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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境艰难致NGO“慈善不足”


“全省超过六成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基本可实现收支相抵,但部分NGO特别是从事残障人员求助与帮扶的组织,其运营经费仍然需要依靠收取服务对象的费用来满足。”在8月20日—21日举办的“粤港社会服务交流与研讨会”上,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朱亚鹏痛批某些标榜“非营利性”的NGO却进行着营利性的运作,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和消解了社会对NGO的认同。
三成多NGO入不敷出
据了解,自2007年3月以来,中山大学公共事务调查中心、志愿服务和社会政策研究中心选取了全省50个NGO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我省61%的NGO在2008年获取资金与运作资金相比基本上收支相抵,有31.7%的组织入不敷出,四成多NGO组织没有专门办公室。
去年,省级财政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志愿服务,我省NGO参与社会服务以及政府推动项目外包(如购买社工)的氛围日渐浓厚,但是政府对这些资源的需求程度远不如NGO对国家权威的需求程度高。NGO和政府仍存在互惠关系不对等的尴尬局面,其中合法性不足是当前NGO处于一系列困境的根源所在。
报告调查显示,广东NGO注册组织数量较少,其中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NGO只占14%,但是NGO登记注册的意愿非常强烈,58.3%的NGO有注册登记的打算。政府提供的合法性是NGO参与社会服务不可缺少的资源,且政府是这个重要资源的唯一提供者。对政府而言,NGO拥有的诸如专业服务和志愿者等资源固然很有诱惑力,但NGO不是这些资源的唯一提供者。我国NGO处于“前公民社会”阶段,即NGO与政府互动关系并非处于良性状态。
不少NGO注册为“营利性”
近年来,广东出台了规范NGO融资的基本政策框架。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足以支撑它们与国家和市场的平等谈判。“当前的法律规定打击着民间的捐赠行为”,朱亚鹏指出,一家NGO的审计报告中提到的税种居然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税、堤围防护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极具特色的挂靠费。名目繁多的税费使得资金本就紧张的NGO生存处境更加艰难。究其原因,可能在于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门槛相对较高,不少NGO不得不走相对较为容易的路,到工商局登记注册为营利性企业。
朱亚鹏认为,NGO的艰难处境致使其出现“慈善不足”的局面。NGO融资行为逐渐模糊了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直接影响其作为非营利的志愿机构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的建立。一个NGO负责人说,在无法获得稳定、充足的捐赠时,这种通过出售服务得到的收入成了维持组织生存的关键所在,不过这种获取资金的方式有“杀鸡取卵”的嫌疑,为服务定价偏离了一个NGO组织的宗旨。
相关评论:怎么看待NGO的营利与非营利?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8-24 08:01:55 作者:Hiu w on chan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8-24 08:01:55 作者:Hiu w on chan
笔者在昨日的《南方日报》看到一文“广东三成多N G O入不敷出,‘说一套做一套’消解认同”,文章指出中山大学副教授朱亚鹏“痛批某些标榜‘非营利性’的N G O却进行着营利性的运作”。笔者作为会议参与人员,聆听该教授的演讲并与之进行了交流,笔者认为,该文“痛批”一词实属对演讲人的观点误解,“标榜”一词使用不妥,料想无哗众取宠之意,却有误导视听之可能。
一者,该教授“痛批”的板子并非打在N G O身上。从演讲内容上看,他指出资金是N G O生存的基础,但是,当前广东的政策框架尚未完善,N G O在登记注册方面限制重重,迫使其中部分N G O进行工商登记,因而在税收减免方面少有优惠;加之社会问题多发,慈善市场“碎片化”,以上种种因素制约了N G O的融资行动,致使它们资金筹集困难、入不敷出,组织运营条件差,以致连起码的办公条件都不具备。作者指出,N GO是社会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当前的政策框架消极,打击了民间捐赠,名目繁多的税费使得资金本就紧张的N G O生存处境更加艰难。作者为N G O当前的处境而忧虑,“痛批”当前的政策框架,并呼吁政府建立与N G O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者,“非营利”是N G O的特质,无须“标榜”。N G O首先以公益为使命,服务于民众,其次在既行法律框架内运作,最后是运营结构的非营利性。“利”在这里指的是利润,按照N G O研究最为知名学者萨拉蒙的界定,“非营利性”指的是“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提供利润”,即不为私人谋利。从演讲内容上看,该教授并无指责“某些N G O”标榜“非营利性”,相反,他充分肯定当前广东NGO的非营利特征及其以公益为使命的精神特质。
三者,N G O进行“营利性的运作”可取。该教授指出,通过商业运作获取维系组织运作的资本,这是当前广东N G O融资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香港被称为“社会企业”,采用这种模式的N G O并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其基本宗旨是以商业来“供养”慈善。N G O必须有“营销”的思维,要善于实现公益资金的获取和增值,但是,这种增值的收益不是由N G O而是由服务对象享有。举例来说,某些N G O充足运用互联网,在“淘宝”一类网络超市出售公益图书等“宝贝”。笔者料想记者同志并不了解社会企业的运作,误解作者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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