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
江苏省出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向特困人员提供的救助供养有七个方面,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乡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保障;提供教育保障,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此外,还有提供丧葬服务、精神关爱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平均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40%、45%和50%。
宁夏
宁夏将把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制度统一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宁夏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据了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全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福利待遇。
安徽
安徽省政府出台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在全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均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出台的认定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认定细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由其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他人提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居)委会应主动帮助申请。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主要有基本生活救助、基本医疗保障、丧葬救助等。实施意见要求向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全额资助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对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人员,还给予住房、教育等方面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供养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等,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走访、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到相应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救助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山东
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 〔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在全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意见》中明确指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重新甄别,对摸底排查出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以县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专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