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被纳入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在这一背景之下,“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与实践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探讨。
本文根据相关公开材料,简要汇编关于“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其与公益慈善事业之关系的一些解读,以供参考。此外,本文的最后还摘要了一种“不一样的声音”——该观点认为“不应该把慈善事业当成‘第三次分配’”。
背景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决定》公布后,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司长贾晓九在发表于《中国社会报》的文章中指出,“这是将慈善事业纳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从根本上确立了慈善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下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
《“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公布后,贾晓九再次撰文指出,这是党中央“对‘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内慈善社工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2021年6月15日,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爱文在由民政部和清华大学共同举办的“第三次分配”研讨会上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三次分配”被纳入重要制度安排恰逢其时,这不仅契合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何理解“第三次分配”
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与蓝煜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王玉宝(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陶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联名发表于《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3期上的文章《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介绍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来源:
第三次分配是一个中国本土概念,最初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厉先生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明确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来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之后他在多个重要的会议和著述中使用和发展这一概念,强调道德力量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
2019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06版发表国务院副总理刘鹤署名文章《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其中指出:“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司长贾晓九认为,“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次分配是市场机制,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是政府机制,侧重公平;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机制,进行补充。根据四中全会精神,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已经成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助力解决贫困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学术界关于“第三次分配”已有讨论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生活中“第三次分配”已有实践,并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进行多维度比较分析,《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一文勾勒了“第三次分配”的8个主要特征:
第一,从驱动力的维度看,无论公益慈善还是志愿服务抑或其他,愿景始终是第三次分配中的主驱动,并涵盖所有过程主体。
第二,从目标的维度看,第三次分配追求的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其生命价值的不断提升。
第三,从分配机制的维度看,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制表面看起来复杂多元,但其中的共同特点,是以公益、利他和非营利为核心的各种社会机制。
第四,从作用领域的维度看,第三次分配既不在市场中也不在行政上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人类交往行为及基于交往理性和价值理性所构建的生活世界,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是更加广阔的社会及其主体人。
第五,从作用基础的维度看,第三次分既不基于私有制也不基于合法性,而回归到人心的里仁或良知,以道德作为其主要表征或媒介,通过超越人类之“手”的精神之手乃至灵性之手来实现。
第六,从与财富的关系维度看,第三次分配关注财富的用途并致力于其优化和升维,不仅解围纾困,更要提升社会总体福利和人类生活的层次。
第七,从公共性的维度看,第三次分配的本质属性是在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和社会主体性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建构和扩大的社会公共性。
第八,从所建构的文明形态维度看,第三次分配直指人类的终极价值,表明人类在精神文明上更高的追求,文明的进步直接指向人类自身的解放。
第三次分配与慈善公益事业
2021年,《“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公布后,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司长贾晓九在标题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推动慈善社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文章中提出了认真落实“十四五”时期慈善社工工作的5个重点任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慈善社工制度。积极推动和参与慈善领域相关立法修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福利彩票的发展规划和顶层设计,推动慈善社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新进步。
二是进一步完善慈善激励机制。推动完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和落实金融、土地、教育、慈善信托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大型企业、高收入人群和中等收入群体、普通人的捐赠和志愿服务热情,扩大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
三是进一步完善慈善监管体系。以慈善组织为重点,建立更加完备的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善”“依法行善”;增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快推动信用监管发挥作用。
四是进一步完善慈善创新机制。突出创新引领,运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成果,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创新推动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加快推进更加绿色健康新游戏上市等工作,实现全民慈善、便民慈善。
五是进一步完善社工发展体系。贯彻落实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精神,指导督促各地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工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 通过普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助力打通国家兜底性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治理政策“最后一米”,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与问题、促进社区融合、增进社区和谐、满足居民个性化服务需求。围绕全方位培养人才的要求,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和服务能力。打造社会工作品牌,培育发展有专业、有影响、高质量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导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
在民政部慈善与社会工作司支持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成立了“第三次分配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课题组。2021年5月9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第三次分配: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与财税政策研讨会”在京召开。
在这次研讨会的总结讲话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归纳了会议达成的共识7点共识:
一是,第三次分配事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应予以高度重视;二是,第三次分配的发展需要更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三是,只有通过修订《慈善法》、完善相关税法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三管齐下,才能形成有利于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的更加完善的政策环境;四是,激励个人捐赠比激励机构捐赠更重要;五是,有必要分类分层对慈善组织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六是,高度重视非货币捐赠以及慈善信托、慈善组织非捐赠收益的税收优惠问题;七是,加紧落实现有的好政策,改进税制优惠、增强部门间联动。
2021年6月15日,在由民政部和清华大学共同举办的“第三次分配”研讨会上,清华大学副校长兼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杨斌认为:
从国家角度,完善“第三次分配”,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收入分配体系是确保社会繁荣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需要公益慈善事业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公益慈善自身发展来看,“第三次分配”视角下的社会公益和慈善日益呈现一些新的特点,比如慈善资源贡献者已从少数企业家、慈善家广泛覆盖到大部分的社会群体,公益慈善行为的内容和方式日益多元化,涉及行业也已从最初的扶贫济困扩展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诸多领域,惠及民生领域广大公共事业的进步……从高校、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活动参与者的角度,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也是新时期我们共同面临的的重要课题。
在同一个研讨会上,清华大学公管学院副院长邓国胜提出:
党中央明确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慈善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对慈善事业的认识从“消极”“模糊”和“积极”,向“高度重视”转变。
为破除瓶颈,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进行短期刺激,实施慈善信托的减免税政策,同时积极引导和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健康中国、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另一方面进行长期刺激,以政策激励慈善组织重视个人捐赠,更加积极开展慈善教育和慈善文化的培育,还要充分运用培训、等级评估等政策工具,为慈善组织技术赋能,提高捐赠的透明度和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
研究和实践中的问题
在《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一文中,王名与蓝煜昕、王玉宝、陶泽认为,总体来看,关于“第三次分配”的既有研究和理论基础仍存在诸多争议和质疑,而且尚不足以支撑日新月异的实践,由此带来的认识不清、界限不明、合法性不足、政策缺失乃至体制错误,必然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其中写到:
以2020年1月迄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公益慈善暴露出的问题为例:
一方面,以地方红会为代表的官办公益组织(当属再分配领域)被授权在动员社会捐赠分配中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但其自身能力和固有机制不足以支持这样的重大使命,结果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和受到舆论指责,这是再分配之手过度涉足第三次分配的结果;
另一方面,各类慈善组织及时行动起来,在社会资源募集和志愿者动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但在深入战疫一线的物资运送、资源配置、联系协调等方面又缺乏经验与渠道,一度进退两难、缺乏统筹,受到社会质疑,这是第三次分配难于适应应急体制的困局。
从疫情中的案例可以看出明显存在的两种错配:第一,再分配以行政之手错配至第三次分配,引致能力与合法性问题。此时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正本清源、探索系统性解决,甚至再以同样的手法去纠正和应对,则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第二,第三次分配自视过高,试图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涵盖一切、包揽全过程,这也是一种错配。
在灾害应急的情景下,三次分配应协同作用:资源动员层面以第三次分配为主,执行层面应整合市场和政府力量,发挥各自优势。
不一样的声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前,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2005年至2009年。在当时的研究探讨中,有研究者发出了“不一样的声音”。其中,时任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就曾在2005年3月10日的《中国改革报》上发文,直言“不应该把慈善事业当成‘第三次分配’”。
唐钧认为,在一个成熟的社会中,公民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途径,即把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交给政府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另一种是“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途径,即把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捐款捐赠给慈善事业。他强调,这两种途径没有先后,更没有优劣的差别,只是公民或企业在同一制度层面上做出的不同选择而已,而这也是“慈善捐款为什么可以免税的最充分的理由”。
但是,如果把慈善事业定义为“第三次分配”,他指出,意味着把慈善事业置于“第二次分配”之后,这是理论上的“搅混水”,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社会捐赠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他认为,“应该肯定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还是属于‘第二次分配’,并具有与纳税和公共福利支出同样的性质。政府应通过免税以及其他的制度安排促进和鼓励国民在‘再分配’领域发扬爱心,并‘让出’部分公共领域让民间组织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而且这些范围应该越来越大。”END
参考文献
[1]杨斌: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学习时报,2020-01-01
[2]慈善公益报:“第三次分配:财税政策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研讨会专家观点荟萃,2021-05-10
[3]唐钧:不应该把慈善事业当成“第三次分配”,中国改革报,2005-03-10
[4]王名、蓝煜昕、王玉宝、陶泽: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3期
[5]贾晓九: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推动慈善事业迈上新台阶,中国社会报,2019-11-25
[6]贾晓九: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推动慈善社工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社会工作,2021-0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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