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品重大违法行政处罚将由集体决定
来源:财新网
作者:林韵诗
2014-05-06
1005
领域 乡村振兴
5月4日,食药总局公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过程应有书面记录。
 
《规定》共八章61条,其中明确,食药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四种事项。包括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等投诉、举报的;上级或下级机关交办或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披露的。
 
如果案件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且存在违法事实,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食药监管部门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涉及国家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秘。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按指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食药监管部门作出五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五种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根据情节严重,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确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13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3月经食药总局审议通过,2014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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