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慈善法》修订施行已有一段时间,面对新规要求,慈善组织在合规实务中究竟遇到了哪些难题? 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律师在近期的直播中,结合前线观察与服务经验,盘点了五个最常见的合规“痛点”。以下为直播核心内容整理。
01 合作募捐: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引入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项目中,不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不进行公募监管,导致合作募捐方在平台的募捐文案中夸大宣传,最终引发公众投诉,声誉受损。
陆璇律师:
该案例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签署协议,不进行监管;而平台与募捐活动的合作方不仅处于“失管”状态,对于自身的责任也没有依法履行。
在合作公开募捐的情形下,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法律要点(依据2024年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1、合作方评估:依法对合作方的信用、声誉、专业能力和利害关系等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2、签署书面合同:通过正式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防范风险并厘清责任归属。
3、备案募捐方案:对每一项募捐项目进行“单独备案”,方案中须准确载明合作方信息及募捐内容。
4、监督与账户管理:募得款物应纳入公募机构统一账户集中管理,全程监督资金使用,确保合法合规。
5、传播文案审核:所有对外文案须与备案方案一致,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02 信息公开:为何“年年做”却“年年错”?
案例引入
某基金会理事长通过关联转账,将3000万元资金从基金会账户转入另一基金会账户,再流入一家民企账户。这一操作不仅涉嫌财务监管的严重失守,也引发了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强烈质疑。
如何看待信息公开在慈善组织合规体系中的地位?这类事件给行业带来了哪些警示?
陆璇律师:
本案例是民政部通报的一个警示案例。信息公开是实现社会监督的一个核心机制。
上述案例涉及两个方面:
1、内部治理:如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应通过理事会集体决策,而非由个别“实际控制人”独断操作。
2、外部披露:涉及“三重大”(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捐赠人监督权。
对于信息公开,我们首先要了解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其次信息公开的流程、管理机制是什么,如公开信息谁审核、批准。
03 义演义卖:企业承诺捐赠=募捐吗?
案例引入
某饮品公司在义卖活动中公开宣传“每卖出一瓶饮料捐赠1元”,但活动结束后既未与任何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也未披露善款的实际流向,引发舆论质疑。像这种商业义卖活动,是否构成募捐?在法律和公众预期中,企业应承担怎样的义务?
陆璇律师:
此案例中,饮品公司未与任何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本身已经构成非法募捐。另外,其宣传语“每卖出一瓶饮料就捐赠1元”表述模糊,需要结合企业在财务和法律上的实际处理方式来研判。
如果企业行为的符合《慈善法》第37条规定,属于典型的商业营销性质的公益捐赠行为。
这类行为有几个法律要求:
活动前,企业应当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其他单位签订正式的捐赠协议;
活动结束后,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并且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的捐赠信息。
但这里还存在另一种可能,需要特别提醒:
若企业行为是“您每买一瓶饮料,我们帮您捐出1元”,即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捐赠,可能构成以不特定对象为募捐对象的行为,具有公开募捐的实质特征,需要进行公开募捐备案。
但需要注意公益营销也可能涉及到公开募捐,比如捐赠款非平台、消费者支出,而是平台让商户出,商户是不特定对象,就涉及了公开募捐。
04 专项基金: 合作还是“借壳敛财”?
案例引入
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为名,诱导患者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却收取高额费用。这种做法表面是慈善,实则谋取私利,让患者家庭雪上加霜。慈善组织在设立和管理专项基金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陆璇律师:
在2018年,民政部办公厅就发布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民办函〔2018〕148号),指出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了“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名为慈善救助实为谋取私利,给本来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难的患者家庭带来更大伤害。这种行为违背公益慈善宗旨和非营利目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制止和清理。
专项合作、专项资金法律风险的预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严格进行资金监管,设立专门账户,避免账外账,保证专款专用;
对合作项目进行审核跟踪;
避免合作方以“专项基金”“专项合作”进行违法牟利性活动;
舆情监督
05 投资合规:“保值增值”怎么做才合法?
案例引入
某地方性基金会在未经理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将500万元捐赠财产投资于未备案的农业公司。结果公司经营失败,资金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这类行为存在哪些合规风险?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应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决策和风险管理机制?
陆璇律师:
这个问题其实还挺复杂的。用比较简单直白的方式来讲,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慈善组织至少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考量:
1. 实体是否合法
投资行为本身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投资标的合法合规,符合“安全有效”原则;
投资决策过程符合“审慎原则”;
2. 程序是否合规
在流程管理上,需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理事会决策程序合规:重大投资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依据秘书处或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完整分析报告进行决策。
履行报告义务:涉及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报告或备案。
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应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收益及潜在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并据此调整决策。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大投资行为应当在作出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资料参考
建立有效的内部决策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下资料可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一系列团体标准,包括:
《慈善组织投资管理指南》(已发布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信息披露指南》
其中,《投资管理指南》的第二部分还附带了一个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的模板,对“保值增值”这块的管理内容也非常详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我们单位整理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手册。
总结来说,大家在投资管理工作中,务必要:
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62号文)执行各项操作;
并结合行业支持机构和专业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指南和模板,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和制度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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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直播将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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