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上)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
20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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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上)


——根据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讲座整理


 


一、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变化


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抛开了市场经济,一味强调对劳动者的单保护,就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是否一定和谐?我们到底要怎么样的劳动关系?


 


二、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但仍未完全覆盖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退休返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处于半覆盖的状态。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势劳工并未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而最需要维护劳动权利的人群,反而被排斥在外。高标准必然导致窄覆盖!


 


三、           劳动合同法的六大基本特点


围绕劳动关系的稳定化,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体现出如下特点:


 


1、 劳动关系的长期化


 


中国的解雇制度分为终止、解除两类。劳动合同法以限制约定终止条件收紧了终止制度,同时规定了严格的解雇条件收紧解除,并大力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用工易进难出、多进少出甚至只进不出,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权利受到限制,灵活的用工机制被破坏。


 


合同终止的变化:


 




解除的严格限制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长期雇佣员工:铁饭碗?


1)工龄满十年员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


n       工作年限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n       工龄是否连续根据是否劳动者原因判断,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进入新单位,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再重复支付。


2)签订两次固定期合同后续签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始终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2、 劳动关系的流动化


 


流动化是指员工单方的流动化,通过保障基本辞职制度、减少限制辞职条件、扩大推定解雇情形,用人单位极难留人,而员工流出基本无法限制。


 


保障基本辞职:


1)员工辞职不需要理由,只需要提前通知


2)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离职不得扣押档案和物品


3)员工违法解除需赔偿损失


减少限制辞职:


1)劳动合同内容无违约责任,仅有服务期、保密、竞业限制可设违约金


2)用人单位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违约金设上限(仅以培训费用为上限)


扩大推定解雇:员工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增加、程序简化,且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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