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带给了我们哪些思考?
来源:中国发展简报
作者:王忠平
2017-09-15
2447
作者:王忠平,和众泽益志愿服务中心创始人、主任。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志愿服务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终于出台了,距离征求意见也快一年时间了,尽管很多学者都对《志愿服务条例》给出了积极的反馈。不过就目前的条例内容而言,大量使用“非硬性”的要求,很难起到真正的规范和约束的效果。

      相对比而言,《慈善法》刚刚实施了一年,最近很多学者和机构都在谈《慈善法》一年来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慈善领域的推动作用。总之,大量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是觉得《慈善法》很多条款都无法落实到位,比如一些关键的如税收制度等。《慈善法》的条文相对更加严格都诸多落实不到位,因此《志愿服务条例》的落实难度更大。
 
如何保证实施效果

     《志愿服务条例》中的条文尽管没有《慈善法》那么多,但是因为志愿者众多,志愿服务组织很多都是没有注册的团队,因此管理难度相对更大。再加上大量条文的“非硬性”规定,我们确实有必要考虑下《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效果如何保证。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际情况是,目前通过民政系统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志愿者只有5000多万人,只占目前整个志愿者规模的50%左右。
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就更难要求了,目前“志愿服务组织”还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因此,志愿者注册的要求很难真正落实。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目前很多以网名开展活动的情况是很不一致的。因此,条款中使用了“可以”和“应当”的描述,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没有专门的条款进行约束,如果不按照条例执行从条例本身看不出什么实质影响,条例的出台更多偏重倡导,而非实质约束。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同样使用了“可以”的词汇,不具备强约束性。实际情况是大量的组织和志愿者之间是不签署协议的,特别是一次性的、大规模的活动。“法律责任”同样没有针对该条款提出相关责任要求。因此,也同样是一个倡导性条款。

       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也采用了“应当”的词汇,“法律责任”同样没有相关要求,因此也是偏重“倡导”。

       类似倡导类的条款在《志愿服务条例》的比例是非常高的,与中国目前志愿服务的发展现状是相对应的,规范需要过程,因此先指明发展方向,后期逐步完善。否则如果强行要求,大量的志愿服务组织存在不规范行为,也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尴尬境地。
 
实质规范要求

      《志愿服务条例》也不仅局限于倡导,也确实有很多的实质规范要求,特别是主管政府认为必须规范的内容也做了比较清晰的要求:

       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同时,“法律责任”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因此,关于志愿服务的时间记录等相关要求,按照《条例》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与前面的偏重倡导的条款不同,值得我们去重视和关注。

       关于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过几个相关的管理制度,从本条例中也可以感受到主管政府希望继续加强志愿服务的时间记录要求,因此需要大量的志愿服务组织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按照第五条的规定,非常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目前的政府管理机制。
      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地位。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对于志愿服务领域“九龙治水”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三、法律责任中,也有五个条款的相对应惩罚要求,该五个条款是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可以判断出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志愿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思路。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去分析《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条款,从必须修改到逐步完善的思路指导目前志愿服务的相关工作。不过尽管《志愿服务条例》有一些“非硬性”的条款要求,但是随着志愿服务的不断发展,未来对志愿服务的要求会逐步增强,目前能规范也尽量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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