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是一年残保金申报季
最近在为多家社会组织申报残保金的过程中不免心生感慨——为什么社会组织不能享受残保金免征政策!结合实践中的一些情况,特撰写本文与行业内朋友分享。
先来看一个北京的案例:
北京一家基金会2023年8月接到税务专管员电话,称该基金会在纳税申报系统中“登记注册类型”不对,基金会不属于残保金优惠对象,该基金会需从2019年起补缴残保金,涉及补缴金额4,239.63元。
相关政策梳理
残保金自2016年起由税务代征,相关免征优惠政策一直存在,具体如下: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财税〔2015〕72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上述政策条款大家应该也看出来了,2015年和2017年免征优惠政策使用的是“工商注册登记”,执行中就将在民政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排除在外了。不知是政策的疏忽,还是社会组织就不应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如果说当年是由于政策中限定了“工商注册登记”的组织,那么2019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及后续财政部发布的公告中均未提及“工商注册登记”,而是用的“企业”、“小微企业”,那么按照(小微)企业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的社会组织,是不是终于可以享受残保金免征了呢?
实际情况是,在申报职工人数低于30人后并没有给予免征,我们咨询了北京税务服务热线12366,得到的答复是:只有工商注册才可以免征。据我们了解,这一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我们不明白,道理何在!
这个城市的社会组织
享受了残保金优惠政策
这个城市是我们目前了解到的唯一一个明确了社会组织同样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的城市,它就是——深圳。
深圳发布的征收通知中对申报对象统称为“用人单位”,未提及“企业”二字,具体申报中也是能够按照免征政策进行申报的。我们也向深圳残联和税务部门进行了确认,得到的答复是:只要满足条件,社会组织也可以免征残保金。
相关政策: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2021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深残联发〔2021〕5号)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2022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深残联发〔2022〕4号)
社会组织怎么办?
目前,除了具有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外,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纳税范围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基本是一样的,为什么残保金就不同了呢?
几年来社会组织对此事件一直缺乏呼声,大部分社会组织都是逼不得已就申报缴款,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申辩。
我想,如果社会组织能够联合发声,特别是社会组织联合会、民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这类社会组织的“娘家”,能够代表广大社会组织向相关部门反应、呼吁,相信一定能够引起重视,正本清源,减轻社会组织的经济负担。
谨以此文发出我们的声音——社会组织应与工商注册企业享受同等的残保金优惠政策!
杨丽春:北京恩友业务经理 中级会计师
从事社会组织财务工作11年,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受邀为多个城市社会组织做财务管理培训。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公益创投等项目财务评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