,是为了你更长时间真正的自由”,这种家长式的保护在社会中是真实存在的,只不过在政治哲学里我们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人大伦理学研究者李石老师出版过这方面的专著,她批评以赛亚•柏林的消极自由。柏林认为,自由只有一种就是消极自由,是传统理解的想干嘛就干嘛。积极自由则认为,你的选择并不是做你真正想做的,而是有一个真正对的事情,我告诉你你应该去做。我在前面提出的实质自由,绝不等同于积极自由;不能有一个外部的人告诉你什么是对的,只能由自己发现。精障者的“知意情身”之外,还有自己的一点灵性之光;我奉行的人性论带有不可知论色彩。
同时,我是乐观主义者,我的“四极”架构把人性中超验、超拔的那一点给悬置、保留下来。每个人一定会找到属于自己的人性的光芒。虽然这部分没法再做学理的分析,只是我个人信念的立场;但面对所谓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争,尤其是精神障碍者的意志自由问题,我对积极自由的立场非常谨慎,我担心它带来很多危险,所以我宁愿用实质自由这样的说法。谢谢陈老师。
李学会
社会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残障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首先,我觉得《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到现在为止,在中国也实行了多年。虽然国内我们在做残障研究时常常已经将其作为一种常识,但我们看到《公约》的实施在仍然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挑战,所以时常拿出来讨论并重申其基本原则依然充满价值。
所以我要讲的第二点,丁鹏博士所想建构的理论中有一点我比较认可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社会现象背后一定是有很多的预设立场,很多时候我们比较习惯于就事论事,但实质上,我们只不过是一个社会意义或者像挂在文化网上的蜘蛛一样,我们的行为、社会现象里面衍生出来的结果,其实都源自于某些理念。所以如果丁鹏博士想追溯这些现象背后是不是有一些特定的或更多元的理念,跟现在权利或正义的理论是相违背的,我觉得这种工作对于残障研究以及面临的超智能时代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第三我有一个疑问,我常常集中在中观甚至微观层面去讨论问题,丁鹏刚提到一些残障特权,国内在法学里也有一个叫“特别扶助措施”,我们一般都把它视为一个促进实质平等的手段。所以我比较关心当我们说促进正义或者是促进平等时,现实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丁鹏博士所设计的四级六维的相互的逻辑,到底是如何考虑的呢?
我想我们把正义作为观念共识的社会基础,和权利实现作为一个社会基础,两者应该是不大一样的。前者是种观念上的基础,实际上都在变化的,而且学者把它当成常识,但有社会中很多人对此是闻所未闻。所以当我们建构一个理论的时候,可以忽略这种现实的社会基础。但当我们推动一个实质平等权利的时候,我们怎么去看待实现这种权利或正义的社会基础呢?丁鹏博士对于实质平等的现实社会基础是如何思考的呢?谢谢。
丁鹏 回应:
首先回应一下“四极六维”的设计。南非一位名叫桑德拉•弗里德曼的学者在她的专著《反歧视法》中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实质平等的框架,其四个维度就是文化、政治、法律和经济,我在其基础上增加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制造和使用工具的科学技术,还加了社会环境这两个维度。
在2018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出,融合平等包括四个方面,恰好就是弗里德曼所提到实质平等的四个方面。现在在我们人权法的研究中,不少学者也认可此框架。我基于过去十多年做人权倡导、社会组织培训、法律赋能的经验,对此也产生了深刻共鸣,并带入了一些法律社会学的考虑。我希望“四极六维”的框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回应现实。它虽然有一套观念的建构,但更多可以理解为对话的平台、行动的策略、赋能的框架。
一个人是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在六个方面全面推进研究或行动的,法律学者做法律调整和政策倡导,工程师可以做科技、AI、辅具,社会学家、人口学家做相应的维度;但我们可以一起形成一个广泛的同盟,有所共识和聚焦。所以我希望这是一个对话的平台或框架,而不是一个展现野心的理论建构。
赵树坤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天的沙龙主题涉及权利、平等和正义三个关键词,我能感受到主讲人丁鹏在自己多年的残障公益实践基础上,努力将经验问题上升为一种理论自觉的努力。
我的第一个体会,从传统法学的角度,当我们以权利视角或者人权视角去考察问题时,往往会进入到right和 power的二维分析框架。正如黑格尔谈到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市民社会这一维度强调,个体作为right的享有者,而政治国家则是power的掌控着。公共权力垄断于国家(机关)这样一个二维框架。
丁鹏今天的演讲展现出来的残障权利框架中,有一个“公正制度”的部分,所有为残障权利努力的一个共同愿景是多样人性+公正制度。换言之,关涉残障群体权利的公正制度,其背后必然是公共权力的合理定位,以及国家机关等的义务履行。所以我理解今天丁鹏的这个框架,依然没有跳脱传统的二维框,是在该框架下的讨论。
但是,丁鹏在最后谈到了当下信息技术为社会发展带来的一些变化,我就想到,传统的二维框架是不是可以考虑已经进入到了三维框架?在公民/国家传统的二维框架既存的前提之下,诸如大型互联网企业,靠算法和信息网络技术富可敌国,并因此拥有了一些公共权力的特征。同时,它又比传统的公共权力多了些独特性。那么,在处理残障议题或权利问题上,这一不可忽略的社会实体维度,他们是否构成对传统二维框架的冲击?我想冲击是肯定的,但它是否能作为二维框架的另外一维?
如果分析框架变成三维,那前述的公正制度就不能仅停留在传统的以国家为核心的立法阶段,如“淘宝”的内部规则等就要纳入规范体系的考虑范围。它们不能被称为传统的国家法制度,但它们也是一种规范形态,而且会对极大量人的权利产生直接影响,当然也包括残障群体在内。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讨论残疾人权利问题,尤其是获得平等的司法正的问题,需要注意理解法律有个两维度:一个是纸面上的法,更多的时候表现为静态的制度;另一个维度是“活法”,或者说“行动中的法”。今天我们所说的分配正义,更多体现在立法环节中,但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分配正义的同时也谈到矫正正义。换言之,纸上的制度终究要走向现实化,而现实化的过程,就会勾连起刚才丁博士提到的六维体系。因此,在我们考虑残障平等权利框架的时候,矫正正义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有极大的考察空间。矫正正义的问题可能在今天讨论里面没有特别突出,但我想在未来可以把矫正正义或者说司法维度的努力补进来。
第三,丁鹏提到人性能力的多样性,我们以往解读CRPD的时候会说,将残障作为生命多样性来对待。这在我们的小圈子里似乎是共识,但一旦在更广的社会层面,这总共识就显得很匮乏。
丁博士今天所讲其实有非常深的理论问题意识,但他的话语是尽量追求通俗,这是很好的一种自觉意识。残障问题的最终解决,肯定不是一个小圈子的事情,而是最终在社会层面实现。整体上作为底层的残障群体是缺少话语权的,至少在现有的体系下,能够以一种畅通的方式表达和传播残障理念,仍然只是极少数人。但我们不能够太过傲慢,认为真理掌握在我们手里。当然,底层自身的话语表达的缺失,以及底层自身话语交流机制的缺失,都可能会带来社会层面或者文化层面上真正解决残障议题的某种困难。
残障议题确实涉及多学科,需要多种社会力量介入。因此,在话语的普及问题之上,我们如何把抽象的理论以一种更恰当的方式进行传播,尤其是如何与社群自身的话语体系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从而减少六维体系中文化层面上的障碍,我想这也是一个未尽、又很重要的话题。
以上供丁鹏参考,谢谢。
丁鹏 回应:
赵老师很了解我的研究经历,评论也恰好切中了我目前正在做和未来要做的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个,我正在写一篇文章,名为《论企业尊重残障雇员与顾客的人权尽责内容》,其实就是讲企业在国家和公民之外,尤其是这种大型互联网企业,它如何更好地去尊重残障顾客或雇员的固有尊严,这是企业的人权尽责的一部分。
第二个工作,我现在正处理一个国家社科后期项目的书稿,名为《残障正义》,那里面确实是要平衡一下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两块在实务当中的问题。
第三个是前段时间才明确下来,我未来的一个努力方向:人权与人文。希望在人权议题常见的法律、政治哲学、社会学等专业内容之中,加入人文的反思批判和感染力。虽然政治哲学是我今天分享的理论的内核,但是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需要用这样抽象的政治哲学话语来讨论这些话题。比如今天与三位对谈人,我可能会把这样一个四极六维的抽象框架丢出来,说这是我们政治哲学、社会学、法哲学或者其他学科的同仁,可以合作、分工、对话的平台。但是在面对社群或者是日常的社会工作当中,我们确实是要用更多更有趣的方法,人权与人文的方法来做一些工作。我前些时候写了一篇短文,《我心目中的“助残”》,被收录在《三月风》2022年第6期作为卷首语,算是一种尝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