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的专访。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法律三年来取得显著进展
记者:人民法院是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部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保护家暴受害人的重要举措。请问,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年来,人民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三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实施法律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制度建设上,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反家庭暴力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责。
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逐步探索与政府、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暴宏观格局。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
在证据方面,积极发挥依职权调取证据职能,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安徽省界首市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坚持“五必须”原则:
即要求每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发出,必须联合当地妇联、公安、社区三个部门协同送达,现场送达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必须以案说法,必须及时进行跟踪回访。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坚持第一时间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多方督促履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和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列为执行的内容,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一律进行回访。
贵州省三都县
贵州省三都县法院与民政部门、妇联、司法局、公安局联合设立了“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制度和设施保障。
二是家事案件比如离婚诉讼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三是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对违反者依法制裁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问,如何更好地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我举一个案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申请人谢某(女)与被申请人陆某结婚十多年,婚后陆某经常殴打、辱骂谢某。谢某曾向社区、妇联寻求过救助,也多次报警,但陆某丝毫没有收敛。2016年5月25日,谢某不堪忍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陆某殴打、威胁、辱骂及骚扰、跟踪谢某,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
但在该院组织谢某与陆某到法院进行回访时,陆某在法院再次追打谢某,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该院依法对陆某予以训诫并处以十日拘留。在拘留期间,陆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写下保证书,保证与妻子和睦相处,不再殴打、辱骂。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受害人可以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医疗诊断书以及投诉报警记录等证据,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都不是必须证据。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就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