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 哪些因素会影响慈善行为?
来源:社会保障评论
作者:高雨虹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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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应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第三次分配尚在起步阶段,包括慈善捐赠及志愿服务方面的诸多配套措施尚未成熟。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第三次分配的实践经验,也许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本文通过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数据的分析,探讨了影响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因素,进一步挖掘了美、法、德、日、韩五国作为代表性国家在慈善方面的经验,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借鉴。作者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在税收激励机制、监管机制、慈善机构透明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第三次分配,需要构建“技能-贡献-回报”相匹配的初次分配新机制,积极推动“共享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采用“跨界融合”的模式发展慈善事业,并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



今日分享本文,希望为关注慈善事业如何更好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您提供一些启发。



▲ 说明:本文转载自“社会保障评论”微信公众号,原标题“高雨虹 | 第三次分配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以OECD成员国为例”,略有删节。来源:《社会保障评论》2024年第3期。作者:高雨虹,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一 | 引言




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标志着我国经济迈上了新的台阶,但经济持续增长的背后,贫富差距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广泛关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至今我国基尼系数(注: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每个人的收入有多有少,差距大时,基尼系数就高;差距小时,基尼系数就低。源自国家统计局)持续走高,2020年已达到0.465,远超国际公认的不平等警戒线0.4。这一现象不仅会制约内需和消费,阻碍经济发展,更对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形成严重挑战。因此,收入分配调节中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充分发挥各层分配体系的功能,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其中,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但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慈善捐赠的法律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民众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城乡差距等问题依然突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在推动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同时,需要注重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协调与配合。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扩大社保覆盖面,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完善第三次分配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激发社会慈善热情,形成收入分配多元化调节机制,为共同富裕打下坚实基础。




在此背景下,本文使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英文简称OECD,是由38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成员国的数据对第三次分配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OECD成员国在社会福利、收入分配和慈善事业方面的政策与制度体系较为成熟,并兼具多样性和代表性。通过与OECD成员国的比较,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在社会分配领域存在的差距,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政策和改革措施,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健康发展。


    


本文有两个创新之处。首先,利用OECD成员国的数据,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探究了第三次分配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税收政策对慈善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显示了再分配对于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同时,揭示了政府支出与慈善活动之间复杂的互动,在志愿服务和高收入国家的慈善活动中,需要警惕政府支出可能带来的挤出效应。其次,本文通过对典型国家慈善机制的剖析,为我国发展第三次分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研究结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慈善行为的内在机制,而且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对促进我国第三次分配的良性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 |文献回顾





西方经济学将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涉及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而再分配则体现政府的干预,通过财政支出、社会保障等手段来平衡社会财富。虽然慈善捐赠常被视为再分配的一部分,但与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存在显著差异。第三次分配概念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强调个人或企业自愿通过慈善和公益行为捐赠部分收入,这一过程主要依赖于道德力量,属于广义的社会再分配范畴。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现有研究从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其影响因素。    




在微观层面,个体的社会特征显著影响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首先,受教育水平对个体的捐赠和志愿服务行为具有显著影响。教育水平正向影响慈善捐赠,但对志愿服务的影响有争议。教育既能提高志愿服务参与度,又会增加志愿服务的机会成本。其次,个人收入对第三次分配的影响不容忽视。关于个人收入与慈善捐赠的关系,虽然存在U型关系的观点,但这一关系存在争议。有研究显示收入增加并未显著改变捐款额度占收入的比例。收入对志愿服务的影响也尚未明确,有研究显示低收入群体参与志愿服务较少,也有研究发现经济状况较好的群体可能更倾向于不参与志愿活动。最后,就业状况对志愿服务的影响显著,但对慈善捐赠的影响相对较弱。研究发现,工作时间与志愿服务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兼职工作者更有可能参与志愿服务。考虑到就业与个人收入的关联,这一影响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综上,本文提出假说1。




假说1:教育水平、个人收入和就业水平是影响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但具体影响程度和方向需进一步研究和验证。




从宏观层面看,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对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的影响尚无定论。一方面,经济增长推动中产阶级壮大,使其不仅具备参与志愿服务的技能和知识,而且随着收入的提高,可用于慈善捐赠的资金也会增加。另一方面,富裕国家的政府福利支出较高,现有政府服务已满足部分社会需求,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私人慈善需求。但实证研究显示,慈善捐赠与经济增长正相关,这一结论在国内外数据中均得到了支持。




关于政府支出和税收如何影响个人慈善捐赠,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方面,政府支出减少个体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及慈善组织的募捐意愿和能力,产生挤出效应。另一方面,政府支出未必会挤出私人慈善捐款,高福利国家的慈善捐赠水平更高。另外,税收虽减少捐赠者的可支配收入,但也能通过降低捐赠的实际成本来鼓励更多捐赠,长期影响方向不确定。在志愿服务方面,政府支出通过影响社会关系认知和提供基础设施提升参与意愿。实证研究表明,政府支出对志愿服务产生积极影响。税收则影响志愿活动的机会成本,具体影响方向取决于志愿活动所在行业及慈善捐赠税收的交叉价格弹性。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说2和假说3。




假说2: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第三次分配产生正向影响。




假说3:政府支出和税收会影响第三次分配,其具体方向需进一步验证。




综观国内外有关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可以发现,国外研究多集中在微观和国家层面,较少涉及国家间比较。国内研究则更偏向微观层面,关注企业与家庭慈善捐赠行为。但需要认识到,国家经济实力、政府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宏观因素在塑造社会再分配格局、引导社会参与中具有关键作用。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不仅为慈善捐赠提供物质基础,还通过改善社会环境、提升公民素质等方式,间接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政府政策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个人和组织的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行为具有显著的激励或约束作用。税收政策作为调节财富分配手段,其调整将直接影响捐赠意愿和能力,对第三次分配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服务活动在促进社会和谐、增进社会福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国内对志愿服务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限制了对第三次分配的全面理解。因此,需要探讨宏观因素和国家间比较,并关注志愿服务领域,以更全面理解第三次分配作用机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 | 第三次分配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数据选取



本文选用世界慈善捐助指数(WGI)衡量第三次分配水平。WGI由慈善救助基金会依据盖洛普的调研数据编制,覆盖了全球140多个国家。相较于以往研究中使用的问卷调查数据,WGI具有显著的优势。其一,WGI关注慈善捐赠的同时考虑志愿服务,更全面地反映了第三次分配的实际状况。其二,WGI作为一个标准化的指标,使得各国之间的比较变得简单直观。其三,WGI并未将国家对外捐助纳入考虑范围,而是专注于国内慈善活动,这更能准确反映一国在第三次分配方面的实际能力和成效。因此,通过运用WGI这一指标,我们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各国在第三次分配领域的表现。




我们综合考虑了影响国家慈善捐助水平的多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以人均GDP对数表示)、技术水平(以美国为基准的全要素生产率表示)、人口规模(以百万人口数量对数表示)、就业水平(以就业率表示)、年龄结构(以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表示)、教育水平(以平均受教育年限对数表示)、收入水平(以劳动收入占GDP比重表示)、政府支出(以政府社会支出占GDP比重衡量)以及税率(以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表示)




38个OECD成员国以发达国家为主,并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素质和社会分配制度方面表现出较高水平,因此其数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结合数据的可得性,并考虑到新冠疫情对经济数据的潜在影响,本文选择OECD成员国2010至2018年的数据作为分析对象。





(二)结果分析



1. 基准回归:年龄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与慈善水平之间的关系




在控制了国家和年份的固定效应后,年龄结构对慈善水平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每增1%,慈善捐赠指数会相应下降1.467%。这一发现表明,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不过,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人口规模、就业水平以及教育水平等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其中,教育水平对慈善水平的促进作用最为显著(系数为7.653),反映了教育对于提升公众慈善意识和捐赠行为的重要性。相对而言,技术水平的影响较小,系数为0.102,但同样表明科技进步对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收入水平系数和税率系数对慈善水平的正向影响,显示了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之间的紧密关系。当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增加时,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进而有余力投入到慈善活动中去。再分配作为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手段,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方式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税率对慈善水平的正向影响,则体现了税收政策在激励慈善捐赠方面的积极作用。虽然政府支出作为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未直接显著影响慈善捐赠,但可能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间接影响慈善事业。




2. 异质性分析:志愿服务、捐款及帮助陌生人等不同慈善行为的影响因素




鉴于慈善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进一步探讨了志愿服务、捐款及帮助陌生人等不同慈善行为的影响因素。保持原有自变量不变,将慈善机构捐款指数(WGI_donation)、志愿服务指数(WGI_volunteer)和帮助陌生人指数(WGI_stranger)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到了更详尽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支出系数不显著,但影响方向为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支出增加对志愿服务且有挤出效应。在慈善机构捐款指数方面,我们观察到年龄结构和税率对捐款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且影响方向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对于帮助陌生人指数,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显著性消失,但其他因素与基准回归一致。这表明,尽管不同慈善行为指标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异,年龄结构和税率均表现出稳定的显著影响。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不同经济水平下慈善行为的影响因素,本文按收入水平对OECD成员国进行了分组分析。对于高收入国家,经济、教育和收入水平影响不再显著,政府支出虽不显著但影响方向为负,这提示高收入国家的政府支出可能对慈善行为产生挤出效应。而对于低收入国家,政府支出系数在5%的显著水平上为正,表明在低收入国家中,政府支出的增加对慈善水平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这一发现为低收入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可以通过合理增加政府支出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按收入水平分组回归,我们再次验证了年龄结果和税率无论在高收入国家还是低收入国家,均扮演着重要角色。




3. 稳健性检验:税收政策在激励慈善行为中有重要作用



使用世界慈善捐助指数的一个缺陷在于该数据主要来源于盖洛普调查,依赖于受访者的自愿报告和自我陈述。人们在报告自己的捐赠行为时有可能受到如记忆偏差、社会期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夸大或低估自己的捐赠情况,使数据可能存在不准确性和主观性的问题,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本文采用了OECD数据库中私人援助数据和ILO数据库中志愿者率的客观数据,替代原有的世界慈善捐助指数,确保更准确地反映慈善行为的真实状况。尽管受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样本数量相对较小,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回归结果中看到一些重要的趋势。即便在更换了被解释变量之后,税率对慈善行为的正向作用依然显著。这一结果再次凸显了税收政策在激励慈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四 | 典型国家慈善机制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初步探索了影响慈善捐助水平的因素。鉴于各国间存在的文化和体制差异,需要进一步进行国家间的对比研究,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国家在慈善实践中的独特性,挖掘成功经验,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借鉴。为此,本文选取美、法、德、日、韩五国作为代表性国家。首先,这些国家文化、社会体制及经济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多元性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不同国家慈善捐助的情况。其次,作为高收入国家,他们具有较强的慈善能力,数据系统完善,文献资料丰富,能够更深入地探究影响慈善捐助的关键因素。最后,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全球慈善和国际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能更深刻认识不同文化和体制下的慈善捐赠影响因素和经验,为完善慈善政策和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一)五国慈善捐赠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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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数据显示,美、法、德、韩、日五国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均超50%,属高收入国家。在收入分配上,除美国外,其余国家基尼系数相对均衡。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劳动收入占比高,但收入差距大,显示其再分配体系仍有待完善。在慈善捐赠方面,美、法、德、韩水平较高,慈善捐助指数均超30%,与回归分析结果相符,即高经济水平和劳动收入占比通常伴随更高水平的慈善捐赠。




在慈善领域,欧美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和较高的捐赠水平。特别是美国,2021年其慈善捐赠总额高达4848.5亿美元。个人捐赠占主导(67%),基金会和遗产分别占比19%和9%。法国在慈善事业方面也表现出较高的水平,2019年的捐赠总额仍达到85亿欧元,个人捐赠占据主导(59%)。由于法国的财富团结税被房地产巨富税所替代,慈善捐赠金额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显示出了税收政策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深刻影响。德国在慈善领域同样表现不俗,2021年捐赠总额达到58亿欧元,参与人数占总人口的30.1%。    




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慈善捐赠水平差异较大。东亚地区的慈善捐赠水平相对欧美国家来说较低,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中,韩国在慈善捐赠方面表现相对较好,捐赠指数与东亚和全球平均水平持平。2022年韩国13岁以上人口人均捐赠金额达到13.35万韩元,较上一年增加了7.3%。日本虽为经济强国,但慈善事业水平相对较低,平均捐赠指数低于东亚和全球平均水平。不过,日本个人捐赠总额逐年增加,显示出其慈善事业的潜力和增长空间。





(二)五国慈善捐赠机制分析






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有效的机制支撑。五国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慈善监管机制,推动慈善事业的稳步发展。具体而言,五国在慈善机制方面的实践主要围绕税收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体系和慈善意识培养四个核心方面展开(见下表)。美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了企业和个人积极投身于慈善捐赠。法德注重通过制定严格法规、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政府引导支持等方式促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韩国注重培养公民的慈善意识,形成慈善的文化氛围,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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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分配中的税收机制




政府税收政策在引导慈善捐赠行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税收政策主要分为激励政策和抑制政策。激励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激发捐赠热情,抑制政策则通过提高遗产和赠与税率,减少代际间财富差距,推动更多财富用于慈善事业。具体而言,美德两国运用激励和抑制并行的税收机制来促进慈善捐赠。美国高收入人群进行慈善捐赠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使得个人捐款在慈善事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遗产税政策起到了税收抑制的作用,通过鼓励富人们将部分遗产捐赠出去,使得基金会捐赠和遗产捐赠在美国慈善捐赠中占据重要地位。与美国类似,德国也通过对捐助者免税、税收优惠等方式来鼓励慈善捐赠,高额遗产与赠与税促进代际公平与慈善发展。法国和韩国则使用税收激励支持慈善捐赠。法国不仅为捐赠的个人和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还对从事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支持。韩国允许捐款给法定捐款团体的公民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全部捐款金额,极大地激发了公众的捐赠热情。




相比之下,日本的慈善税收激励政策较为保守,对慈善组织的地理位置和税收减免总额有所限制。尽管日本推出“故乡税”计划来鼓励居民向地方政府捐款并享受税收减免,但与欧美国家相比,激励力度仍然较小且作用有限,这或许是日本慈善捐赠事业相对不够发达的一个原因。




2. 慈善监督机制




慈善监督机制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五个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体系,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保障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调动个人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美国在对慈善机构的监督上实行对内监督、政府监督和对外社会监督三个层次的机制。慈善机构内部设监督机制,接受捐赠者、第三方审计和公开网站监督;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与国税局和州政府系统共同确保合规性;媒体和慈善支持组织也提供舆论监督和建议,促进透明高效运作。法国在慈善事业监督方面同样严格,在经历了一系列慈善丑闻后,要求慈善机构公开财务信息、向捐赠者报告、设立举报机制,逐步加强对慈善机构的公众监督。慈善机构受到了来自法院、内部和行业层面的三方监督。审计法院负责审查并公开审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慈善研究中心通过系统性研究了解慈善机构的运作情况,为监督提供支持;慈善行业标准委员会对慈善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通过颁发证书实施行业监管。




德国在慈善事业监督方面注重惩罚性措施和内部监督。一方面,对违规慈善机构严加处罚,甚至可能解散并没收财产。另一方面,德国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DZI)负责对慈善机构进行审查并颁发符合标准的机构徽章,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亚洲国家更多采用外部监督,保证慈善机构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慈善机构需接受外部严格审查及公民监督,韩国也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慈善法律体系




五国都采取积极举措构建慈善法律体系,为慈善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增强了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虽然美国尚无独立的慈善法案,但在对慈善捐赠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上,税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通过税收激励与抑制机制,美国有效推动了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凸显了税收在慈善领域中的独特地位。




欧洲国家在慈善机构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走在了前列。法国早在1901年就通过了《社会团法》和《筹募管理条例》,奠定了法律对非营利机构进行规范的基础。此后慈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慈善捐赠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德国也通过《德国基本法》《德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慈善机构进行立法层面的监督。亚洲国家同样重视慈善事业的法律保障。日本已建立了包括《社会福利法》《公益法人制度》等在内的一套完备的法律框架,为慈善事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韩国政府也通过多项法律举措,如《韩国国际合作团法》和《募捐使用法》等,既鼓励和规范慈善捐赠,又为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4. 慈善捐赠意识




各国在培养慈善意识方面也各有侧重。具体来说,法国政府在慈善意识培养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法国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项目以及政府官员的积极参与,为慈善事业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了慈善的榜样。德国注重系统性地培养慈善理念,强调慈善理念和志愿服务的重要性,通过各个阶段的教育来强化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基础。韩国在培养慈善意识方面采取了多重举措。一是政府通过实践让民众亲身体验慈善,积极开展韩国国际志愿者等各类义工项目。二是韩国文化中的奉献传统为慈善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深厚的基础。此外,韩国深受美国文化的影响,捐赠文化与个人英雄主义在韩国社会备受推崇,并且名人效应的作用显著,知名艺人的慈善行为激励了更多粉丝参与慈善事业。




相比之下,日本并未特别强调慈善意识的培养,其文化观念可能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构成一定障碍。日本社会强调公平,难以接受因个人能力差异导致的巨大收入差距,这种文化观念反映在其相对平均的收入分配上。再加上高富人所得税率(最高45%)和遗产税率(最高55%),慈善捐赠的动力被进一步削弱。传统的“义利”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慈善捐赠意愿。人们因获得帮助而感到有义务回报,减少人们直接参与慈善捐赠的意愿。




总的来说,无论是欧美还是亚洲国家,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一些核心要素。健全的慈善立法制度为慈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合理的税收激励和约束机制不仅鼓励了民众的慈善捐赠行为,又有效遏制了滥用慈善资源的现象;严格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则确保了慈善资金使用透明公正,维护了公众的信任;而积极引导慈善价值理念,则使公众的慈善意识得到提升,并通过教育和宣传带动社会风气向善。多种要素相互交织,共同构建了一个有利于慈善事业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国家间异质性分析




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将资本主义福利制度划分为盎格鲁-撒克逊的自由主义模式、欧洲大陆的保守主义模式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三种模式。从这一理论框架出发,不难发现美国慈善事业的独特点与其所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美国慈善事业主要依赖个人和组织的参与,享有较大的自由度,主要由非营利组织推动。个人将社会挑战视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不直接介入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捐赠活动,这使得民间慈善机构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美国并未设立专门的慈善法律,而是通过税法激励慈善行为,激发全社会的慈善热情。




与此相对,欧洲大陆模式的国家如德法更注重建设完善的福利制度。自1873年俾斯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欧洲大陆国家逐渐形成了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社会福利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坚实的生活保障。一方面,其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社会保障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另一方面,在欧洲大陆模式国家,政府在引导慈善事业的发展上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不仅对慈善组织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还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慈善组织的职能。




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社会保障模式与慈善事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互补关系。作为国家依法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核心目标是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慈善则是对社会保障的一种有益补充,由个人或组织自愿开展公益活动。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二者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共同构成了社会福利领域的多元性和适应性。


    


以美国为例,其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为简约,因此更加依赖于个人和私人组织在慈善事业中的投入。美国的慈善事业繁荣发达,慈善指数高居世界前列。2021年美国的慈善捐赠总额高达4848.5亿美元,这些资金广泛用于教育(707.9亿美元,占比约14%)、人道服务(653.3亿美元,占比约13%)、公共社会福利组织(558.5亿美元,占比约11%)、健康(405.8亿美元,占比约8%)等关键领域,有效弥补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而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大陆模式国家,政府则通过社会保障覆盖率极高的福利体系,为国民提供全面的基本生活保障。法国至少享有一种社会保障的人口占100%,德国的这一比例也高达99.5%。尽管如此,慈善事业在这些国家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政府福利制度形成了有益的互补。政府与慈善组织紧密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政府通过慈善组织的参与,可以更全面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慈善组织则借助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这种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良性互动,使得欧洲大陆模式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更加完善,为公民提供了更高水平的生活保障。




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模式之间的这种互补关系并非偶然,体现了社会责任与个体力量的有机结合。在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往往更强,因此更愿意参与公益活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保障体系较为薄弱的国家,慈善事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更多的民间力量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共同为社会的福祉贡献力量。




五 | 我国第三次分配现状



与OECD成员国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稍晚,但发展势头强劲。近年来,我国慈善捐赠规模呈现出扩大的态势。2022年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达1085.3亿元,相比疫情前有了显著的增长。慈善组织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23年同比增长7.74%。截至2024年4月,我国实名志愿者总人数已达2.36亿人。我国在慈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取得了显著进展,制定了一系列与第三次分配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尽管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第三次分配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税收激励机制作为推动慈善捐赠的重要杠杆,在我国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尽管目前已经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但政策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我国的税收减免条件严格且操作繁琐,阻碍了公众的捐赠热情。另一方面,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捐赠者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如繁琐的证明材料和冗长的审批流程等降低了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和效率。究其根源,我国在税收法规的设计上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考虑到慈善事业的实际发展需求。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过于保守,缺乏必要的创新和灵活性。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浓厚的慈善文化氛围。




其次,监管机制不足也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慈善机构监管体系,但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慈善机构的监管更多停留在指导性层面,缺乏具体、细化的执行标准和监督手段,导致难以对慈善机构进行精准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我国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慈善机构的运营和资金使用难以受到有效的外部监督。此外,有限的信息公开度使公众难以获取慈善机构的详细信息,进一步削弱了公众监督的有效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的社会治理结构和公众监督意识有关。当前我国慈善机构的监管往往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和监督意识相对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再次,我们不能忽视慈善机构的透明度问题。透明度是慈善机构赢得公众信任的基础,也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慈善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足,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这不仅削弱了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感,更降低了人们的捐赠积极性。




尽管我国在第三次分配方面仍存在不足,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在推动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方面的重要作用。事实上,第三次分配不仅限于慈善,更是一种社会资源再分配机制,旨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近年来,我国劳动报酬占比下滑,是加剧不同社会群体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政府在再分配过程中更多关注行政和经济建设,对民生和社会保障的投入略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平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起步较晚,发展尚不够成熟,调控资源分配能力有限。因此,要实现更公平的第三次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不可少。  


  


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不足,更能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无论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还是欧洲大陆模式,慈善事业都在补充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较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我国的经济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在某些方面更为契合,主要体现在政府宏观调控经济、重视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社会公平和谐的共同理念等方面。因此,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也需要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更公平的第三次分配,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资源分配得到有效调节,减少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慈善机构的作用,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鼓励更多的人和企业投身慈善公益活动。同时,加强监管机制建设,提高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共同富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目标。






六 | 结论与建议




本文深入分析了慈善捐赠的影响因素,得出了三个主要结论。首先,税收政策对激励慈善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其次,对于志愿服务活动和高收入国家来说,需要警惕政府支出的挤出效应,以免削弱个人和企业慈善积极性。此外,通过研究代表性国家案例,我们发现这些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成功的关键在于实施了有利于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确保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同时政府的积极价值观引导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都是推动慈善事业繁荣发展的宝贵经验。 


   


然而本文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由于慈善行为涉及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存在诸多困难,我们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数据来支持研究,使得研究结论可能无法完全涵盖慈善行为的各个方面。第二,慈善行为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领域,其背后的机制和影响因素众多且相互交织,当前的研究方法可能还无法完全揭示这些复杂关系。第三,文化和社会背景对慈善行为的影响复杂,尽管本文在实证研究中分析了各国慈善活动的影响因素,但并未深入探讨其影响机制。未来研究需深入探究慈善行为运作机制,以更好地理解影响因素背后的原因和路径。




结合实证研究与典型国家案例,针对我国第三次分配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必须正视初次分配制度面临的困难,构建“技能-贡献-回报”相匹配的初次分配新机制更多的注重个体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以及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对于具备高技能和突出贡献的个体,应给予相应的薪酬和奖励,以此激励他们持续发挥优势,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同时,也将激发其他个体提升自身能力的积极性,推动社会整体技能水平的提升。




其次,应积极推动“共享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既着眼于基本生活保障,又致力于通过多层次、多元化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均衡分配和高效利用。还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救助力度等一系列措施为全体人民提供更为全面、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社保信息的精准管理和个性化服务,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再次,在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可以考虑采用“跨界融合”的创新模式。通过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方力量,与文化产业、教育事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实现深度融合,拓宽慈善资金来源和用途,增强社会影响力。为了激发更多人参与慈善捐赠,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进行调整。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倾斜,优化减免税的流程,支持设立慈善捐赠专项基金。加强对慈善事业的信息披露,强化公众参与。可通过建立慈善事业“互联网+”平台,做到信息的实时更新与透明公开,建立公众参与反馈机制来促进公众更积极地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政府也应该在培育慈善文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开展“慈善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形成人人参与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




最后,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实现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协调互补。通过加强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和发挥市场作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可持续的社会治理体系,进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目标。




说明:囿于篇幅,本推文舍去分析模型内容,完整内容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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