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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特点和分析


领域
乡村振兴
2007年傅安恒(Achim Fock)、张兰英和赵钧在《中国发展简报》发表了《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与展望:与国际经验相比较》(参见2007年2月刊)。由于当时《合作社法》刚刚通过,文章主要是就农民成立合作组织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就政府在推动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相关国际经验进行了分析和建议。
如今进入了2010年,农民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发展很快,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1.16万家,比2008年底增长90.8% (中国农业信息网,2009)。应《中国发展简报》的邀约,笔者再次对这两年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情况进行概括和分析,以便和国内NGO和其他发展机构进行分享。
从2006年开始,笔者参与多家国际组织的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活动,考察了中国大陆10个省区的约100家农民合作社/协会,并对其进行了案例分析,在能力评估基础上提供了培训,并撰写了相关的政策研究报告(EU,2008;World Bank,2006,2007,2008,2009;CIDA,2008;Plan International,2007)。通过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实地考察和对国内有关学者的研究的分析,本文总结了当前国内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思考的问题。
小农户自发的合作社
小农户自发的、自我帮助的、具有相互性(Mutuality)的团体的发展面临种种障碍,处于边缘化位置。
在《合作社法》通过后,甚至在该法通过之前, 农民就面对自己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根据共同的需求, 采取了一些集体行动, 以集聚资源增加谈判能力,应对单个农户所无法应对的挑战。例如,吉林省梨树县有位村医就组织同村的农户成立合作社,提供医疗,集体采购生产资料,甚至办起了一个幼儿园;在云南,有位蔬菜种植能手就组织同村的蔬菜户成立了蔬菜种植协会,这位种植能手定期去蔬菜批发市场考察蔬菜行情,及时为会员引入适销的品种;陕西的一位桃子种植大户稳定产品价格,组织村里的桃农成立协会,与外来客商签订销售合同。
但是这些合作社都先后遇到了一些问题,吉林的合作社由于社员少,生产资料采购活动和幼儿园先后停止了运作;云南的蔬菜合作社的活动一直停留在社长外出调研市场时,由其他社员到其地里代为劳动的简单合作,没有采取进一步可以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活动;陕西的桃农协会的第一次集体销售活动就以失败告终,原因是大多数会员将春桃卖给了其他可以出更高价格的贩子,有些会员虽然将桃通过合作社卖给了签约的客商,但出现了将次品混入优质品的现象,最后导致合作社的合同无法履行。
当然,上述的带有农户自发性质的合作社还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制度建设比较差,虽然设有理事会,监事会,但基本没有有效运行,无法对理事长的权力进行制衡;合作社的业务活动没有标准的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帐目,更没有定期向社员大会提供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当然,相关的文件也没有经过律师和审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审核。
对于小农户的自助团体行动出现上述问题, 其原因可以总结分析如下:
● 小农户的生产方式不需要很强的横向和纵向协调。在农业产业化后,农民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能就是横向和纵向协调,即将合作社内所有农户的生产、采购和销售活动进行协调,以增加在与供应链的其他参与者的讨价还价能力,甚至沿产业链进行纵向延伸, 从事加工等活动以获得更多的附加值(Fock, Zhao, 2007)。但是,小农户的生产带有自给自足的性质,生产的产品规模小,产量少,部分产品自家消费,剩余产品出售,专业化较弱,所以投入生产中的专门性投资(如特定的设备,设施等)很少,产品的交易频率很低,所以对横向和纵向协调并没有很强的需求(Williamson,1979)。对合作社的服务依赖不强,也就出现频繁的违约。
● 小农户无力支付高昂机会成本,惟有注重短期的实际效益。由于生产规模小,收入有限,财产积累有限,小农户抗风险能力很低,所以他们的首要的需求是确保温饱,即使一季的欠收都可能威胁其生计。 而一个合作社的成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甚至金钱),机会成本的高昂使很多小农户无法负担这种投入。
● 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减少,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上升。由于大量农业劳动力外出打工,迁移出社区,使社区的社会约束力(Social Sanction)减弱,合作社对不履行义务的合作社成员的惩罚不容易实行;人们面对面交流的减少,降低了彼此的信任,使组织内交易成本增加, 合作社的竞争优势降低(Williamson,1985)。不可否认,社会化服务的增加也减少了农户之间的依赖性,使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进一步被削弱(Bardhan,1993)。
● 小农户团体的成立,缺乏合理的和完善的商业计划。合作社的本质是企业(ICA,1996)。很多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凭着对相互帮助的愿望,在成立之前并没有很好地进行商业方面的分析,如如何找到创业的点子,如何将创业点子转化为商业计划,并进行商业可行性分析等。 甚至一些经过NGO 帮助成立的合作社也没有经过完善的商业分析,在经营上出现问题,如河南某合作社出现的教授卖大米的窘境。实际上,由于现代农业科学和农产品供应链的发展,农户及其组织已经渐渐丧失了对农业生产的控制权,产权理论表明,已无必要使他们获得一部分的生产剩余利润(Residual Claims)以控制其投机行为(Fulton, 1995)。同时, 供应链在某种程度对他们是关闭的(Hobbs, Young, 2001)。因此,完善的商业分析是帮助农户合作社找到其细分市场的必须。
● 社会的分层导致部分小农户没有进行变革的信心。由于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农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出现了社会的分层,农村的精英,如乡村干部、私营企业主等控制了大部分社会资源,尤其是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而地方政府是强势的,掌握了大量的公共资金。而掌握了大量资源的农村精英并不希望农户成立脱离其控制的合作社,因为这意味着对其权利的稀释和对其权威的威胁(CIDA,2009)。小农户当然也不愿意由于组织合作社而得罪这些精英,因为其可能的报复带来的经济和其他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如政府的优惠农资、信贷、 扶贫款往往是通过他们发放的。
● 小农户团体缺乏有能力的领袖人物。一个合作社的成功需要一个既具备企业家能力又能够尊重民主治理原则并对合作社有奉献精神的领袖人物。但是,由于受过相对良好教育,并具备一定能力的农民外出务工或自行创业, 找到这样的领头人物并不容易,特别是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并没有与合作社领导人的绩效有直接的联系,在经济收入上无法对领导人提供激励。所以,在实践中,一些合作社的领头人能力不强,无法为合作社提供发展的前景和视野,也无法带领社员找到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解决方案;而有些领头人,虽然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企业家能力, 但往往不能遵循合作社的民主治理原则,决策往往以自己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使合作社缺乏凝聚力。
大户控制的合作社
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被大户建立和控制。农民合作组织由大户发起并进行实际控制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比较普遍,如江苏,浙江占30%左右(孙亚范,2008;马彦丽等,2008)。这类合作社的目的、结构、战略及其与小农户之间的关系可通过下面两个例子来说明。
(1) 江苏某茶叶合作社。 该合作社的前身是2001年由12个村民成立的股份企业——茶坊,从事采茶、茶叶加工、销售和有关的休闲旅游。2004年合股企业改制为合作社,有18位股东投资280万现金,村里的其他438户茶农为松散型会员,没有股份。2005年再次改制,452户茶农的800亩地以每亩折价1000元入股,这部分会员的股份为80万元。合作社由村党支部副书记担任总经理兼理事长。2005年前,合作社的二次返利为8万元左右,占总利润10%;2005年后,二次返利达16万元。
(2)山东某畜禽养殖合作社。合作社由养鸡大户A 发起建立,A 同时兼营饲料和兽药代理业务。2004年A和几个养殖大户成立协会,协会的主要业务是帮助成员销售鸡蛋。2007年改制为合作社,注册时有会员10户,注册资本18万,出资最小户为1万元,最多户为3万元, A 担任理事长。10户会员中8户为养殖大户,养鸡规模在8000~10000 只/年,其他两位会员一位是饲料厂的业务经理,一位是养鸡设备销售商。2008年,共有56个社员,新社员每人的出资为1000元。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统一购买饲料;统一购买兽药;统一购买鸡苗;统一销售鸡蛋和成鸡;其中饲料和兽药均从A 的私营企业采购。 2008年,合作社出资最多的10几个成员自己出资160万,通过政府协调,以合作社名义贷款180万(这10几个成员为贷款人),建立了一个养殖基地,单独注册品牌,并与合作社其他社员单独核算。
通过对上述两个合作社和其他被大户建立和控制的合作社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这类合作社的一些特点。
(1)合作社成员分为核心和外围两大类, 核心成员一般由规模类似的生产大户组成,外围成员由小农户组成;
(2)合作社的股本金基本或全部由核心成员投入,小农户占很少或不允许投资;
(3)合作社的治理由大户控制,小农户一般对合作社的决策影响力很小,基本上设社员代表大会,并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而不是全体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一般由大户中选出或控制;
(4)合作社的利润一般按股份分配,按交易额进行分配的利润所占比例很小(一般小农户成员可以获得的)或没有;
(5)政府一般对此类合作社给与资金,优惠信贷和其他政策方面的支持。
对于出现大户建立并控制相当数量的合作社的原因,可以分析如下。
● 大户更加依赖合作社所提供的纵向协调服务,并更加希望稳定与产业链上下游的关系。大户从事的是商业化农业生产,生产规模大,从事养殖业的一般对生产设施的投资较大, 而这些设施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专门性,即如果停止生产,处理后的价值将大大低于原值,所以也属于沉淀资本;大户生产的产品的交易频率比较高;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大户对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关系的稳定非常重视,即生产资料的供应者和自己产品的购买者,这一点与小农户的差别巨大。因此,大户具有比小农户更大的动力组建合作社并依赖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其采取投机行为的可能性也较低(Williamson, 1979;Sutton, 1991; Shy,1996)。
● 大户希望通过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行建立关联(Linked Market)的市场,并使之正规化(Institutionalized)。很多大户由于多年的经营,有了固定的渠道,其业务已经进行了产业链的延伸,包括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营销。所以建立合作社,实际上是为了将自己的业务通过合作社进行稳定和发展,甚至进行某种垄断性经营,以保护自己的投资。虽然这类合作社的社员有可能得到比市场更优惠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但社员并不能参与大户所经营的业务的管理和分享利润。
● 通过建立合作社获得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近年来,从农业部到各级地方政府, 都有针对合作社的各种示范计划和支持项目。这种从上而下的项目都很注重合作社的一些所谓绩效指标, 比如:社员数,带动农户数,生产规模(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经营销售数量,社员培训人次,资产负债数等(农业部,2009)。为了满足这些指标要求,获得政府提供的各种资金支持,合作社有追求增加社员数量的动力,虽然这些合作社的领导层并没有允许这些社员参与合作社的治理的愿望。
● 社区原来的权力结构渗透并在合作社中重复。很多合作社的领导人本来就是社区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一般担任各种组织的领导职务,与当地各个部门的联系紧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合作社的领导人。
企业控制的合作社
一些合作社被农业企业利用为纵向延伸(Vertical Integration)或加强纵向联系(Vertical Linkage)的工具。由于《合作社法》允许企业等非农户加入合作社,一些农业企业, 尤其是农加工企业,即所谓的龙头企业成立了合作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2009),2008年底,全国合作社成员总数达141.7万个,成员出资总额880.16亿。根据这个数据计算,人均出资额达6.2万。考虑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千元, 可以认为农业企业对合作社的“资本贡献”是相当大的。
比如:广东的A 企业主要经营鸡苗和饲料。A成立了协会后,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发展会员,A要求加入协会的农户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其生产设施必须得到协会技术员的检查,认可,会员必须从协会(即A)购买鸡苗和饲料,接受协会提供的防疫服务, 并在购买前支付押金,社员的成鸡销售必须通过协会。
四川的B 兔业公司主要进行肉兔加工。B也成立了养兔协会,B 的董事长任协会理事长,协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由B 提供,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协会在各乡设立了分会。协会的主要业务是向社员提供种兔,并收购成品兔。
对于这类由农业企业主导的合作社,其共同特点包括:合作社的成立由企业发起,企业提供合作社的办公场所,活动经费,甚至工作人员,所以合作社显得很正规;合作社对会员的资格有要求,设有门槛;合作社的主要业务集中在会员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或/和生产资料的购买;企业会通过合作社赊销其产品(幼畜,饲料等),但一般要求社员交付押金;一般当地政府都非常支持,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和信贷等,并将其列为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示范单位。
对于企业成立和控制合作社的原因,可以总结如下:
● 为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连续的供应,以满足生产能力,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减少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种养殖户的交易成本。但是,由于种植者的数量过大,当其中一部分违约时,导致合同履行的交易成本过大(如调查,诉讼费用),合同的协调方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情况。因此, 加工企业想通过在原来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合作社来协调与农户之间的关系(Fulton,Zhao, 2009), 并通过合作社,使农户也投资于这种关系(例如达到一定生产规模,投入专门性资产),减少违约,达到均衡(Boehlje,Schrader, 1998)。但是,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忌惮于农民合作社的谈判能力,加工厂商是不愿意和农民合作社进行交易的,而倾向与农户单个打交道, 为此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农业公平作法法案1967,保护农民,禁止歧视农民合作社的作法(Hamilton, 1997)。从这一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合作社在中国和美国所起的不同的作用和及其不同的性质。
● 保护自己的投资和控制市场。现代农业加工业为了达到日益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需要对生产设备,研发等投入巨资。为了保护自己的投资,需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的控制,比如原料的来源,价格,产品的市场等,以减少波动。通过建立合作社,这些投资者可以获得很多农业生产的内部信息和数据,使之转化为自己公司的一种无形的知识(Tacit Knowledge),这是其他竞争者无法获得的。
● 获得政府的支持。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加大,尤其是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在农业税和附加费取消后,还需要按中央政府的统一要求,提供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建设的配套资金,财政的缺口更加大,所以对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依赖比较大(World Bank, 2007)。所以通过支持合作社,使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税基,是地方政府发展合作社的重要原因之一。
结语
从以上对目前国内合作社发展的特点的分析来看,农民自发成立的自我帮助的合作社遇到了很多内部和外部的障碍,有些似乎很难克服,虽然这些合作社遵守了一些合作社的关键原则,如民主治理、成员平等经济参与等。而由大户和农业企业控制的合作社并没有遵守这些使合作社与一般投资者拥有的企业从本质上区别开的原则,虽然在客观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纵向协调的效率。1
我们分析是否是真正的合作社,并不是为了证明哪个是黑,哪个是白,而是为了搞清其目的、结构、战略和成员之间的关系(Fairbairn, 2004)。因为真正的合作社不但为成员提供经济服务,还使决策和财富能够分散 (Torgerson, Reynolds and Gray 1998)。从这一点看,这些由大户和企业控制的合作社不但没有分散决策和财富,反而进一步集中了决策权和财富,再加上政府对这些合作社的支持,尤其是直接的资金支持和一些所谓的产业政策,会造成大户和小农户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空大。从国际经验看,国内合作社的这种发展情况并不是独有的,类似的情况在20世纪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就出现过,如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UNRISD,1975)。对于合作社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出现不同的发展轨迹,很多研究者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Attwood, Baviskar, 1993; Enriquez,1986;Develtere,1992)。这里由于篇幅的限制,不再详细介绍。
(本文作者吴浩涛,加拿大Saskatchewan 大学生物资源、 政策和商业系博士候选人(artp1337@hotmail.com)。作者赵钧, Saskatchewan 大学公共政策研究生院合作社研究中心博士候选人( junzhao59@hotmail.com)。作者文责自负,不代表Saskatchewan大学的观点。因篇幅所限,参考文献省略,需要者请与作者直接联系。)
注释:
1.但由于成员的异质性强,不同类型的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实际上也增加了组织内的交易成本。所以,具体的效率加强的情况要根据每个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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