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解读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下)
——根据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讲座整理
3、 劳动关系的书面化
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书面化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的全过程围绕劳动合同进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的所有行为都要有证据证明。夸大了书面合同的作用,加重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陷入证明旋涡,人事部门几成侦察机关。
对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行为严厉处罚:
(1)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支付2倍工资
(2)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管理依靠书面证据:
(1)试用期解除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不能胜任解除需要三次举证
(3)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需要证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重单位举证责任:
员工无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需提供掌握管理的证据,对单位证据的日常收集、留存、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4、 劳动关系的标准化
非标准劳动关系(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按照标准劳动关系的模式进行调整,作出种种严格规制,加大了用工成本,限制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性,不利于扩大就业、灵活就业。
对劳务派遣的限制
限制派遣主体:
n 派遣单位按公司法设立
n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
n 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限制适用范围:
n 派遣员工至少签订2年期合同。
n 派遣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
n 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
n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限制用工灵活性:
n 派遣员工劳动报酬按用工单位标准、地区市场工资水平确定
n 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履行双重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n 派遣员工有法定解除情形可以退回派遣机构
n 派遣员工可选择派遣机构或用工单位参加工会
n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非法解雇责任与标准劳动关系一致.
5、 劳动关系的民主化
主要体现在工会及员工的权利扩大,规章制度、劳动定额应当经职工讨论,工会平等协商。当民主权利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
6、 劳动关系的行政化
劳动关系调整以行政手段为主,监督部门增加,劳动监察范围扩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大量使用赔偿金。公权力的过度介入,是否有利于达成劳动关系的和谐?赔偿金的扩大是否会导致劳动争议数量加大?高标准、严执法是否能兼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