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特点以及法律完善建议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韩晶晶
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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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乡村振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专门做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机构,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做儿童保护,关注儿童性侵害是我们很重要的工作内容。今天与大家分享的,主要是从我们研究工作中梳理的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出发,跟大家探讨一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和我们实际办理的案件提出一些法律完善的建议。特点分析主要是以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和我们实际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的案件为视角。这些案件很直观、很直接的反映了包括它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相应的我们会做个人在法律分析的建议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首先是案件特点,因为这340个案件的样本实际上我们都是媒体报道中随机挑选的,我们从2006年到2009年之前的案件,只要媒体报道就进行一个统计分析,通过随意挑选的样本也想说明,能够相对的、真实的反映这些案件的统计数据特点:
 
    1、高比例的熟人作案,从我们中心办理的案件,比如说律师办理的十几起案件90%都是熟人案件,集中在邻居、同村的村民,父亲、母亲的同事。从我们找到的340个媒体报道的案例样本里看,我们统计的是熟人作案比例占到68%,这68%就包括,可能家庭中的一些人,还有校园里的一些人。熟人作案其中有一个现象非常引人关注,熟人案件中有39个是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
 
    当时我们也觉得很奇怪,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的国度,为什么在家庭中也发生了监护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竟然达到39起。后来我们仔细分析了这些家庭的特点,发现绝大部分家庭我国称之为特殊家庭——再婚家庭、母亲缺位的家庭,尤其是母亲缺位的家庭的比例比较大,父母服刑,其次还有强迫、隐忧、介绍卖淫等其他类案件。儿童本身没有办法去揭发这个事,而且我们国家也缺乏一个主动发现的制度渠道,这个渠道是不通畅的。实际上还有一些案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但还没有被发现,这让人非常担心。
 
    2、校园内发生新的案件特点,在340个案件中有50个校园性侵害案件,有两个明显特点值得关注:一个是农村处于高发状态,有6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农村,二是高比例的老师、校长性侵害,在统计中占到校园性侵害的70%。受害人数多和侵害持续的时间长也是校园内性侵害案件的特点,案件总体平均时间为2.3年。因为刚才吕主任也提到,有的案件学校老师本身已经在其他地方性侵害这个学生,但是在某些案件中我们发现学校作为一个和事佬,相当于把这个案件平息下来,导致老师或者是校长到其他学校去侵害更多的孩子,这是一个非常有隐患的特点。
 
    我们一直在讨论,刚才提到儿童性侵害可能涉及到女权、人权的问题,但是站在儿童保护的角度,比如说美国有一个(梅根法案),如果这个只要对儿童实施过性侵害,他被判、被释放出来,重新回到社区,社区要张贴公告。这件事也让我们值得反思,美国是非常注重人的隐私,在儿童保护方面是明显倾向于儿童方面的。
 
    3、在案例样本中,比较容易遭受伤害的群体有二类,一个是找工作或者是在外打工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儿童是一个受保护的群体,很多情况下儿童的重要特点就是受保护,在性侵害案件我们在做统计分析的不仅仅是性侵害的一个问题,其实是一系列各方面的问题,比如大家可以看到外出找工作是打工的,平均年龄只有14.7岁,不满16岁的占到54%,54.3%的被害人没有完成业务教育。大部分孩子是14岁以下,本来应该在学校里安安静静的读书、学习,可是他已经外出找工作,或者是外出打工,在这个方面受到伤害,有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另一个是,留守儿童成为一部分犯罪人锁定的侵害目标,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在受到侵害后又不不能及时告诉亲人,因此成为了一部分犯罪人性侵害的目标,统计的案件显示,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19件。
 
    4、针对男童的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现在我们比较多的强调女童,但是男童性侵害我们在样本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8个为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包括不满14岁,也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童,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空白的状态,因为联合国公约规定是年满18周岁的,不仅仅说这个案件不仅是一个个案正义无法得到伸张的问题,还会引发其他的一系列问题。下面的一个案件,14岁的受害人外出打工期间被同性同乡侵害,由于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得不到救济杀人的。
 
    5、未成年人被迫提供色情服务问题比较严重,这种案件占到了37件,占到10.9%,其中也有一个问题,不满14周岁提供色情服务的占该类案件的比例近30%,现在嫖宿幼女罪往前延伸这些人本身就是受害人,本身是被迫从事色情服务,这些问题都是关联在一起,从嫖宿幼女方面往前延伸本身也是受害人到嫖宿幼女相当于这个事情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6、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占受害人的绝大多数,占到案件总数的63.8%,年龄最小的只有1岁。性知识的缺乏,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都比较差,所以侵害人对其实施犯罪比较容易。比如之前看过香港的保护教育就很明显告诉你身体部位,如果摸那儿就是越界,摸身体那儿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侵犯行为。另一方面对一些潜在的案件不能及时的辨别,一直造成的伤害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针对这些问题,也包括我们办理的案件,在做法律工作时在很多方面有一些共识:一是案件很难立案,公安机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必须有证明刑事案件的发生才会立案,但是现在不立案,不知道案件发生怎么保护证据,这也是一个相关联的问题。甚至有一些案件,公安说没有证据,受害女孩怀孕,不行就把孩子生下来作为证据,实际上把孩子生下来,不管孩子的后续安置,包括对这个女孩的伤害都是非常大。
 
    第二点我们希望男性受害人的年龄和联合国公约的年龄能够一致,达到18周岁。
 
    第三受害人的诉讼参与程序需要得到保障。从办理实际案件看,一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被害人权利被忽视。加强对受害人的程序保护,促进针对儿童的特殊诉讼程序的完善。
 
    第四我觉得受害人参与程序一个重要的问题,以受害儿童为中心,还是司法程序拽着儿童走,因为欧洲有一些家暴、受害儿童参与的形式我也去过,比如说录影取证、一些询问、法律方面的服务、心理方面的服务是以儿童为中心,把这些服务全部系统的提供并不在政府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指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内,但是从受害主体以及伤害后果看。
 
    第五我这里特别强调的一点,罪名的设定本身跟未成年人的保护关联。
 
    第六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讲,市增设强制报告业务、国家监管制度,建立体系化的安置和服务制度。
 
本文系2013年6月25日北京“儿童性侵害防治”论坛上的嘉宾发言,未经发言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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