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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NGO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


无论是官办NGO,还是草根NGO,NGO最重要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理事会”。理事会代表社会利益,而且理事会掌握最高决策权力,可以保证NGO的所作所为能够对社会负责。
在行动出现的内部治理问题并不是个例,在整个草根NGO内,类似的问题较为普遍,是人人皆知的秘密。所不同的是,有的NGO问题严重,有的不严重。
无论是官办NGO,还是草根NGO,NGO最重要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理事会”。理事会代表社会利益,而且理事会掌握最高决策权力,可以保证NGO的所作所为能够对社会负责。
同样为草根NGO,在内部治理方面,自然之友是怎么做的呢?
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自然之友在成立之初就拟定了宗旨和章程,在组织管理方面,自然之友按协会方式组织。由会员推举产生理事及正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3月31日,是中国最早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之一。创始人是梁从诫、杨东平、梁晓燕和王力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书院导师梁从诫为创会会长,社会文化和教育问题专家杨东平为现任理事长。
自然之友调研部主管张伯驹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自然之友的理事可互推若干人为常务理事以负责自然之友的经常工作,理事会可提名聘请名誉会长、理事和顾问。”张伯驹介绍说,所有的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行政性工作,设若干专门小组以分管有关活动。
自然之友理事会有成员15人,每半年开一次理事会,对组织的发展和治理做出决策,同时发挥监督的作用。
从2004年起,自然之友从驱动型组织转化为管理型组织,面向全国招募总干事。自此,自然之友有了完备的组织结构,会员开始职业化,有了全职人员。
张伯驹说:“一个组织要有一个正常运行的、健全的理事会,把握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监督组织的各项行为。”一个有公信力的理事会才能保证机构的公信力。
对于在行动出现的种种问题,张伯驹认为并不特殊。“由于民间组织的注册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在组织和发展方面会面临很多困惑。”张伯驹说,由于现在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草根NGO在成立之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只好在工商部门注册。
据了解,工商注册的NGO有两套章程,一个是按照工商注册要求,注册时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另一个是根据NGO组织发展的模式制定的,是实际执行的章程。这就形成了注册章程和实际执行的章程不一致的局面。工商注册中有关章程、理事会及组织机构等的设置,具有法律效力。按照NGO的原则设立的董事会、组织机构等在实际运作中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存在潜在的法律问题。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其机构注册是以公司的名义,因此创办人自然而然的就做理事长,继续掌控组织的方向。如果机构发展比较成熟,应该找到一个好的执行长,这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但是,实际上创办人很容易成为实际上的“理事长兼首席执行长”,理事会成为一个虚设的机构,不发挥任何作用。
财务必须独立透明
“我们每年都要外聘会计师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然后对社会公布。”张伯驹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
据介绍,自然之友在财务方面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规则,完全按照规则办事,同时有专门的财务监管。
“在财务方面有个兼职会计,出纳为全职,每一至两年外聘会计对财务进行审计。”张伯驹介绍说。
自然之友有一个年报制度,所有的信息都是透明和公开的,包括机构的财务运行状况,每年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但是,草根NGO的财务状况或多或少都有问题。”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益组织,由于不受官方控制,创始者在组织内有绝对的权威。
“我国环境方面的草根NGO有几百家,其实,不光是某一个草根组织有问题,包括环境方面的NGO也有一些内部治理、财务方面的问题。”张伯驹说,“这里也许有领导人、创始人本身的问题,但主要是在法律层面没有空间、没有宽容度,导致纠缠不清。”
“国内NGO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上的随意和混乱,在行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社会公众长期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上,从而使非政府组织的自律与规范沦为监督的盲区。”一位长期从事NGO事业的社会工作者对记者说。
“NGO注册为企业法人,在法律上NGO的资产就归股东所有。但是实际上这些资产不应该归股东所有。这里存在道德风险。”张伯驹表示,一方面,由于捐助方担心道德风险,从而限制了大额捐赠。另一方面,企业章程赋予了发起人过大的权力,使他们可以凭借法律而独断专行,违背NGO的理念和原则。
在用工方面,自然之友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要经过法律顾问的参考。“员工的工资待遇与事业单位差不多。”张伯驹说。“我们对志愿者都是有餐费方面的补贴。”
在行动出现的内部治理问题并不是个例,在整个草根NGO内,类似的问题较为普遍,是人人皆知的秘密。所不同的是,有的NGO问题严重,有的不严重。
无论是官办NGO,还是草根NGO,NGO最重要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理事会”。理事会代表社会利益,而且理事会掌握最高决策权力,可以保证NGO的所作所为能够对社会负责。
同样为草根NGO,在内部治理方面,自然之友是怎么做的呢?
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自然之友在成立之初就拟定了宗旨和章程,在组织管理方面,自然之友按协会方式组织。由会员推举产生理事及正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3月31日,是中国最早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之一。创始人是梁从诫、杨东平、梁晓燕和王力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书院导师梁从诫为创会会长,社会文化和教育问题专家杨东平为现任理事长。
自然之友调研部主管张伯驹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自然之友的理事可互推若干人为常务理事以负责自然之友的经常工作,理事会可提名聘请名誉会长、理事和顾问。”张伯驹介绍说,所有的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行政性工作,设若干专门小组以分管有关活动。
自然之友理事会有成员15人,每半年开一次理事会,对组织的发展和治理做出决策,同时发挥监督的作用。
从2004年起,自然之友从驱动型组织转化为管理型组织,面向全国招募总干事。自此,自然之友有了完备的组织结构,会员开始职业化,有了全职人员。
张伯驹说:“一个组织要有一个正常运行的、健全的理事会,把握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监督组织的各项行为。”一个有公信力的理事会才能保证机构的公信力。
对于在行动出现的种种问题,张伯驹认为并不特殊。“由于民间组织的注册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在组织和发展方面会面临很多困惑。”张伯驹说,由于现在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草根NGO在成立之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只好在工商部门注册。
据了解,工商注册的NGO有两套章程,一个是按照工商注册要求,注册时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另一个是根据NGO组织发展的模式制定的,是实际执行的章程。这就形成了注册章程和实际执行的章程不一致的局面。工商注册中有关章程、理事会及组织机构等的设置,具有法律效力。按照NGO的原则设立的董事会、组织机构等在实际运作中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存在潜在的法律问题。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其机构注册是以公司的名义,因此创办人自然而然的就做理事长,继续掌控组织的方向。如果机构发展比较成熟,应该找到一个好的执行长,这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但是,实际上创办人很容易成为实际上的“理事长兼首席执行长”,理事会成为一个虚设的机构,不发挥任何作用。
财务必须独立透明
“我们每年都要外聘会计师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然后对社会公布。”张伯驹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
据介绍,自然之友在财务方面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规则,完全按照规则办事,同时有专门的财务监管。
“在财务方面有个兼职会计,出纳为全职,每一至两年外聘会计对财务进行审计。”张伯驹介绍说。
自然之友有一个年报制度,所有的信息都是透明和公开的,包括机构的财务运行状况,每年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但是,草根NGO的财务状况或多或少都有问题。”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益组织,由于不受官方控制,创始者在组织内有绝对的权威。
“我国环境方面的草根NGO有几百家,其实,不光是某一个草根组织有问题,包括环境方面的NGO也有一些内部治理、财务方面的问题。”张伯驹说,“这里也许有领导人、创始人本身的问题,但主要是在法律层面没有空间、没有宽容度,导致纠缠不清。”
“国内NGO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上的随意和混乱,在行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社会公众长期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上,从而使非政府组织的自律与规范沦为监督的盲区。”一位长期从事NGO事业的社会工作者对记者说。
“NGO注册为企业法人,在法律上NGO的资产就归股东所有。但是实际上这些资产不应该归股东所有。这里存在道德风险。”张伯驹表示,一方面,由于捐助方担心道德风险,从而限制了大额捐赠。另一方面,企业章程赋予了发起人过大的权力,使他们可以凭借法律而独断专行,违背NGO的理念和原则。
在用工方面,自然之友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要经过法律顾问的参考。“员工的工资待遇与事业单位差不多。”张伯驹说。“我们对志愿者都是有餐费方面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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