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民政部就《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此次公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对2000年4月开始施行的现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修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调整了规章名称。
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删除了“暂行”二字;“民间组织”是个历史性概念,将其中“非法民间组织”调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二、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三种情形,分别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2、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三、明确了管辖原则。主要包括:
1、确定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的管辖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2、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3、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四、规范了执法程序。主要包括:
1、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2、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
3、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
4、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
5、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五、强化了执法措施。主要包括:
1、明确不予取缔的情形,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2、增加违法成本,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修订草案的这五大重点值得我们格外关注,各“社会组织”可以对照自查,自己是否在被取缔之列。
那么,民政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义和价值何在呢?
民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民政部部长陆治原曾撰文强调,对社会组织,“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
因此,善达君认为,修订草案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国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视,也反映了当前形势下对非法社会组织治理的迫切需求。
而且,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而言,修订草案的出台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净化社会组织生态,剔除那些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社会组织提供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法治保障,修订草案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其实,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持续打击、治理之下,非法社会组织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组织生态空间不断净化,打击整治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也要看到,当前非法社会组织的滋生土壤依然存在,因此打击整治工作绝不能有“松劲”“歇脚”的想法,这也是修订草案的意义所在。
当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不能止于一纸文件,还要看其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还要最少采取三方面措施:
其一,加强各部门的联动,强化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力度。
其二,通过宣传让民众树立防骗意识和常识,引导企业和个人擦亮眼睛,不为虚名所诱、不被“捷径”所惑,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社会组织“人人喊打”局面。
其三,不断探索推进“互联网+”与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深度融合,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大数据监控分析,不断提升“打非”智能化水平。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打击和取缔非常社会组织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伤及无辜,制造“冤假错案”,让那些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受到牵连。否则,不但会远离出台修订草案的初衷,也会伤了广大社会组织的心,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