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固镇“另类问责”事件:基层环保有多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章轲
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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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环境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部所属的《中国环境报》近日以少有的严厉姿态、犀利语言和“组合拳”式的报道,痛斥最近发生的安徽固镇县6名环保干部遭集体停职一事。

 

  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固镇事件三问》称:“固镇县委县政府最近以出奇的高效率做出决定,对包括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在内的6名环保干部集体停职,问责力度之大着实令人震惊。”“固镇县环保干部集体停职事件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亟待破除,保障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权利刻不容缓。”

 

  集体停职事件始末

 

  6月21日出版的《中国环境报》首次披露了这一事件的前后经过:

 

  5月7日,固镇县环保局副局长许振海经乔振稳局长同意,带领县环境监察大队长赵伟、副大队长董莉、队员王西雷,到位于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的蚌埠伊诺华轮胎有限公司检查,得知新扩建的盖胶密炼车间和仓库未经环评,锅炉由4吨改为10吨未经环保验收时,即要求企业抓紧补办环保相关手续。

 

  5月20日,许振海带领县环境监察副大队长董莉、队员钱波按照排污费征收程序到伊诺华公司送达2010年第一季度污染物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5月26日,固镇县政府分管开发区的副县长汪宏在固镇县环境保护局排污核定通知书上签批:“吴县长:环保局做法有违政府有关涉企检查规定,也有背我县对伊诺华的承诺。建议:监察部门立即调查,尽快将结果报政府。”固镇县县长吴道俊当天批示:“同意汪县意见,立即安排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周内报结(5月31日)。”

 

  5月26日下午,固镇县监察局安排有关人员与伊诺华公司于晓辉、杨如华、郁健康三人谈话,与县环保局许振海、董莉谈话。

 

  5月28日,县监察局讨论立案。上午,县监察局通知县环保局乔振稳等6名环保干部到县监察局谈话,留至中午。当日,县监察局提出初核报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论县环保局在执法工作中方法简单、态度蛮横,更将5月10日董莉给伊诺华公司打电话要求提供所进煤炭的检测报告和进料单作为到企业一次检查。

 

  5月28日上午,在县监察局取证的同时,固镇县委召开书记碰头会,决定给予乔振稳、许振海停职处理。同日,中共固镇县委组织部发出《关于对乔振稳、许振海同志予以停职的通知》。

 

  5月30日,环保局局长乔振稳提出辞职。

 

  5月31日,固镇县委常委会接受乔振稳辞职申请,免去其环保局局长职务。

 

  6月17日,央视《新闻1+1》栏目以《招商,不能变成“招伤”!》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在节目中,对于县环保局6名干部被停职的原因,固镇县县委副书记郭安淮给出这样说法:“县环保局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间,确实在方式、方法、态度上可能有些生硬的地方。”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堂说:“一个月去了三次,对于一家公司,这样确实影响了我们的发展环境这块。”“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就是搞好服务。”

 

  节目播出后,安徽省政府领导同志当即要求省环保厅组织收看央视报道,派员调查。

 

  6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保厅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王文有当日率环境监察局、环保厅法规处负责同志组成调查组赴固镇县对事件进行调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也于当天赴现场对此事进行调查。

 

  6月19日,固镇县撤销了对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原环保局局长乔振稳将另作工作安排。

 

  官员为污染企业做“帮办”

 

据安徽省环保厅所作的调查通报,固镇县委、县政府依据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企业检查必须经过批准且限制一年一次)作出对正常履行执法职能的环保干部集体停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建议在尊重乔振稳同志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安排相应职务。

 

    固镇县委、县政府片面理解引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制定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应予清理和修正。

 

  固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汪宏批示提出对正常履行环保执法监管职责的县环保执法人员立案调查,错误干预县环保局正常执法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蚌埠市委、市政府依法追究责任。

 

  固镇县政府与蚌埠伊诺华轮胎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对排污费定额缴纳的条款严重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予废止,建议蚌埠市委、市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而来自固镇县委、县政府的反映称,之所以对环保局6人停职处理,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态度生硬,二是“一个月去三次”。

 

  对此,王文有解释说,环保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是履行其职责,“既没有吃拿卡要,也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该说是正常的。”“没有法规对环保检查次数进行规定,怎么能拿检查次数来确定问题呢?”

 

  至于态度问题,王文有称:“企业不服从环保执法人员的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强制执行,也是应有的态度。”他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这家企业肯定是违反了环保法规,“首先新上的锅炉没有经过环评审批,属于未批先建,环保人员上门要求企业抓紧补办,是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

 

  这组报道还首次披露了固镇县离奇“帮办”规定:

 

  为了吸引投资,固镇县推出了8项承诺,其中一条规定“进区企业一经确定,其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地方派专人帮助、协调、办理。”

 

  其中,“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做帮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1000万元的,由县级领导班子一名成员做帮办;固定资产投入200万~500万元的,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一名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一把手’做帮办。”

 

  除此之外,固镇县还进一步规定,“8项承诺兑现的责任人为县委书记、县长。若不兑现,进区企业法人代表可凭此承诺,向管辖固镇县的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诉,向各级各类新闻单位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评论为此大加感叹:试想一下,投资企业由党政“一把手”或者握有执法权的部门“一把手”做“帮办”,何人敢挡,何事不成?

 

  基层环保部门执法最难

 

  “以前,我们只看到一个单位出现了腐败窝案或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时才会采取这种追究一批人责任的严厉处分措施,现在才知道原来严格执法也会招致这样的'另类问责’。”《中国环境报》的上述评论说,环保部门与违法企业刚一交手,就败下阵来,可见在这样的环境下基层环保执法是多么艰难,需要多大的勇气。

 

  而对于“基层环保执法”问题,多年来,《第一财经日报》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主任张建宇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尤其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基层地区,行政干预还很严重,一些污染大户往往同时也是利税大户,受到地方一些领导的特别关爱。”

 

  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前几年,记者曾随国务院督察组到贵州黔南调查,当地政府向督察组汇报工作的地点就在一家企业的会议室里,汇报时,企业的老板与当地行署官员并肩而坐,而这家企业恰恰是当地的污染大户,是督察组重点调查的对象。见到这种架势,连督察组的官员们都感到诧异。

 

  南通市环保局办公室一位官员也介绍了目前地方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困境:环保部门发现企业违法,依法给予了责令改正和罚款处罚,但几天后或者一个月后再去检查,违法企业丝毫未改,照样违法。如果环保部门再给予处罚,违法企业就认为环保部门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诉讼到法院,法院也往往支持企业。

 

  环保部此前的一项调查发现,污染企业被处罚后,常常通过当地政府来“摆平”。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环保部门接受国家环保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尽管地方环保部门在业务上听命于环保部,但在预算和人事上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控制。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投入是全面平衡地方工作和各个职能部门的结果。实际情况往往是地方政府官员把当地经济发展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很少考虑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

 

  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没有权力让企业停产,连限期整改这样的处罚,都需要通过政府下达。”一位地方环保局长对记者说,有人说地方环保部门是“不作为”,其实是“无法作为”。

 

  环保部有关领导在此间表示,一些地方虽然在文件中、会议上强调要推进环境与经济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但是,一旦涉及到具体建设项目和经济利益时,就变脸了,把环境保护放在脑后。要真正地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决策中、行动中,需要加快建立科学的政绩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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