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021年10月27日,乐施会(香港)北京办事处与发展简报共同举办了线上【工伤职工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研讨会】。希望与法律、社会学领域专家学者、助残公益组织代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嘉宾,共同探讨如何促进工伤职工的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状况的改善。研讨会主题包括:分析工伤社会康复和再就业相关的保障政策情况;梳理工伤职工再就业和社会康复现状、困境;分享公益组织与企业相关的实践案例与应对策略;面向未来:探讨通过良好的工伤职工公益服务、公共服务政策落实与完善、社会融合倡导的建议和思考。
本文根据乐施会(香港)北京办事处项目经理王英瑜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尚元教授在研讨会的开幕现场分享整理成文,经两位确认同意后对外发布。
此篇为工伤职工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研讨会分享系列一。
随着安全生产最近十几年不断的改善,在工伤领域,工伤重度致残的比例逐步在降低,包括死亡人数也在不断降低,但无论如何每年工伤认定都超过了100万人,而且超过一半以上会损失一定的劳动力。
为什么强调工伤再就业?传统观念认为,大多数工伤工友拿了赔偿可能回老家去。但2020年人口普查发布情况显示,人口流动依然在不断加剧,农村居民越来越多在城市里谋取生计。同样,已在城市工作来自农村的工伤工友在城市受伤后,有很多仍然需要在城市再就业,工伤工友可以返回家乡,我们没有理由说他就一定应该回老家去,他本来出来打工,已就说明了他在城市里谋取生计的需求,所以城市也有一定责任协助他重建生计。大量事实显示,有不少工伤工友回到老家做小生意成功率很低,做养殖业也有很大挑战。所以如果工伤工友想继续在城市谋取生计,我们需要考虑怎样协助他们在城市里重建生计?他们的具体需求是什么?
乐施会(香港)北京办事处项目经理王英瑜认为,工伤职工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的需求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继续劳动获取收入的需求:随着安全生产逐步改善,工伤重度致残人数减少,但工伤人数仍然众多,大部份仍有一定劳动能力,由于赔偿反映的是劳动力损失的情况,在治疗结束后,需要继续通过劳动获取收入。而基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工伤职工在获得赔偿后,往往会离开原来的单位,有再次找工作的需求。
二、重建信心与社会融合:一旦遭遇工伤,工人可说即面对人生的重大困难,不仅身体上,心理及社会交往也会遭受重大冲击。特别是工伤职工中农民工占80%以上,缺乏城市的支持网络,除了救治与医疗康复、合理赔偿外,也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以达致社会康复。
三、在城市重建生计的需求:随着城镇化及产业发展,工伤职工如无法在城市重建生计,返乡后返贫机会相对较高,工伤职工在城市工作,已反映其在城市就业的需求。
在过去十多年,乐施会在工伤康复领域有不同的尝试。从2006-2008年,通过与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合作,支持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开展尘肺病的社区康复计划。之后在深圳与合作伙伴一起做工伤者的社会企业创业尝试,其中一个项目叫左撇子,就是尝试工伤工友的创业培训,也希望通过这些项目让工伤者的就业需求被看见。
自2013年起,乐施会支持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做了再就业的基础调查和课题组研究,之后还支持了“大爱清尘”的尘肺病康复能力建设,当然,这些项目都是比较初期的尝试。
2016年到2019年,随着这类需求不断加大,乐施会也做更多的尝试,跟不同社会组织合作,通过个案跟进、互助小组、对接平台,支持一些工伤康复项目。
我们希望工伤职工的社会康复跟生计重建社会支持体系得以完善。我们与公益组织合作,项目目标包括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关怀,社群互助,促进工伤职工再就业。在研讨会,有大家的共同参与,希望就公益组织在工伤职工的社会康复与职业康复服务实践经验与挑战进行交流,还有希望共同探讨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政策与就业地获得再就业政策有效覆盖和资源支持的情况如何改善。目前,大多数工伤级别达到七级以上才可能属于残疾人级别办理残疾人证。如果可以办理残疾人症,大部份城市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中,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的残疾人也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免交残保金,但是城市的残障人士的服务主要是面向户籍人员,所以当工伤职工在城市受伤之后,难以进入现有城市残障人士的服务体系里面。而工伤职工的社会康复需求也有别于其他残障人士。如何有效支持工伤职工的社会康复与再就业,这些方面都值得探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尚元教授认为, 既然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建立,那么它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其实,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支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险补偿;就是对受害人极其家属来说能够拿到钱,保障他的生存。第二是发挥事故预防的作用;通过保险机制调节保费,包括事故预防的宣传等等。第三就是职业康复问题。
那么,职业康复制度建构的意义是什么?首先,职业康复是依赖社会整体的力量使劳动者身体恢复、职业技能得到恢复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身体得到相应恢复,另外职业技能得到恢复两个层面。
职业康复是劳动者工作权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一个人有工作不仅意味着他有收入,能够保障他的生活和经济安全,最主要的是,能够参与社会、融入社会,有工作也是人格尊严的一种体现。
职业康复是实现社会平等的根本保障。大家都知道,我们以前叫残疾人叫残废,现在都叫残障人士,一是说残而不废,因为他们还是非常有价值的,他们能够和普通人一样参与社会的一切活动。《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不分年龄、性别以及身体状况保障就业的平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职业康复是实现社会平等的一种根本保障,也是大众不再歧视残疾人最好的一种路径。
第四,职业康复是人格尊严和社会融入与社会认同的基本保障。如果我们大多数人在工作中和残疾人成为同事,大家习以为常后,开始对残障见怪不怪,只不过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一个结果。他们的人格尊严或者是社会融入以及社会认同就会得到保障。
因此,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构成。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后身体致残,但他们通过康复措施和手段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仍然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它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身体健康的恢复,一个是心理健康的恢复。
另外,职业康复是一种社会性康复,而不是你一个人折腾,一个人折腾达不到职业康复效果。大家都知道,如果没有同事的认同,没有同行的认可,这种职业康复永远达不到目的,因为身体康复后总是要和他们成为同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职业康复必须是社会性康复,也必须由社会性的组织来容纳他的康复,最后再找到一个用人单位参加工作
职业康复需工伤保险基金支持运行,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康复,而不是个人花钱康复,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机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