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大量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为抗击疫情的目的进行捐赠或承诺将相关的经营所得用于捐赠。第二种情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不管是承诺直接捐赠还是善因营销,只要捐赠活动是合法依规开展,不但可以帮助公益组织连接资源,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获得爱心企业的良好的商誉和口碑。
但承诺直接捐赠或善因营销,在捐赠前都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企业公开承诺捐赠。在过往的一些行政处罚案例中,不乏由于公开承诺捐赠的内容存在瑕疵,导致企业不但好事没办成,反而承担了法律责任。仔细研究这些案例,我们发现有很多推文内容中的瑕疵并不是故意为之,只是源于企业或公益组织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工作人员处理推文时不审慎,导致企业背上了“诈捐”的骂名,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
笔者在本文中罗列了常见的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时,在公开推文承诺捐赠中的错误,以引起广大爱心企业的关注,依法合规地进行慈善捐赠。
一. 捐赠主体错误
在一些推文里,我们看到某些企业常常是以某个脍炙人口的品牌作出捐赠承诺而非是以明确的某个公司名义。
一些较大的企业集团中,共享相关产品或服务品牌的实体可能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甚至企业基金会。到底谁开展经营业务,谁会实施捐赠行为,企业应当在发布推文之前的项目规划阶段想清楚。谁是经营活动开展者,谁是捐赠人,就应当在推文中进行明确。
现实操作中,有些企业明明打算通过企业基金会对外进行捐赠,但在广告中,为了突显企业的商业品牌,笼统地称为某某(品牌)将捐赠多少现金由于抗击疫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金会具有财产独立性、公益性的特征,基金会的财产独立于发起人。基金会的财产属于社会公益财产,独立于基金会的发起企业。因此企业发起的基金会的捐赠 不等于企业的捐赠。
如果企业在推文中,犯了上述错误,公众在阅读推文后认为是企业应当捐赠,但是在日后信息披露的时候,发现捐赠的并不是该企业,就可能质疑企业“诈捐”。除此之外,《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不得任意撤销捐赠,而应当按照承诺进行捐赠。企业推文写错主体,可能导致企业本身的捐赠义务并未依法履行。
二. 捐赠途径不清晰不准确
在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有些企业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有些企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赠,有些企业通过自己的企业基金会捐赠。企业在承诺捐赠的推文中,应当对捐赠途径进行明确,避免公众对同样的一篇承诺捐赠的推文产生不同的理解。同时,捐赠途径也影响到最终信息公开的主体,即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例如,如果是企业是通过其在某基金设立的专项基金捐赠,则企业应当公开其向基金会专项基金履行捐赠的情况。对于基金会执行项目的情况,一般不在企业的公开范围。同时,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了企业的捐赠,对外开展慈善活动的,则基金会应当根据《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的规定,对于慈善项目的设立、执行、善款的使用进行信息公开。
三. 捐什么?捐多少
企业既可以直接现金捐赠财产,也可以捐赠物资等实物捐赠,最后也可以捐赠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财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是企业的合法财产;
2. 企业有权处分的财产;
3. 如为实物捐赠,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4. 企业捐赠本企业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捐赠部分经营收入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公益营销,如“每销售一瓶牛奶,捐赠一分钱用于疫情防治”“本次活动的所有销售收入捐赠给某基金会用于疫情防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事先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金额的计算方式等内容,同时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我们要特别提醒,对于捐赠金额计算的依据必须精准表述,是销售收入,还是利润,是发的红包,还是积分兑换,捐赠经营所得的全部还是部分。推文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表述小错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四 .捐给谁?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向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对于接受捐赠的主体有相应的规定,应明确接受捐赠主体是否符合;
2. 捐赠给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慈善组织,具有更高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中文域名:“慈善中国”,网址: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慈善组织信息;
3. 企业捐赠给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没有确定好接受捐赠的主体,导致后期的履行困难,也可能给企业造成法律风险。
五. 什么宣传词不宜在文案中出现
我们结合一些企业善因营销的宣传文案,罗列了一些不规范的宣传词,例如:
1. 为XXX项目筹款
2. 筹得的善款
3. 义拍、义卖
4. 联合慈善组织募集善款
善因营销针对的是企业捐赠正常的经营所得,该等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应用为慈善目的募集财产的措辞去表述。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叫作慈善募捐。若慈善募捐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则可能构成公开募捐。公开募捐活动只能由获得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开展。
处罚你的可能不一定是《慈善法》,还可能是《广告法》
相比《慈善法》提供的慈善组织的救济方式(例如诺而不捐,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和法律责任,《广告法》的处罚更显得“简单粗暴”。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其中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于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真实性是善因营销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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