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021年10月27日,乐施会(香港)北京办事处与发展简报共同举办了线上【工伤职工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研讨会】。希望与法律、社会学领域专家学者、助残公益组织代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嘉宾,共同探讨如何促进工伤职工的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状况的改善。研讨会主题包括:分析工伤社会康复和再就业相关的保障政策情况;梳理工伤职工再就业和社会康复现状、困境;分享公益组织与企业相关的实践案例与应对策略;面向未来:探讨通过良好的工伤职工公益服务、公共服务政策落实与完善、社会融合倡导的建议和思考。
本文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乔庆梅副教授,在研讨会现场发布的【工伤职工再就业和社会康复的现状、困境与政策应对】专题报告整理成文,经乔庆梅老师确认同意后对外发布。
此篇为【工伤职工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研讨会】分享系列二。
工伤职业康复与再就业的发展瓶颈及建议
关于工伤职业与再就业发展瓶颈有哪些?问题归根结底,一是接受康复的人员规模少,二是技术水平达不到。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个结果呢?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康复?康复是为了保障工伤残障者的社会权利,让他回归社会,帮助他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实现再就业或者自我保障。
工伤康复的理念和目标:为什么康复?
1、完整人理念和社会参与目标
劳动者权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完整的人,通过工伤康复,促进工伤职工恢复身体技能、恢复劳动能力并重新回归社会和劳动领域,使劳动者通过自立的劳动获取生活资料,充分保护其劳动就业权、社会参与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
2、制度发展目标
通过工伤康复,能帮助工伤者重新回到工作领域,不需要对其进行长期的伤残年金和其他待遇支付,节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通过工伤康复,促进劳动者重新回到劳动领域,可以继续成为工伤保险参保者,促进制度发展。
3、经济发展目标
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工伤康复,帮助工伤者重新回到工作领域,这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劳动者可以继续成为国民经济的贡献者。
工伤康复的瓶颈:是否真正实现康复目标?
1、康复内容不全和康复效果不佳影响工伤人员接受康复的主动性
工伤康复包括医学康复、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在我国康复领域,目前主要以医学康复为主, 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实际上仍处于未起步阶段。康复虽然一定程度上 降低了工伤者的残疾程度,但却未能通过康复实质性提高他们的劳动能力,未能帮助他们恢复就业、提高其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伤残程度的降低导致他们伤残年年金水平的降低是显性的,故而,这种情况下,工伤者宁愿选择较高的当期收入——伤残津贴,而不愿接受康复,导致其接受康复的主动性不足。
这其实是一个需求如何转化为有效需求的问题。从医学上讲, 伤残者都具有康复的价值,但这些伤残者是否真的能够、愿意接受康复,则体现了有效需求。如何将康复需求转化为有效康复需求,是工伤康复发展面临的问题。
2、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效果不佳影响康复的接受度
工伤职工再就业促进还和残疾人就业政策相联系。工伤者经过康复后,能否回归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不能,能否从事其他工作?因为接受康复之后伤残等级就降低了,伤残待遇、伤残年金、一次性补助金等等各方面肯定会降低。他还会考虑,工伤康复后的劳动收入是否可以弥补降低的伤残待遇;但如果不能就业,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伤残待遇降低了,却找不到工作。与其这样不如直接享受相对高一点的伤残补助金,这也是康复意愿不高的原因。再加上社会物理环境、人文环境的障碍,自然不太愿意去康复。故而,在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的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工伤人员面临着同样的就业难问题。如果康复的结果对他们摆脱劳动收入锐减的困境几乎没有帮助,对于工伤者而言,与其接受康复,不如领取较高的伤残补助金,从而影响工伤人员的康复行为选择。
3、康复技术和专业人才不足影响工伤者对康复的认可度
专业康复技术和康复人才方面,医疗康复基本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是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仍然未实质性起步。 康复技术和人才专业性不足,康复手段匮乏是国内各类残疾人康复的普遍问题,尤其是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康复效果不佳,降低了工伤人员对康复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4、康复资源的城市集中化影响工伤者的康复可及性
可以说,绝大多数工伤者均为高职业风险行业的劳动者,如农民工等,他们具有高流动性,受伤后返乡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而当前的康复资源主要集中的城市、甚至大城市,居住在乡村地区或跨区域乡村的工伤人员接受工伤康复的便利性、可及性均不足,影响其接受工伤康复。
工伤职业康复及工伤者再就业发展的建议
促进工伤康复及工伤者再就业,建议及应对措施,可以从几方面入手:
第一, 开展切实的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让工伤职工从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中获得实际效果和收益。
第二,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保障有劳动能力的工伤者再就业,使他们经济收入不会因为康复而受损,这样可以提高其接受康复的积极性。
第三, 提升康复技术和人才专业性,保障康复实效,提高工伤劳动者对康复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第四,康复资源下沉,如,可以和残联的社区(乡镇)康复开展合作,或借助其现有资源,或在其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工伤康复需要加强基层康复机构和康复资源建设,提高康复服务对工伤农民工的便利性和可及性。(当然,由工伤保险基金出资建设独立的工伤康复机构或设施也是一种选择, 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