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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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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CSR助力企业化解风险
在深圳当代观察研究所主办的“2006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责任范围而言,则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这一运动并非只是改善劳动者的“利益”,而是要实现劳动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权利”。
因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中,要防止雇主企图通过“生产守则”来实现对工人的控制和对传统劳工运动的替代或排斥的倾向。(《公益时报》2006年11月14日)
点评:
企业的社会责任由多种因素促成。如果说企业内化的道德自觉形成了“生产守则”,来自工人和消费者权利的制衡是企业道德养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为防止企业社会责任在热潮和泡沫中被“异化”为不道德的企业的粉饰工具,以权利为基础的传统劳工运动以及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的生态环境运动需要继续在天平的另外一端加上自己的砝码。
加入50个协会,企业不堪骚扰
安徽省内化肥行业坐“头把交椅”的四方集团公司,正处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阶段,却不得不以“至少9个部门的人力物力、每年几十万元资金”应付各式各样的“协会骚扰”。在公司列出的2006年加入近50个协会的统计清单中,真正对企业发展能够提供信息的专业行业协会只有几个而已。公司董事会秘书、企管部部长程少民说,现在许多协会善于“拉大旗作虎皮”,把一些重要部门在职或已退的领导拉进来,挂名任会长或副会长。一些协会演变为“二政府”,成了一些部门或个别人权力寻租的“道场”。(新京报2006年11月8日)
点评:
令人悲哀的是,本该以独立第三方力量,以公众监督为己任立世的NGO――协会,却演化出与权力联姻的图景,沦为腐败的工具。第三部门的公信力受损,这是中国公民社会成长中的阵痛。
跨国公司在华污染调查
环境NGO――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10月中旬发布了一份列有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环保违规名单,其中包括5家2006年“世界500强”。名单来源是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建立的“中国水污染数据库”,其中的数据来源是全国各家环保局公布的2004-2006年违规企业名单。中心主任马军说,“一方面是跨国企业没能遵守全球一致的环境承诺;另外,中国的环境执法力度很弱。”绿色和平组织中国项目总监卢思骋认为,由于地方政府希望吸引外资,其下属的地方环保部门在跨国企业的污染问题上,受到的限制比较大;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公司相比国内企业表现得好,所以也不会成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注意重点,由此造成监管空隙。另有环保官员称,中国公众对跨国企业的监督也是很重要的。在欧美城市,有些生产环节“老百姓这一关就通不过”,公众听证或者议会很可能将其否决。尽管中国现在也有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公众参与,但力度和广度还相差很多。
(南方周末2006年10月26日)
点评:
这些枯燥的污染数字曾长期散落在官方网站上,很难为人所关注。但当它们在民间视角下被重新整合,借助大众流行的榜单呈现出来,就吸引了公众和媒体的目光,也对污染企业形成了压力。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作为一家新成立的环境NGO推出水污染数据库,是将公众监督行动与科学精神相结合的尝试。该中心还准备和各地环保NGO展开广泛合作,采集并公布非官方渠道的污染数据。从某种意义上,中国水污染数据库作为一个意见表达平台,为公众直接行动提供了动力。
公民董坚与卫生部的“眼球官司”
2000年起,公民董坚联合国内眼科界专家、人大代表共计164人书面发起筹备“中国眼科协会”。至2004年1月,他们先后递交了8份修改的申请报告,历时5年,卫生部仍未做出明确答复。最后,董坚以个人名义将卫生部告上法庭,要求裁定卫生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正式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其对做出正式答复。10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董坚引用各种研究成果告诉记者,我国盲人及一些眼病,约75%可通过社会性措施避免发生或发展。估算下来,平均每天产生本不应该产生的1000个盲人,2000个斜弱视儿童,3000个视力极低者。由于缺乏专门的机构做事,很多简便易行的预防措施难以推动,公众的视力也因此大受其害。“眼病的预防控制不能只靠卫生部门。”
庭审结束后,卫生部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卫生部人事司处长宋竣向记者强调,没有批准“爱眼协会”成立主要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是内部程序问题。“董坚根本就不是卫生口的人,只是开眼镜店的。”
(瞭望东方周刊2006年10月19日)
点评:
公众利益的维护不分“内外”。将卫生部诉讼代理人的话稍加引申,就是“只有卫生口的人,才能做有关卫生的公众倡导工作”。“配眼镜的自由职业者”――公民董坚的草根行动其实不乏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支持者,但他还是因为只是个“配眼镜的”,没有部门的“血缘关系”,就被排斥在公众参与的大门外。有关部门的官方视角充满了权力垄断的傲慢和歧视,是法律框架之外对公民组织合法化构成的又一种软性制约。董坚的行为应到受到鼓励,因为他要伸张的结社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制衡。
(本期点评: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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