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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暴” 不能光靠等


一周前,全省首个家暴救助机构“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在兴义市挂牌成立。按照设想,家暴受害者只要提供相应证明,即可得到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临时救助。不过,一周来,该中心却面临着“仅有人问询”的尴尬。(3月20日《贵阳晚报》)
目前,我国已有的涉及反家暴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款中,不但过于笼统,而且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因此,家暴救助机构“遇冷”,也是立法缺位的尴尬。
对于使用暴力摧残妇女身体这种很明显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刑责。但是,对于一些虐待式的家庭冷暴力,法律显得很无奈。除了对实施家暴者进行道德谴责之外,似乎没有更多更有力的惩戒措施。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对妇女权利、社会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妇女权利的实现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遗憾的是,很多的家暴案例诉诸法律之后,到最后都不了了之。大部分的家暴具有隐蔽性,几乎所有家暴都是被外人发现的,因而取证很困难,惩罚的力度也不够。
因此,应完善对家暴的干预机制,包括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报告机制、干预解救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心理辅导康复机制等,形成事前有宣传预防、事发能发现报告、伤害可及时处理治疗、施暴者须追究制裁的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有效的对受害妇女儿童跟踪回访、民政救助、教育服务、庇护寄养等制度,以减少暴力对妇女的影响,使受家暴侵害的妇女能尽快回归融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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