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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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大陆近期“公建民营”的社会服务机构在各地陆续突破制度桎梏,开始如雨后春笋般适用在新建的社会服务机构中,但是由于是移植发达地区的模式,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必然存在许多问题,此时如果从民间第三方的角度给予尽可能的监督与倡导,将可以避免往后尾大不掉的困境产生。
所以,CP小树苗调研部决定开展一期社会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模式的调研,希望对大陆时兴社会服务机构的“公办民营”模式进行调研,并借鉴港台经验进行建议。
以下是邓庆高和潘生建的调研日志:
修改《“公建民营”的隐患:引入商业机构》——2012年9月18日礼拜二
今天根据小玉老师的修改意见,再次对《“公建民营”的隐患:引入商业机构》的建议信进行了修改,目前已经修改得差不多了,应该明天就可以正式发给相关人士和部门了。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18个省市的33个公建民营个案摘要——2012年9月17日礼拜一
今天根据前期在网络上收集的信息,整理出来了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33个公建民营个案摘要。而这33个个案只是我们两个人在网上找到的,可想而知,全国实际有的公建民营个案应该会更多。由此可知,公建民营正在在大陆兴起,各地都在跃跃欲试此种在港台社会效益非常好的社会福利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总结之二——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
今天上午整理关于“XXX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已收集到北京、贵州、海南、河南、湖南、江苏、江西、新疆、浙江、吉林、辽宁、天津等12个省市的回复。
下午,分别致电黑龙江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重庆市,甘肃省,安徽省的政府公开办,就本人8.16-8.17向他们询问申请信息公开已过20个工作日却尚未回复的问题。
其中,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的电话无人接听。湖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人员了解了我的信息以后,帮我查询,并叫我等待回复。甘肃省的工作人员向我反映,他们并没有收到我的申请,因为现在使用的新网站正在建设中,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到旧网站上申请。我提议他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避免民众无效申请。然而其工作人员说,因为这是不同部门的工作,自己不好过问。然后我向他咨询了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打了两次却都无法接通。另外,安徽省的工作人员反映,他之前向我电话回复就算是正式回复了,所以不另作回复了。
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人员回电,他们的网站正在建设当中,尚有很多漏洞,所以他们并没有收到我的申请。他们在了解我的申请内容后,告诉我这是民政厅的工作范畴,建议我向民政厅申请。我向他们建议,让他们与相关部门反映网站的情况,避免民众再次遇到无效申请的事情,对方接受并表示感谢。
山西省民政厅的工作人员的回电,他们声称刚刚才收到从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并应许尽快回复。这不禁让人怀疑政府信息公开办的效能问题,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没能及时向申请者反馈他们对申请的处理办法,直到申请者询问时,才开始处理,明显是渎职。
调研部:潘生建
政府信息公开总结之一——2012年9月13日星期四
今天开始收集8.15-8.17期间向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公开“XXX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的回复。并就前期向集美区民政局申请公开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承包合同而遭到拒绝的问题,向政府办公厅申请的行政复议。以下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
“本人于今年8月15日向集美区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集美区民政局与厦门爱欣老人公寓签订的合同”,8月17日集美区民政局回复“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的承包协议属合同性质,内容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违约处理等,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因而不能向您提供这方面的资料,请予以理解。”即拒绝公开本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本人所申请的上述文件,并不涉及政府或他人秘密,是集美区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老人、残疾人等公民的切身利益的信息,也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与标准及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所以,集美区民政局对本人申请的回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贵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遂向您反映,请贵单位予以责令改正!”
调研部:潘生建
公建民营的隐患:引入商业机构——2012年9月14日礼拜五
今天决定以《公建民营的隐患:引入商业机构》为题,总结3多月以来收集到的公建民营调研信息。之所以要改成这个题目,是因为想要突出招商引资对公建民营的危害,以便能够开门见山地让相关人员直入主题。今天已经初步整理完成了,并发给小玉老师征询修改意见。
全国13个省市的23个公建民营个案摘要——2012年9月12日礼拜三
今天上午初步修改出了《公建民营的错谬:公益性VS营利性》的初稿,但还要再加入收集到的全国公建民营个案信息,和全国公建民营信息公开申请获得的信息。所以紧接着,我就开始完善前段时间汇总出来的《大陆公建民营情况汇》了,并根据小玉老师的意见,将其归纳整理为《全国13个省市的23个公建民营个案摘要》。
在归纳整理《全国13个省市的23个公建民营个案摘要》的时候,我又查找到许多其他地区的公建民营的个案。所以就花了比较多的时间在收集整理这些信息。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公建民营的错谬:公益性VS营利性——2012年9月11日礼拜二
今天继续整理前期公建民营调研的信息,重新调整思路后,再次把文章的标题改为《公建民营的错谬:公益性VS营利性》,并打算从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危害、政策的根源、政策建议等四方面予以展开与阐述。
另外,今天也查找了一下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的联系方式,发现没有直接可以联系到阎老师的方式,但是在全国老龄办的网站上找到他们机构的联系邮箱,所以就将要请教的问题发去那个邮箱,并请代为转达给阎老师。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关注公建民营的专家意见——2012年9月10日礼拜一
今天整理了一下,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在2010年的第六届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上,就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问题所做的主题报告,我觉得其中对我的调研有用的信息为:
1、公建民营的概念
“公建民营则是指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招标,很多的社会团体,服务组织,第三部门,包括民间的力量就来投标,政府在各类投标的团体当中,服务组织当中进行选择,谁的注意高明,谁的信誉好,谁的资金运用的节省,就交给谁去办。”
但是,对于“谁的资金运用的节省,就交给谁去办”,我很不理解,因为海沧区和集美区的社会福利中心都是谁出价高给谁的。这有待于直接求教于阎青春老师。
2、公建民营的非营利性
“公建民营并不是说要建设那些高档的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政府去建,而是非营利型的,福利性的,公益性的养老机构,由政府出资,社会去办,那么那些高档的,营利性的政府尽量不要去染指。”
但是阎青春老师又说过,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承办公建民营的养老院,难道营利性的承包者会因此而甘愿变为非营利、福利性的、公益性的养老机构?这也有待于直接请教阎青春老师。
3、目前有些公建民营偏离了轨道
“市场化的定位和机构需要长期照料服务的老人支付能力不足之间矛盾日趋尖锐。也就是说不管是公办的还是私人办的,社会办的,现在都用一个市场化的价格来定位,你掏得起钱就进,掏不起钱就不能进,因此就需要我们专业照护的老年人被长期拒之门外,不能享受长期的照料服务,所以我们养老机构特别是政府资助办的服务机构,偏离了他的轨道。”
“对养老机构的资源分配及各种补贴扶持本来应该是雪中送炭,解决最困难,最需要服务的人群,结果适得其反,成了补贴富裕老人的锦上添花,这样进一步加剧的社会的不公平,所以机构养老的方向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正确发展的轨道。”
阎青春老师的这一看见,确实是切中当前公建民营弊端的要害所在。
鉴于以上阎青春老师的想法,我觉得很有必要与阎老师直接取得联系,可以将我们所了解到的信息转告给他,相信他能够比我们更能运用这些信息倡导政策的改善!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发现香港“公私合作”貌似大陆“公建民营”——2012年9月6日礼拜四
今天发现这与香港社会福利机构的合约制度有些相似,搜集到以下信息:
“目前香港的安老院大致分为四个类别:一般机构必须向政府交代帐目,服务情况按法律要求;第二以政府公建,合约公开招标;第三政府买部分的床位,派人入住,人员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第四自负盈亏安老院,是自己拨款兴建的,没有接受任何政府的资助,不得与机构的董事会分红。
“香港的情况不是叫公建民营的,是合约制度的,是建好了老人院招标的方式跟台湾差不多,招标的方式比如有两百个床位,一般政府是派人入住的;另外就是这个机构自己收人,自己按自己的情况收人,政府有少量的补贴,但是整个来说,我们要达到自负盈亏,就是这样子的,营利亏本也是自己负担的。
如果政府合约也有一半是他派人入住的就不收,另外一半租给你的他就收。
“政府合约的护养院,采用“公私合作”方式运作政府以1元(港币,下同)的象征性租金将房子租给院方,并从政府奖券基金中提供2500万元作开办经费,还会出资购买部分床位;院方负责招募人才,提供服务。政府的不同部门会不定期对护养院进行抽查,并按照服务评估决定是否续约。
“香港有500多家为65岁以上长者服务的安老院,护养院是其中一种,特点是可以为健康欠佳、身有残疾的长者提供医疗服务,床位分为政府资助和非资助两种。入住政府资助床位,每月只需缴纳2000元,政府再补贴给院方8000元。而非资助床位的院费每月在8000元至18000元之间,由入住者承担。院费涵盖食宿费用,尿片费用等需另外收取。紫云间有205个宿位,包括88个政府资助宿位,117个私人宿位。目前香港拿护养院牌照的安老院只有40多家。所以,老人要入住并不容易,尤其是申请政府资助宿位更是难上加难。”
就以上信息, 我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请教了香港社会福利署合约管理组以下问题:
1、私营机构也可营办适用合约制度的社会福利机构?私营机构是指营利性机构吗?
2、如果私营机构是营利性机构,那它在营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时候,是否可以分红呢?
3、合约制度与牌照制度、购买服务有何关系?
4、自负盈亏安老院,是自己拨款兴建的,没有接受任何政府的资助,不得与机构的董事会分红,对吗?
期待香港社会福利署合约管理组的回复!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福利机构市场化的隐忧——2012年9月5日星期三
中国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曾公开呼吁,“随着‘421’家庭的增多,中国的老年人可能70%以上都是支付能力不足的,所以一定不能将这个历史重任轻率地甩给‘市场’。如果市场能解决服务照料的问题,试想,那得给老年人多少养老金才能填满“市场”那巨大的胃口?”。
目前,大陆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想要借鉴境外先进的公建民营理念,以解决老龄化日益严峻的难题,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却成了政府推卸责任,引入民间商业机构来商业经营公建民营福利机构。这一做法俨然成了一种变相的市场化运作,而这却导致公建民营福利机构价格昂贵,普通工薪阶层难以企及的不公益问题。
分析其中的原因,政府投入少是导致公建民营福利中心走向异化的原因之一。因为港台的公建民营基本上是政府全部承担费用,而民间组织提供服务来由政府购买就可以了,不存在着还需要引进商业机构的问题。社会公益事业进入商业机构的营利性病毒,实在是不明智之举。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第六届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公建民营 公办民营——2012年8月30日礼拜四
今天主要关注了一下主题为:公建民营 公办民营的第六届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这个2010年开的会议,已经对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和见多的探讨,所以找到后就觉得特别宝贵,然后花了一天的时间阅读会议记录,以下获得的有用信息: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时候,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干,高性能的体制,按照管办分离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进行经办或管理原则,政府负起行政监管的作用,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当某地、某个社区、某个城市需要建设养老机构,达到了建设标准的要求,必须建,也应该建养老机构的时候,政府要出资,但是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招标,很多的社会团体,服务组织,第三部门,包括民间的力量就来投标,政府在各类投标的团体当中,服务组织当中进行选择,谁的注意高明,谁的信誉好,谁的资金运用的节省,就交给谁去办,办的过程当中,政府运用这些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不断的进行检查监督和制约,你说一套做一套,我要给你量黄牌,你如果再不改我就取消你的资格,换别人,因此这才是政府的职能,但是这个钱大头要有政府出,所以叫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并不是说要建设那些高档的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政府去建,而是非营利型的,福利性的,公益性的养老机构,由政府出资,社会去办,那么那些高档的,营利性的政府尽量不要去染指。
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一套 完整的检查监督机制,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依规公平有序的进行,也就是说我政府招标也好,检查监督也好,量黄牌也好都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作为依据的,如果这些东西不建立起来,去招标就会无须的进行,就会导致一种混乱的状态,甚至有可能导致明面上打着改革的旗号,背地里给七大姑八大姨操作,因此需要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不再由政府直接经办,与市场经济接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个人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基本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管理、服务和运营。
台湾的做法
对于机构服务部分,机构服务是提供给中低收入的部分,有需求的话让他们可以进住到机构,但是评介等级是甲等以上的,不管是在县市还是台湾整个全部里面是优等或者甲等才能接受这样的安置,社会补助一定的金额,为需要安置的长者来付费,这是跟机构相关的。
非营利组织去标,把经营权交给这个机构,所有盈亏都是承标的单位支付,这些机构在台湾其实占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还是属于自营的小型的机构
香港的做法
老人都是希望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安老的,2010年居家养老会是主流,目前香港的安老院大致分为四个类别,一般机构必须向政府交代帐目,服务情况及法律要求。第二以政府公建,合约公开招标;第三政府买部分的床位,派人入住,人员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第四自负盈亏安老院,是自己拨款兴建的,没有接受任何政府的资助,不得与机构的董事会分红。这个是不是相当于内地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呢?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整理《关于公建民营的建议信》——2012年8月28日礼拜二
今天继续整理《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公建民营中的问题的建议信》,需要整合并分析近3万字的调研日志,共13个省市的23个公建民营个案,实在是让我感觉有点焦头烂额倍受煎熬。
但是感谢上帝!还是有整理出一些思路和想法,找出了一个大陆公建民营中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公建民营福利机构的营利性,打算从价格不受物价局监管、民营机构资质不理想、承包价格太高、政府允许民营机构营利等4个方面来分析和说明。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集美区福利中心确定“公建民营”——2012年8月27日礼拜一
上周五看到一个报道:“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将实行‘公建民营’”,而承包者却不是上杭县福临门托老院,而是厦门市爱欣老年公寓。
所以,今天我就再次致电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经过两次踢皮球后,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现在才刚刚签订承包协议,要12月之前才能装修完毕,届时才能申请入住。但是具体的入住标准要问爱欣养老院,因为这个福利中心公建民营是面向社会的。有关为何直接承包给厦门市爱欣养老院,在政府采购网和厦门方信公司网上都有公开的信息。
后来,我果真在集美区政府采购网上查知:“原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杭县福临门托老院放弃中标资格,经采购人研究决定由第二中标候选人厦门市爱欣老年公寓替补。采购补充通知:发布时间为:2012-07-24 16:49:53 ”
所以,至此,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已经是确定由厦门市爱欣养老院来公建民营了。纵观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的整个公建民营过程,每一步都有进行信息公开,经过第一轮公开招标失败后,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招标方式,而后又推迟定标日期,后来公布中标结果后,又由于第一中标人上杭县福临门托老院放弃中标资格,而转由第二中标人厦门市爱欣养老院承包。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大陆公建民营情况汇总——2012年8月24日礼拜五
今天根据现有的调查材料整理出来的大陆公建民营情况汇总,汇总出全国13个省市的20多个公建民营的个案。整理出这样一个原材料,是为了可以集中有用材料,缩小研究的范围。下一步我将根据这份材料草拟出《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公建民营中的问题》的建议材料,今天我也已经草拟出来引言部分。
另外,小潘向全国31个省申请的有关公建民营的信息公开,已经陆续有回复了,我打算在收齐之后再汇总向您汇报。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投诉海沧区福利中心——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
就海沧区福利中心未经公开招标就“公建民营”一事,今天继续分别致电了海沧区财政局采购办、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海沧区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处,得到的回复如下:
1、海沧区财政局采购办小陈(15985830490):海沧区虽然新近出台了《厦门市海沧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但是海沧区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范化工作正在起步阶段,各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目前有几个项目正在实施,但是海沧区福利中心属于《规则》实施前的项目,所以不适用《规则》,所以也就不违反《规则》,也就不违法;况且,福利中心项目是由民政局一手操办的,也是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经各部门一致同意通过的,详细情况需要问民政局或区政府常务会议。
2、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0592-2223287):该中心只是资产转让的平台,并不具备监管的职责,有关公共资源配置违法的举报,应该向厦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处反映。
3、海沧区民政局(0592-6583782):该福利中心承包行为并不是政府采购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批准不需公开招标就可以承包的批准文件;该福利中心是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经各部门一致同意通过的,具体的程序和文件要问区政府常务会议;该中心采用“公建民营”的模式,是未有先例的创新之举,并没有既定的做法和规范,许多方面都是有待进一步实践确定的;该福利中心的向社会开放的床位收费是所以会非常高,是因为要资助其他无偿提供给三无无保人员的床位,吃亏的生意商家是不会做的,能否赚到钱就要看自己的本事了;现在承包该福利中心的新阳医院亏得要死有苦说不出呢,6个月之内装修出9层楼耗资500多万,可不是容易的事情;现在福利中心住的社会老人非常少,所以新阳医院亏得很厉害。看到新阳医院由不规范的地方,就可以向区民政局反映,他们会监督新阳医院落实承包协议的。
4、厦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处(0592-5398128):所反映的情况要进一步与海沧区核实后才能给我回复,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要提出异议或投诉,需要提交书面材料,所以我需要向海沧区民政局、海沧区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的投诉材料。
根据以上情况,向海沧区民政局、财政局反映都没用,我决定向以书面的投诉信得形式,向厦门市财政局反映,以下是我即将发出去的投诉信全文:
致厦门市财政局的投诉信
厦门市财政局:
我是厦门市的一个普通公民,一位重度残障人士的亲友,我叫邓庆高,现住厦门市集美区大社路1X7号,身份号是3601121985021424XX,电话是150803341XX。
特向贵局反映,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运营出租,未通过网络等公众媒体公开发布配置信息,未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就于2011年底直接承包给新阳医院,违反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和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
我能提供的证明材料是:
1、网络上全无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运营出租的信息;
2、该福利中心承包协议的签订是在《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之后;
3、我曾致电过海沧区民政局、财政局、政府办询问此事,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其做法并不违法。
由于该福利中心为依法进行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违反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导致运营该福利中心的新阳医院一味追求高标准高收费,而致使收入平平的重度残疾人根本无法承担起高昂的费用,使本属于公益性质的福利机构并不能实现公益的目的,违反公共利益而成为高收入人群的专利。
故特向贵局投诉此事,望责令纠正此违法行为,使福利中心回归公共利益。
此致!
厦门市的一个普通公民 邓庆高
2012年8月22日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收官——2012年8月21日星期二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调查进入收官的阶段,这部分由庆高负责。我转向于重度残疾人士未来安置的调查,并继续前面信息公开申请的监管。
调研部:潘生建
公办民营在浙江杭州——2012年8月21日星期二
今天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访问,得到了有关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基本情况,记录如下:
杭州市社会福利处鲍老师(0571-85166137):杭州市规范养老行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主要存在于乡镇一级,市区两级都没有公建民营的先例。20多家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物价局审批,70多家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民办养老机构主要集中在老龄化较为严重的上城区。民非注册、工商注册的民营机构都可以承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租金会比市场价便宜许多,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的方式选择合资质的民营机构。但是具体的公建民营情况市民政局没有个案,要问上城区民政局。
但是当我再次致电上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的朱科长(0571-87804126)时,却被告知朱科长已经退休了,新任的科长还没有到任,而其他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个清楚公建民营的情况的,说是工作分工不一样,只有已经退休的朱科长才是具体负责公建民营的,所以这一条调查的线索就这样断了。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信息公开告一段落——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
关于“ XXX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及对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告一段落,并也陆续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回馈,虽然目前还没有正式回馈申请的信息,但是,不管他们是怎样的回馈,都可以作为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执行力的一次机会。现在的工作又重新转到寻找具体实例当中。祝我好运!
调研部:潘生建
公办民营在北京——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
今天我以厦门市一家想要公办民营的福利机构的身份,致电了北京市民政局,经过若干个电话转呼后,终于找到了一个负责养老机构梁先生的工作人员,经过与梁先生长达近半个小时的交谈后,我得到了以下北京公办民营的信息:
1、北京公办民营机构都要求是非营利的,可以赚取一部分费用,但是不得进行分配,要用于该福利机构的发展。
2、北京政府对公办民营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范,并没有专门而详细的规范。
3、北京公办民营形式的产生,起因于县区以下的福利机构没有正式的行政编制,没有人管理县区以下的福利机构,为了解套才采取公办民营的方式借民间组织的人力予以运营的。
4、北京公办民营并不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而是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与民营机构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为孤寡、三无、低保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而民营机构只需要交纳一定的建筑折旧费即可。
5、北京现有各级公办民营福利机构40多家,政府对民营机构给予1万元/床位的补助,目前还没有完全由民间自己建成的福利机构。
6、北京公办民营机构的收费标准靠市场调节,政府只对公办福利机构规定了指导价,民营机构的定价政府已完全放开,物价局、发改委都已不强制规定了。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
从8月15日到8月17日,本人开始向全国22个省(除去台湾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政府依申请公开“XXX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及对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的信息。其中网上在线申请成功17例,电子邮箱投递申请成功8例,使用传真提交申请成功4例,只能用邮件投递的有2例。以下是在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 没有提供网上在线申请平台,但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申请。这样的地区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辽宁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既没有提供网上在线申请平台,也没有提供或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无法使用。这样的地区有河北省、湖南省、北京市、云南省、四川省、山东省。其中,河北省甚至无法从网上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而湖南省则还没有提供传真号码。其余的四个地区是通过传真来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
3. 有提供网上在线申请平台,却无法使用。广东省的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只准许广东省籍户口的人使用,所以本人不得不通过电子邮件向其申请。福建省的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出现无法提交的问题,本人也不得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
4. 网上在线申请已提交,却无可在线查询路径。很多地区的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在用户提交完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都会提供一个查询号,以便用户查询信息申请的状况。可是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湖北省和甘肃省这五个地区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调研部:潘生建
全国信息公开申请——2012年8月16日星期四
今天继续向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就“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及对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目前除了四个直辖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和云南省即无法在线申请,也无法使用电子邮箱投递。其中,河北省政府网上甚至没有提供申请表的下载链接。另外,浙江省在线申请无法提交。
调研者:潘生建
致电3例公建民营——2012年8月16日星期四
一、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老龄科(021-64982221):
该区有两个公建民营的福利机构,一个是中谊福利院,一个是莲花老年公寓。中谊福利院是统一公开招标,然后选取符合资质的组织负责承包经营;莲花老年公寓是政府回购的企业房产,然后由前期的原有经营者继续经营的。没有专门规范公建民营的法规,都是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为老服务政策来统一规范的。
二、江苏宿迁泗阳县福利中心葛友林(13951379872):
福利机构公建民营肯定是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来公开招标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但政府建了房屋肯定是要收取租金的。承包经营者有义务接受当地的人员入住的,这是在承包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的。规范公建民营的法规,也就是养老条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老年人保障法等法律,由各地结合相关政策自己操作,并没有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承包者要求:要有经营经验,也要懂得相关政策,还要有必备的业务知识;个人是可以承包的,但也是有上面的要求的,这些要求在招标书上都是有提出的。
承包者都是商家,是会营利的,但是需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政策和标准。公建民营的福利机构的收费标准,物价局是无权监督的,是民政局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宿条件而确定的,有高中低等不同的档次。目前中央和地方都还没有有关公建民营的福利机构的收费标准的规定,都是地方各自把握的,像南京为5-6千元/月,而小县城只有1-2千元/月。
三、浙江台州玉环县福利中心长者公寓于主任(0576-87224092):
该机构的公建民营招标并没有成功,有一家承包商做了一两年就没做了。这两年该机构是不可能再进行公办民营了,因为公建民营有利有弊。弊端主要在于财产纠纷上,其次民营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一般在特护标准上都跟不上,再次在设施的资金投入方面,民营机构也不太愿意,但公家投入又会面临财产保护的问题。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全国信息公开申请——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今天开始向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就“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及对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目前已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依申请公开,其中,黑龙江在线申请无反馈,邮箱无法投递;辽宁省无法在线申请,已用邮箱投递;山东省无法在线申请,邮箱也无法投递;河北省无法在线申请,也无法获得申请表。
另外,今天也联系了厦门市爱欣老人公寓,了解到,集美区爱欣老人公寓就是一个公建民营的案例。在网上,我们也找到了集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厦门市集美区方信采购招标站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目前,已经分别向集美区民政局和集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公开他们与厦门爱欣老人公寓签订的合同。
调研部:潘生建
找到3个公建民营案例——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今天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查找公建民营在全国其他地区的实施情况了,终于意外地找到了以下3个公建民营案例:
1、浙江台州玉环县福利中心长者公寓
该中心实行“国办民营”以承包责任制形式开展对外合作,全盘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经营管理。
2、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
其运营承包项目公开进行招标,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3、内蒙古五原县综合福利中心
该中心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对其承包经营进行公开招标。
以上3个案例都是研究中国大陆公建民营现实状况的很好的材料,下一步可以通过电话或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到更多我们想要了解的信息,感谢上帝让我有这样的意外发现!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信息公开进行时——2012年8月14日星期二
今天,北京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寄出去了,也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另外,对于深圳市政府的网上无法查看信息公开申请状态的情况,向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市长热线反映。今天还发现,在小树苗附近的厦门市爱欣老人公寓,是由厦门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经厦门集美区老年办财政全额拨款投资的,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民办老年福利机构。这是否也是公办民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呢?我在网上也查找到这个老人公寓的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
调研部:潘生建
大范围的信息公开申请——2012年8月13日星期一
今天开始在网上分别向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佛上市,杭州市的民政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管理办法及公办民营委托过程所依据的法律,如,政府采购法等”的信息公开。因为这些沿海城市比较发达,也是尝试社福机构公办民营的先行者。其中,在向北京市和广东省申请信息公开时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们要求用书面申请的方式。北京的原因待查,广东省的网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是本地户籍,若非就要以书面形式申请。我考虑将下载这两地的申请表,然后传真给对应的信息公开管理部门。
调研部:潘生建
公办民营在江苏——2012年8月13日星期一
今天主要查找了全国其他地区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情况,发现江苏省的残疾人服务组织采取公办民营的形式运作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俨然成了残联更加有效率地开展工作的新宠。
同时,今天也了解到,有一些官方的社会服务建设正在兴建,也想要采用公建民营的形式,但是官员们却并不是很了解公建民营为何物。所以,此时若能给这些官员提出一些比较中肯和有建设性的建议,将会比较容易被采纳。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非营利性机构不准营利!——2012年8月9日星期四
今天查找到了2006年发布的《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的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因此,按照硬件设置,保障条件,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结合当地居民收入,充分考虑大多数入住对象的承受能力制定收费标准。
所以,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是不准营利!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的豪华住宿环境与高昂的住宿价格,是与非营利性原则相背离的。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营利性企业承包非营利性机构?!——2012年8月8日星期三
今天我在网上查找到了厦门、重庆、山东、广东等地的民间组织承包公办民营社会服务机构的承包资格,具体如下:
1、厦门:厦门市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招标的供应商资格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和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但此文件在招标书内,由于招标已经结束,已无法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取得招标书,此件有待向集美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重庆:重庆市将积极探索推进“公建民营”模式,将新建或原经营管理差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经营管理经验强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管理经营。
3、山东: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建东表示,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创新,重点是推进公建民营,提倡以总体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者有能力的个人进行运营;
4、广东:广东省增城市朱村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招标供应商资格: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 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综上可知,营利性企业也可以承包大陆的公办民营社会服务机构,营利性企业居然可以承包非营利性机构?!真的是太不同于港台的公办民营模式了。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整理两岸三地调查小结——2012年8月7日
今天主要整理了前期调查收集到的,有关香港、台湾、大陆、厦门等地区的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资料,已经初步整理出了《中国香港公办民营情况调查小结》和《中国台湾公办民营情况调查小结》,正在整理《厦门公建民营情况调查小结》和《中国大陆公办民营情况调查小结》。
希望对已经收集到的信息做一个归纳和梳理,为下一步的调研做好铺垫,以求稳扎稳打地进行调研。
CP小树苗调研部 邓庆高
信息公开的拉锯战——2012年8月6日星期一
今天下午,就之前的信息公开内容继续追踪。海沧区财政局仍然没有回复,我们觉得这样很花时间,干脆就直接打电话去海沧区财政局了。我们就海沧区民政局未经过公开招标就与新阳医院签订协议这一作为的合法性致电海沧区财政局,对方的回复是,该项目是由海沧区常委会批准的,批准文件属于会议机要,申请信息公开得联系区常委会。然后我们向海沧区政府办公厅和海沧区政府网都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另外,我们也通过网络,向厦门市民政局提出制定民间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建议。
调研部:潘生建
投诉信与市财政局的回电——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今天,在庆高的帮助下,就集美区民政局不予信息公开的问题,写了投诉信,分别向集美区政府,厦门市市长热线进行投诉。以下是投诉信的内容:
“您好!我是厦门市的一名普通公民,因为在工作生活及亲友中常会接触到一些残疾人士,他们因为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支持,往往陷于绝望当中。所以,本人积极关注政府有关残疾人士的优惠政策,希望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
近期,从网络上得知,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已建成,并且其经营权已经承包给了上杭县福临门托老院。然而在网络上只是公开了招标结果,却没有集美区民政局与上杭县福临门托老院签订的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承包协议、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招标书和中标书、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的招标标准等信息。所以本人就以上内容向集美区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却得到“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承包协议、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招标书和中标书、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的招标标准等文件材料,属我局内部资料,不予公开”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本人所申请的上述文件,并不涉及政府或他人秘密,是集美区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老人、残疾人等公民的切身利益的信息,也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与标准及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所以,集美区民政局答复上述材料“属我局内部资料,不予公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贵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遂向您反映,请贵单位予以责令改正!”
另外,下午还接到一通来自市财政局的电话,他是看到了我之前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以来了解情况的。在电话中,他没有给出直接的答复,却暗示我所申请的信息应该是向区级的财政局申请。可我直接问,我是不是不该向市财政局申请这些材料时,他并没有给出肯定的答复。然后,他把话题转到我的申请程序问题上。他说,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和所公开信息用途的证明,然后要了我的手机号码,说要再联系我。可是,目前为止,都没有联系我。明天是信息公开申请的第十五天,不知道,他们最终的回复是什么?
调研部:潘生建
两个大陆公办民营案例——2012年7月31日
今天的任务是查找一些类似于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的承包过程的公办民营项目的案例,找打一下两个案例:
1. 长沙市雨花区社会福利中心
长沙市雨花区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一家集老年人休养、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性福利机构,由雨花区民政局兴建,委托湖南省康乐年华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运营,是湖南省首家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主要承担雨花区“三无”、“五保”老人政府集中供养、兼顾社会福利寄养的长沙市第一家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敬老院。
2. “和谐绿荫村”
“村长”马国成是陕西省靖边县人,从小乞讨为生,淳朴厚道的乌审旗牧民曾多次接济他。最近十几年来,他靠贩卖蔬菜、开旅店、搞运输,每年能挣几十万元。从1983年收养第一个孤儿起,到目前已收养过56个孤儿,曾在靖边县开办过孤儿院。带着继续开办孤儿院的愿望,他带着18个孩子于2005年12月来到乌审旗。
多年来,乌审旗的社会福利事业都是靠政府投入,但由于地方财力薄弱,投入资金有限,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孤弃儿童的基本生活都得不到持续保障。乌审旗民政局经过和马国成商谈,最终以“公办民营”的方式创办起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家孤儿院和敬老院“两院”合一的“和谐绿荫村”。按照协议,“和谐绿荫村”这个大家庭里的一切开支,除民政部门给予的定额补助外,其余部分均由马国成筹资解决。从年初至今,马国成已自筹资金20万元,新建了8间200多平方米的新房,并购置了新的生活用品和必要的配套设施。马国成是“和谐绿荫村”的法人代表,其工作在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在查找案例的过程中,看到不少学者对于现在公办民营现状的研究,其中还是以之前6月15日日志所提到《稳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试点改革》文章中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公办民营的问题总结最为精彩全面。另外,也引发了我对中国整个社会福利的思考,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并不是政府工作的重心,经济的发展是政府所认为的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也因为政府的这一导向,民间并没有形成很多有着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民间团体,进入福利事业的企业或民非也是冲着这个行业的经济价值来的,如养老业。没有这种普遍的承担社会责任,看顾社会弱势全体的社会风气,公办民营即使是个很好的模式,也容易在最求利益的冲突中,变形。
CP小树苗调研部 潘生建
初感公办民营尚不规范——2012年7月30日星期一
今天上午和庆高分享了一下上次也是自己的第一次的信息公开申请,庆高说,信息公开申请不需要那么详细的描述,只需直接表达一下你所需要的内容文件即可。所以我又重新向集美区财政局、集美区民政局、海沧区财政局提出了关于该区社会福利中心委托民间机构承包经营的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且,也向市长办公室写了反应自己对于海沧、集美这两区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情况的疑问的电子邮件,等待回复。
下午,开始查找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案例,希望了解其他地区的公办民营的委托承包过程是否如海沧区一般,因为我们一直对该承包过程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我查找了一些养老机构的公办民营情况,目前,采用公办民营的模式进行老年人服务事业的推广是众望所归,既能够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提升政府服务效率,也能吸收民间资本,缓解民间养老机构的生存压力。这样说来,公办民营似乎成为了一颗灵丹妙药,然而,从现在我国所推行的情况看来,境况并不如意。公办民营往往就成为了民间大财团公开地获取公共资源来进行营利性经营,谋取暴利,也给政府一个推卸自身对于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责任的借口。
总之,初步感觉到,我国关于公办民营的法律依据还不健全,甚至无法可依。
CP小树苗调研部 潘生建
政府失能,民间无力——2012年7月20日星期五
今天,整理了香港朋友来厦门开展亲自营会的参与家庭的名单,不禁意识到,我们所服务的孩子在不断地长大,十几岁了,渐渐地,家长再也抱不起这些孩子了,要帮助孩子出门、自理也越来越困难,甚至有的孩子渐渐变得不爱说话了,不爱动了,或者,更容易发脾气了。
今天,根据庆高安排的任务,调查大陆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各类形式,查找案例。在查找过程中,看到在养老领域,虽然已推行多年的公办民营,但效果却不理想。虽然政府意识到要仿效先进发达国家在福利事业上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但是很明显,政府这样做的决心并不够。而民间机构又处处受限。由此引发了我第一次对中国民权的思考,我们当真是发展中的国家呀!
CP小树苗 潘生建
申请信息公开——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
今天向厦门市财政局申请了两项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在没有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就和厦门市海沧新阳医院签订了《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经营承包协议》。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中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厦门市财政局是负责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所以,我们希望从财政局那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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