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体罚的中外对话
来源:作者惠寄
作者:博源拓智公益咨询中心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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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界有一个共识,即体罚被包含在虐待和暴力中,因此在法律的呈现上,大部分都只有对虐待和暴力的禁止,体罚并不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定义,也极少被单独性地对待。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类似的表述也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款中。禁止针对儿童的体罚最清晰的规定出现在《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这两部法律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国际视角看来,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禁止在学校体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值得鼓舞,但同时,国际专家也认为,对儿童的法律保护应当覆盖所有场所,对于体罚的明确定义和禁止需要体现在每一部相关法律中。


       因家庭暴力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例在全球大量存在,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也并不鲜见。这些国家和中国一样,共同的问题是法律对体罚的规定不清楚,而这种不清楚,恰恰客观上给父母“提供”了机会,这实际上是对体罚施行者的纵容。


       “体罚”这个词源于西方社会,在推广到全世界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对体罚有不同界定和解释。中国传统文化中,将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有的国家则从文化、宗教、信仰等角度的解释来为体罚开脱。但已颁布体罚禁令的国家的成功经验是,用自己国家的语言来描述体罚,而不是照搬这个概念。


       因此,中国研究者认为,针对目前暴力、虐待和体罚界定模糊的问题,亟需展开一项专项研究,厘清三者关系,同时探索“体罚”在中国语境中的准确描述,以为体罚的独立定义和规定提供佐证。


       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宪法、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行政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但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一线的NGO从业者和研究者,都发现中国的立法和法律执行存在重重障碍,实效难以发挥,缺乏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


       首先,立法艰难,法律有效传递性低。部分法律立法进程缓慢,草案常常长期滞留在国家相关部门或立法部门,历时多年才能进入审议程序,或者甚至“胎死腹中”。立法成功的法律,部分条款却表述不清。具体到关于体罚的立法,对专业法律工作者而言,在了解所有法条的基础上,可能可以得出法律是反对体罚的认识,但普通百姓获得这样的认识可能性却较低。


       其次,执法力度弱,转介机制缺失。因为立法的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难以界定,作为基层执法者,极有可能单纯凭借常识和自己的理解来判断如何处理被家暴儿童的案件,而很多时候,执法往往局限于“劝说教育”。这极有可能将儿童再次置于更大的风险中。更重要的是,转介、干预机制缺乏,当体罚事件发生时,没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或保护性机构去介入,即使NGO接到求助请求,也无法介入发生体罚的家庭,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NGO介入儿童的家庭的权利。


       这是中国儿童工作者的普遍困惑,但是纵观全球,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中国处于全球终止儿童体罚潮流的寻路群体中。实际上,儿童权利的倡导和保护,正在经历类似于其他平权运动一样的坎坷历程。从古罗马时期“儿童生杀予夺的合法化”,到当今有39个国家实施禁止针对儿童体罚的禁令,其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从无到有、从合法到“零容忍”的渐进过程。而这个过程,仍然在继续。


       除已经颁布禁令的39个国家,有另外39个国家已经公开承诺会尽快加入其中,全球禁止体罚的进程在逐步加快。但仍然有23个国家还没有关于体罚的任何禁令。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针对儿童体罚的国家,瑞典在今年六月组织了高规格政府间会议,邀请已颁布禁令的国家和已承诺颁布禁令的国家,意在通过经验分享,把禁止体罚的法律改革向更多国家推进。
中国实践者和研究者也欣喜地看到,近年,民政部越来越重视社会工作,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反家庭暴力法》都在立法的进程中,公众的意识也在逐步提高。2013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已有61.6%的中国父母认为打孩子是身体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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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许多NGO都是根据“看到的需求”来设计项目和定位服务。比如,“认为”山区的儿童需要拓宽视野,便出资把农村孩子接到大城市,让他们体验在农村体验不到的东西。或者“认为”灾区的孩子需要衣物,便捐赠衣物。这是部分NGO在分享中谈到的工作模式。


       这种基于自身认识的“需求”,而非从儿童本身出发的需求,实际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推进禁止体罚的工作尤其无法发挥很大效用。对于遭受体罚的儿童实施救助或康复固然不可或缺,但这样的行为一方面确实是实行了人道,但另一方面,可能却是对施暴行为的“允许”,因为被虐者的被救助,会减少施暴者的不安感。这是所谓“慈善”的一个悖论。在社会公益中,人道救助不可少,但对过错者的惩责和教育是更加触动根本的行动。而且,“体罚”是一个深根于大多数人头脑中并无无不妥的概念,也是被法律纵容多年的一个行为,要撼动全人类一个传统的思想和一个习惯的行为,是要求有比“按需设计”更全面的视角,需要比“慈善”这种柔性力量更有力的力量。


       对于全球终止针对儿童体罚的行动者而言,儿童权利的视角,是他们倡导儿童“零体罚”的得力工具。1990年全球生效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四大类权利。这四大类权利涵盖了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相关部门或NGO为儿童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可以在这四大权利里找到对应。而权利的视角,可以从长远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看到一个“需求”背后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并且考虑到儿童相关的所有利益相关方,从而系统地、全面地、根本性地解决需求。


       儿童权利是致力于反体罚者的基石,那么法律、政策和公众倡导则是他们的渠道。从权利视角看,“体罚违背了儿童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以及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在一个法治国家,只有法律改革才是改变社会的内在动力,才是倡导儿童免遭一切形式体罚和暴力的最基础保证。但法律本身并不会立刻改变社会现状,还必须辅之以对公众的倡导和教育。同时,法律的改革也不意味着矫枉过正,儿童观权利视角必须伴随始终,随意起诉父母的粗暴行为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在指控和欺负父母过程中,如何符合儿童最大利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对体罚的一般性建议可以参考。
 
       在实践中,对于倡导,本土草根NGO感到迷茫,因为目之所及,并没有一个渠道允许他们跟法律和政策的推动进行衔接,也缺乏资源链接方。比起国际机构和政府背景的组织,草根的“弱势”让他们往往只能局限于将精力投入基层服务,而可及不到倡导的层面。虽然“免费午餐”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公民公益撼动国家政策的倡导案例,但是其浓厚的个人影响和偶然性使之难以被复制。


       另一方面,政策倡导跟国家的本身体制和决策达成体系有紧密关系。在当前的体制下,NGO也有一些探索性的倡导,主要有公益诉讼(如反艾滋病歧视),信息公开、立法建议,以及行为艺术等。除此之外,也有一些知名人士尝试联络人大代表或政府要员,力图推进一些政策改革。这些行动虽然空间较小,而且与真正的政策倡导还有一定距离,但也不失为一种途径。而且倡导并不局限于政策和法律,公众倡导也是NGO实现其使命的方法。开展教育项目、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在社区宣传都是进行公众倡导的活动。


       倡导并不能一蹴而就,可能是层层递进的,从温和的学术界研究、开课,到与政府的对谈,再到国际交流,都需要时间。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每五年到日内瓦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履约报告,同时也鼓励该国的NGO递交自己的报告并去往报告审议的现场。在英国,还有专门支持NGO提交报告的机构。这实际上是NGO对话政府,进行倡导的绝佳渠道。


       这样偏高层次的倡导,可能仍然是大多数本土NGO难以投入精力去实施的,但至少可以先从公众倡导入手,在这个传媒时代,充分利用媒体,广泛推广儿童零体罚的理念。国际机构儿童权利国际网络(Child Rights International Network)提供有为专门致力于儿童权利倡导的NGO如何跟媒体打交道的指南,详细到如何撰写新闻稿,如何提高公众意识。这对于NGO的倡导工作是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

       长达六天、跨越三地的中外对话交流告一段落了,几日的成果当然并不局限于此。今年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颁布第25周年,却是我们共同基于儿童权利视角推动儿童零体罚的开始,儿童还需要等多长时间?期待您和我们一起用行动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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