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十一月中下旬,无论是企业还是慈善组织,都开始张罗盘点一年的工作,准备年底绩效考核了。
对于很多慈善组织而言,慈善信托不仅是业务上的新事物,而且同时也带来了对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方面的新难题。慈善信托算不算慈善筹款额?与慈善捐赠资金区别在哪里?考核时应该怎么算业绩?以后怎样激发慈善组织员工合法合规、积极进取地拓展慈善信托业务?一些基本问题需要厘清。
慈善信托对于慈善组织有什么意义?
根据9月1日中诚信托慈善信托工作室发布的《2022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从2021年9月1日到2022年8月31日,全国成功备案了291单慈善信托,合计备案规模为6.87亿元。其中2022年1-8月已完成备案140单,备案财产规模为2.55亿元。其中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的有108单,占比达到37.11%,超越企业成为当期慈善信托委托人的主要来源。
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导下,未来慈善组织通过慈善信托为更多中高收入群体搭建参与慈善的桥梁,将成为一个必然趋势。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方面的专业程度,也将成为衡量慈善组织专业化的重要标准。
慈善组织参与慈善信托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慈善信托的主要运作模式包括如下几种: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捐赠人、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捐赠人作为委托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执行人等。
慈善组织在不同模式中的角色不同,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也不同。
赵廉慧教授在《如何看待我国慈善信托实践中的各种“创新“》一文中指出,目前的各种操作模式中,只有慈善组织前置于委托人端的作为具有最佳的正当性:委托人把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开票,同时作为委托人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
在此以上述模式(简称”模式A“)为例,讨论慈善信托的绩效考核问题。
信托用途的捐赠资金与非信托用途的捐赠资金有何区别?
在模式A中,捐赠人(委托人)首先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如果该财产是资金的话,就和其他用途的捐赠资金一样,首先进入慈善组织账户,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所不同的是,慈善信托用途的捐赠资金用于开展慈善信托,非信托用途的资金用于设立慈善项目、支持慈善活动或者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等。在筹款、捐赠这个环节,信托用途的捐赠资金与一般的非信托用途的捐赠资金无任何差别,应与非信托用途的捐赠资金依照基本同等标准。
慈善信托每年只有一部分资金用到慈善用途,是不是应该按年度支出比例来计算业绩呢?
首先应明确考核维度。如果慈善组织绩效考核有对筹款额、项目管理情况等多方面的考量,那么在筹款额方面应该按照上一条所述参照捐赠资金考核。慈善支出比例是慈善信托管理情况的指标之一,不是筹款考核指标,应参照慈善组织对项目、专项基金的管理情况、并根据慈善信托特点进行考核。
其次,如果将年度支出金额作为考核标准,年度支出应有合理比例,不可单纯追求高支出比例。
一方面,当前对于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还没有法规上的硬性要求,一般会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保证合理的范围即可。
另一方面,增值保值、长久传承是慈善信托的重要功能,也是吸引捐赠人的重要原因。如果年度支出金额在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过大,那么慈善信托的优势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万一慈善信托投资失败了,要不要追究慈善组织负责慈善信托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这个问题涉及慈善信托投资风险防控。
从法规角度看,慈善信托投资是有法规依据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决策机制角度看,信托财产投资由慈善信托管理委员会共同决策,投资决策不是由负责慈善信托的工作人员单一做出的,不能由工作人员来承担。
从投资方向角度看,慈善信托合同中可在投资政策、可投资范围、限制投资范围以及尽责等方面做出规定,特别是一些信托合同里还约定了慈善组织具有一票否决权,尽可能规避风险。
从监管角度看,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从慈善信托财产性质角度看,慈善信托在一些地区可被视为慈善支出,支出后的风险已转移,与慈善组织无关;在不被认定为慈善支出的地区,可比照投资。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上述行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从投资失败责任承担角度看,信托合同里规定慈善信托资产投资如果在合法合规以及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慈善信托财产承担,与慈善组织、信托投资委员会等无关。
从信托公司角度看,如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善须以固有财产赔偿,且信托特别是慈善信托的运作好坏,直接关系着信托公司的信誉和后续的经营状况,恶意消耗、转移慈善财产的成本过高,可能性不是很大。
当慈善组织讨论怎样考核慈善信托绩效时,他们在讨论什么?
看似对慈善信托绩效考核标准的讨论,实则反映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慈善组织对慈善信托的了解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二是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够清晰明确,造成了实务操作中的模糊地带;三是,慈善组织内部对于员工的绩效考核的标准、方式有待深度研究规范。
总之,慈善信托作为通过金融工具鼓励捐赠人参与慈善的一种方式,未来将有非常大的潜力。慈善组织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勇于尝试、探索、创新。在推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工作发展的过程中,应正视、接纳、控制风险,并对于探索者予以切实的支持。至于慈善组织绩效考核,期待有更合理的制度引导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向上向善,为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组织提供更专业的慈善服务。如果大家感兴趣,后续可就这个问题做专门的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