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冲动与现实
来源:2008年 春季刊 No.37
作者:王冠丽
2008-05-30
5068

 


        2007年11月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新一年财富500强企业社会责任排名榜单上,欧洲公司依然表现卓越,占据前20席中的18个。财富500强排名进入前30位的中资公司中石化、国家电网和中石油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排名分别为第57位、69位和80位,财富排名和社会责任排名差距还是比较明显。虽然不能要求财富等同于责任,但人们很自然就容易对大企业投入期待的目光,希望他们更有责任感,承担更多。经济迅速膨胀下的中国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上的落差更引起了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讨论热。

        2007年的最后几个月,国内一系列有关CSR(企业社会责任)的会议、研讨此起彼伏,你方唱罢我登场,而这些会议的相似之处是主办者或发起人常为NGO或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国际经济伦理研究中心、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公益时报、中国新闻周刊――如果我们信息足够充分的话,这个名单还会加长。

        会议扎堆说明话题的热门,CSR――5年前在国内还鲜为人知,如今已炙手可热。从事CSR研究的官方机构或NGO个个蓄势待发,准备大展拳脚;或多或少涉足过社会责任内容实践的企业也是精神抖擞,有先行者的气势和得意。

 

历史背景

        以中国或中文为主流背景的圈子里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时,总或多或少的谈论起传统文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有伦理研究背景的学者有时甚至言辞激烈,在抨击不良企业的同时大唱中国传统文化赞歌。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理念、文人作风是事实,不可忽视,然而在近年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和传播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并非最初始的动力源,而是国外CSR之风传到中国以后的流传与推广。诚然,中国传统道德确实为CSR增添了文化传承上的说服力。

        现代意义上的CSR兴起的历史原因是直接针对20世纪西方国家企业巨型化后果的,也是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轨迹下的产物。

        当今研究西方商业发展史的学者或商人对早年资本主义的血腥历史早已不再讳言,甚至形成了共识,那些在当今的游戏规则下行事合法、生财有道的大公司们,资本积累的历史并不那么光彩。1913年创立的洛克菲勒基金会行善无数,也曾全额捐助了北京的协和医院的建立,但洛克菲勒本人不仅被描述为“信奉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历史镜头下的他也确实也做了不少滥用童工、剥削工人甚至野蛮殴打劳工的不堪行径。老洛克菲勒的行为并非鲜例,欧美商业社会伴随着19世纪末石油、铁路的开发,资本主义上升期的资本原始积累呈现出了历史上少有的暴发户横行与贫富极端不均的时代特征。

        压迫下的反抗随之而来,20世纪初的工厂工人们,自发的抑或小规模的反抗性行为大多数还只是破坏机器、捣毁工厂。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政府开始有意识的协调社会中普遍存在而且日益严重的劳资关系。政府的强力介入,以及原始积累的初步完成,甚至经济大萧条的冲击,也让企业主们有了警醒。在20世纪中段的几十年时间里,欧美国家普遍实现了工业专制到工业民主的深刻转变。

        环境原因也是CSR兴起的重要因素之一。和现在中国企业多受环境问题诟病相类似,20世纪西方企业大张旗鼓大发展的同时也是环境问题如影随形。1962年《寂静的春天》出版后,作者蕾切尔•卡逊遭到了当时既得利益群体的抵制,但她用散文诗般的叙事笔调发出的预言甚至谶语都事实性的一一应验了。到1970年4月22日的第一个地球日,全美国1500所大学、1万多所中学、1000万多中小学生以及大量环保主义者、工商界开明人士和政府官员参加了当天的示威游行,抗议大企业忽视环境保护的行径。群众性的意识提升使“环境保护”一词由之前的生僻转变为流行,如同我国的上世纪90年代。1970年代经济急速增长的日本也经历着类似的情况。个别企业的污染环境案例被媒体曝光,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舆论,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政府、学界、政策制定方开始行动起来,第一次开始全面性的严肃思考环境问题。从那时起,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得以颁布、执行。历经30年,现在的日本成为广受称道的环境美好国家。

 

外压

        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这些路现在在中国轮番上演,几乎无一例外。过去的20年中,不计其数的私营小企业起起落落,数不胜数的国有企业分崩离析或者依势突起,大浪淘沙后幸存下来的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大企业/巨型企业成为市场的主角――企业巨型化已经在中国成为主流。

        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大诱因环境问题在中国更为突出,就此问题中国不仅在国际上承受着巨大的外部压力,国内媒体的热度也是只增不减。

        拥有了相似的发展境况,中国开始延续西方CSR脉络。尤其是,国门打开后的中国和过去的最大区别是,一切信息的流动都加快了。快速涌入的信息可能是美国大片,也可能是企业社会责任。“1994年以前,全世界没有任何一家上市企业制定了明确的公司政策要求公司整个供应链的所有供应商要保持一定的劳工标准;6年以前,没有任何一家跨国医药企业在贫困国家采取低价销售策略;3年以前,没有任何一家的欧美食品公司制定出肥胖方面的政策。”英国智库AccountAbility的CEO  Simon Zadek如此描述CSR的前进脚步。近几年,CSR也以疾驰的步伐进入了中国。这一趋势在时间上恰好和中国渐次兴起的慈善热不谋而合,企业、责任、慈善――结合在一起,推动CSR一浪浪向前。

        但从本质上来说,国内现代意义上的CSR是以外部压力为最初驱动力的。这种压力,既有软性舆论也有刚性要求。

        2008年1月初,《纽约时报》再次以耸动的标题“失去的手指和低廉的工资”报道中国的劳工问题,这是中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执行后国外媒体对中国劳工问题的再次聚焦。报道称,2007年12月两家非政府组织公开了中国15家为沃尔玛生产或供应的工厂严重违反劳工规定和虐待工人的调查,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评价,“在沃尔玛商店,圣诞节装饰树非常便宜,而生产它们的中国年轻工人的生命也是如此。”文章也援引几年前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数据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都有4万个手指被切断。

        类似的报道频繁出现于国际知名媒体,政府和企业的压力可想而知。而硬性的标准认证更实实在在的压在企业身上。

        正如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推进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化过程中对中国企业形成的压力一样,CSR对中国企业的压力渐渐出现,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为事实。和ISO一样,国际上主要的CSR指标是由非政府组织倡导并制定的,NGO并不掌握国家机器,也不具备法律制定者的身份,多是通过自身编制出的条例的合理性赢得企业的认同并接纳。在全球商品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普遍接受所产生的力量是强大的,影响力也超越国界。

        

SA8000

        现在CSR领域最为重要的标准是SA8000标准,它主要是通过推动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国际市场上,中国在对外出口方面无疑是有竞争力的,但这个竞争力目前还不是以高科技高附加值见长,而是建立在低劳动成本、低能源价值基础之上的。低劳动成本往往直接和劳工问题相联,在这个层面不难看出,以“中国制造”为标签的出口加工制造行业首当其冲的受到关注是显而易见的。

        SA8000标准的起源来自于一家瑞士非政府组织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提议。但在1996年ISO拒绝了该组织的建议。1996年6月,来自欧美的一些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一次会议上一致同意制定一个可用于审核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经济优先权委员会一直以来从事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方面研究。1997年初,该组织成立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gency,CEPAA)以统筹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标准,并借鉴ISO质量体系评估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来评估认可认证机构。2001年CEPAA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 。该委员会由11个国家的20个大型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人权及儿童组织、学术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及认证机构组成,并于1997年10月推出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制定方作为NGO的身份没有政策制定者的权力,也是借鉴ISO的方式,通过推动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状况,以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

        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而成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

        SA8000问世后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欧美工商界,有专家认为SA8000是继ISO9000、ISO14000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标准,迟早会转化为ISO标准。

 

企业观望背后

        从趋势上看,CSR迟早将通行全球。但目前该领域最为热门的SA8000还没有成为国家标准(有专家说,国外通行的惯例是企业自行采用适用的行业标准,无国家认可一说),因此中国企业多还是观望态度。有关业内专家更是直言不讳的说,目前企业申请SA8000是被迫行为,几乎所有申请认证的企业都是在“不通过SA8000认证就断单”的被迫情况下勉强为之。举例来说,像沃尔玛、雅芳、迪斯尼、麦当劳、耐克等知名跨国公司都已经对供货商提出了SA8000的强制要求。

         如果没有订单流失之虞,企业自愿进行SA8000认证的积极性几乎没有。原因有两个,除了相关标准没有被国家认可外,认证费用高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SA8000标准的内容非常细化和具体,这导致SA8000的认证费用要比ISO9000标准认证要贵很多。”北京某SA8000咨询机构的顾问师透露,SA8000认证费用大概在7万~8万元左右,但这仅是实施SA8000费用的冰山一角。因为在认证费用以外,企业为达到SA8000所进行的投入更高。

        即便如此,为订单所迫,SA8000依然在国内渐次展开。笔者2008年1月初从SAI国际网站上查阅的数据是,全世界968家企业通过了SA8000认证,中国的认证企业数量为127个,仅次于意大利(366)和印度(141),也是认证较为密集的国家之一。

        但这个数字能否说明问题,不尽然。“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中国不宜推行SA8000认证”,据2007年10月《法制日报》报道,认监委(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认真研究SA8000中的合理成分,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诺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SA8000标准的一些要素,“有些我们可以认同,有些则不能认同…,如SA8000标准中涉及的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等要素绝不是简单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国企业需要承诺的社会责任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这一论断遭到了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的质疑,“SA8000作为一个国际通用标准不存在是否符合国情的问题,SA8000第一条就是以遵守当地法律为前提。结社自由和中国法律没有冲突,结社自由有明确的法律保证。我们在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对不经批准组织工会或雇主协会有保留,但并没有否定这个权利,而是要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行使这个权利。同时我们对罢工权等劳工权利并不是保留态度,是肯定的。因此,SA8000和我国国家法律没有冲突的地方。”

        但现实的情况是认监委对SA8000表态模糊,因此连带的与其相关的认证咨询甚至商业性经营活动目前也都不合法。因此,迫于采购方压力而需要进行认证的企业必须向国外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请,这又引出另一个问题,这些认证机构及其代理机构(通常是香港公司)在我国的经营从本质上说不合法,而且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漏税等问题也多有发生。因此,通过这些机构获得了SA8000认证的企业一般也不大张旗鼓的用作企业宣传,只是作为对付采购方的凭证。

        由此形成了一个怪圈,在社会层面上如火如荼的大唱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已认证SA8000的企业和有关认证机构却遮遮掩掩,低调运行。

 

多重概念纷扰

        SA8000虽然是CSR领域至今较为常用的指标体系,但从本质上说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参加了SA8000认证的企业并不能以此标榜自己的CSR能力,两者不是一回事。

        SA8000侧重于CSR的劳工问题(国际上劳工方面的标准还有WRAP、AVE等),工人的工作环境、人权等等。就刘开明的观点,CSR的范畴主要有三个方面:劳工和人权问题,包括本企业以及整个供应链中的劳工问题;环境问题,包括工人工作场所的健康问题,以及生产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社区问题,生产经营活动对当地居民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他在向笔者解释CSR的范畴时捋出这提纲挈领的三点,并不忘补充说,“这三个领域始终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目前国内CSR主要集中于关注供应链的层面,比如SA8000,近几年环境也开始有所重视,但社区层面的还很不够。”

        因此,SA8000只是CSR劳工问题的一个相关标准,针对供应链中工作场所、人权等问题。类似的标准国际上并不只SA8000这一个,比较通用的有五六种。SA8000的突出特点是可供各行业使用,并且也由第三方评估并发证。“能够发证、各行业通用”使得SA8000成为CSR认证领域的佼佼者。“换句话说,通过了SA8000认证的企业并不能说明CSR表现优秀。”身兼社会责任国际(SAI)亚洲董事的刘开明观点鲜明,并不刻意抬高SA8000的重要性。    

        但仅就概念而言,一直就是众说纷纭的局面。首先国际组织对CSR关注的侧重各有不同,联合国系统在全球契约中提出基于人权、劳动、环境以及防止腐败的十原则,世界银行强调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欧盟则关注企业与社会和环境的密切整合。具体到若干标准,除了SA8000对职工利益的关注,其他标准对CSR也做出了不同程度和领域的规范,ISO9000树立了品质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ISO14000进一步要求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控管理体系,并对环境目标和环境方针有所要求。

 

呼唤脚踏实地

        在国内,CSR渐趋热门之后,社会上各种会议论坛轮番上演,各路专家学者常成为座上宾,他们在公开会议上的言论被媒体放大并广为传播。这些专家可能来自企业或企业协会,抑或政府机构、伦理组织、经济学家以及NGO,等等,不一而足。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这些专家的专业出身和CSR都没有直接的关系,大多是联系自身学识或社会阅历针对CSR提出个人观点和判断,说法更多。

        而出于宣传的需要,各类企业标榜自身CSR的举动就更多,捐献多少所希望小学,成立多少万甚至上亿的基金,到某某贫困山区定点扶贫,等等,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但是否可以说明这些企业CSR做得好?不尽然。

        在厘清CSR的同时,区分CSR和道德、法律、慈善的关系是讨论的前提。

        捐款上亿的企业老板,工厂内依然曝出员工超长加班等劳工问题;财富捐款榜上显赫的山西煤窑老板,背后是惶惶不可终日的煤窑坍塌风险――这些慈善场上的红人,CSR究竟做得如何呢?谁敢说那些捐出来做善事的钱是真正的善款?――有时慈善和CSR,如此悬殊而又荒谬的结合为一体。

        面对纷纷扰扰的CSR概念,我们只能选择务实的态度。毫无疑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就意味着直接的企业成本增加。有数据表明,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生存期为2.9年,3年的新企业尚在生存边缘挣扎,如何期待它们履行“与己无关”的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与CSR相连的群体都该务实的思考问题和面对问题。脚踏实地地做一点什么,就将结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以遵纪守法为起点,生产符合法律规范的合格产品。在法律的硬强制和慈善的可选择之下,企业首先应该脚踏实地的履行一个企业公民的必要责任,至少从无条件的遵守《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开始…

        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多做慈善,乐善好施。 当今中国,可望用5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150年甚至200年走过的路,中国希望绕行“先污染后治理”的糟糕逻辑。然而,谁能证明,在中国十几亿的人口压力下,回避“先污染后治理”的逻辑在中国是走得通的?是否有一个理想的现实可行逻辑在召唤我们?

        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发达国家遇到的发展顽疾我们一个不落,企业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也许企业社会责任是通往理想逻辑之巅的一段阶梯。

 

背景:SA8000

        SA8000规范性准则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条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佣/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条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SA8000以一致的标准指定了下列领域内的最低要求:

        童工: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控制最低年龄、少年工,学校实习,工作时间和安全工作范围。

        强制雇佣:企业不得进行或支持使用强制劳工或在雇佣中使用诱饵或要求抵押金,企业必须允许雇员轮班后离开并允许雇员辞职。

        健康安全:企业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事故伤害的防护,健康安全教育,卫生清洁维持设备和常备饮用水。

        联合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企业尊重全体人员组成和参加所选工会并集体谈判的权利。 

        差别待遇:企业不得因种族、社会地位、国籍,伤残、性别、生育倾向、会员资格或政治派系等原因存在歧视。

        惩罚措施:不允许物质惩罚、精神和肉体上的压制和言词辱骂。

        工作时间:企业必须遵守相应法规,雇员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加班必须是自愿的,雇员一周至少有一天的假期。

        报酬:工资必须达到法定和行业规定的最低限额,并在满足基本要求外有任意收入。雇主须提供津贴、处理和扣除额,不得以虚假的培训计划规避劳工法。

        管理体系:企业须制定一个对外公开的政策,承诺遵守相关法律和其他规定;保证进行管理的总结回顾,选定企业代表监督实行计划和实施控制,选择同样满足SA8000的供应商,确定表达意见的途径并采取纠正措施,公开与审查员的联系,提供应用的检验方法,并出示支持的证明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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