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对于基层社会有序良治意义深远。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越轨事件屡见报端,学界有关其生发虽有多种解释,但缺少整合性的理论分析模型。为此,通过选取13个社会组织越轨行为代表案例并基于扎根理论,本文构建起“自律-他律-关系”解释模型,系统化解读了社会组织越轨现象的生成机理。研究发现:社会组织越轨行为有中介性、偏项性等6种表现形式,并表征于“廉”与“能”两方面的缺失,内生于自律、他律及跨部门关系三方面的互动耦合。为此,未来应强化组织内部自律与外部他律并协同政-社、企-社关系的重塑,以构建立体化的公益越轨行为治理机制,从而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与公信力建设。
【关键词】社会组织;越轨行为;扎根理论;自律-他律-关系
一、引言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高达90.2万个[3]。事实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极为重视社会组织并强调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价值,党的二十大提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在赋予社会组织新的使命的同时,也亟须其由数量扩张转向质量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近些年,如郭美美事件、红顶协会风波等越轨事件也屡见报端,使公益事业遭遇公信力危机。可以说,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愈加凸显,确保其规范运作意义重大。
文献梳理表明,已有针对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的论述多呈碎片化特征并散见于其他主题研究中,如监管体制(柴一凡,2021)、信息披露(Keatin & Frumkin,2003)、内部治理(王红艳,2016)、制度建设(王名、贾西津,2003;王栋、朱伯兰,2018)等。某一社会现象的发生并非基于单一要素便能够廓清,仅立足某一环节无益于对社会组织越轨行为进行全景刻画。可行的思路是,从多要素交织的复杂系统视角进行致因探索。然而,学界对该主题尚未予以充分关注,仅有个别研究进行了初步探索,如有学者从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两个角度对基金会违规事件做出探讨(周俊、徐久娟,2020);有学者在文献提炼基础上对NGO贪腐的影响因素加以验证(韩艺等,2021);有研究基于社会规范、组织能力、个体认知三视角阐述了疫情中慈善组织公信力流失的形成机理(任彬彬、宋程成,2020)。在打开社会组织越轨黑箱的同时,上述研究亦存有疏漏之处,即:着眼于单一化的组织类型及肇因维度,致解释力孱弱;或侧重于现象描绘及策略探索,致因素溯源不足;或缺乏丰富的经验材料支撑,致论证的主观化,关于社会组织越轨行为何以而发又从何治理仍缺乏系统的理论解释框架。
通常,从实践优化角度看,识别某困遇的致因比确认其影响结果更有价值,亦为规范治理的探索提供了方向。同时,从方法论看,验证性的分析路径适用于已较成熟的研究议题,而社会组织越轨作为一项鲜有讨论的主题,对其归因及构建防控路径则更适用于探索性的分析范式。鉴于此,研究拟借助扎根理论,基于代表性案例的公开报道、文献资料和访谈等,试图探索并构建整合性的理论解释,为社会组织规范治理提供相关借鉴。
二、概念廓析与研究设计
(一)社会组织越轨行为内涵理定与典型呈现
越轨指在某种程度上偏离社会公众所认为的正常行为而产生的现象(梯尔,2011),有个体越轨和组织越轨两类。总体上,既有研究多以个体越轨(雇员、公职人员、教师等)为主,聚焦于个体微观行为、心理与越轨行为的关系解读,如领导方式(Sawitri,et al.,2018)、人格特质(Mai,et al.,2016)、工作环境(Ahmad & Omar,2014)等。虽相关研究颇丰,但关于越轨行为的概念内涵尚未达成共识,而在组织越轨层面,更难找到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立足社会组织的活动场域,可以发现,社会组织所生产并供给的产品多为无形的社会公共品,因而其主要通过人力资源进行供给,由此,组织成员成为组织品牌大使,其基于组织使命的行为也自然意涵于组织行动之中。继而,特殊的组织属性决定了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公益组织的行为印象定位在组织一层,成为大众理解当下社会组织行为的基础,从而发挥塑造社会组织形象的作用(任彬彬、宋程成,2020)。也就是说,从业者的个体越轨行为将链式传递至组织层面。同样,个体越轨行为通常也生发于宽松不良、程序不当、规制不全的组织环境中,而这本身就是越轨现象的重要表征。因而,不同于商业与公共组织对越轨单位的清晰区分,社会组织中的越轨现象更多体现并作用于组织整体层面。为此,基于学术探究需要并参照经典释义,在典型事件梳理提炼的基础上,本研究将社会组织越轨行为定义为:社会组织或成员为牟取个(团)体私利,或因公益能力不足,违反正式的规则、规范或非正式的社会信念、道德,而偏离组织使命与公益角色职责的行为。社会组织越轨是一个宽外延、广域别、多种表征形式的行为。立足廉能表征并参照相关研究,本文提出六种不同的社会组织越轨形式(见表1)。
(二)研究设计
1967年由美国学者格拉泽和施特劳斯提出的扎根理论(Glaser & Strauss,1967),是一种基于经验数据建立理论的研究逻辑(Strauss,1987:5),通过对原始资料的归纳、抽象提取概念及范畴,以自然呈现研究议题及背后的深层理论。总体上,基于扎根理论所开展的理论建构过程规范、严谨,适用于针对新议题、新理论的探索性分析。
扎根理论秉持“一切皆为数据”的理念(Glaser,2001:46)。访谈、新闻报道、网站评论等各类与议题相关的材料均可作为理论阐释的根基。为确保案例代表性,本研究在相关事件材料选取中兼顾组织类型多元化、越轨事件典型性、发生时效性等标准,共选取13个典型社会组织越轨事件,涵盖了奢乐性、偏向性、中介性等六种社会组织越轨行为,如机构领导者贪腐、超出业务范围活动、违规收费、财务信息造假等;案例机构覆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及社会服务机构三大类别社会组织,属性涉及官办和草根组织两类[4]。通过广泛搜集权威媒体报道、评论文章及相关文献等获取翔实的材料,并补充相关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及捐赠者的访谈,本文最终形成约45万字的原始材料;基于此,本文选取了10个案例的材料与访谈文本进行编码分析,剩余3个案例用作理论饱和度检验。
三、分析过程
(一)开放式编码:概念与范畴生成
开放式编码(Open Coding)中研究者需本着开放的思维对原始语句逐句录入以形成初步概念,再通过比较概念间的联系,归并同类项最终实现范畴化。基于NVivo分析工具,本研究在此阶段得到47个概念并经梳理后形成17个范畴(见表3)。受篇幅所限,列举部分编码过程(见表2)。
(二)主轴编码(Axial Coding):主范畴浮现
在这一阶段,需重新回到原始文本,对各范畴的支撑材料进行反复比对,将具有同一关系网络的范畴抽象升华,形成主范畴。研究在此阶段共计形成5个主范畴,即组织内部管理、领导者特质、监督约束、制度建设、组织间关系(见表3)。
(三)选择式编码(Selective Coding):提取核心范畴与故事线
根据核心范畴所具有的核心性、解释力、频现性等特征,本研究在前两层编码的基础上深入对比并发现:“自律-他律-关系”三维构念可较好地链接、引领所呈现的编码体系,具备相当的分析力。为此,本研究将核心范畴确定为廉能视角下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的“自律-他律-关系”结构。围绕此核心范畴开发出的故事线如下:组织内部管理、领导者特质、监督约束、制度建设、组织间关系五大范畴为社会组织越轨之源,五大范畴可进一步提炼为自律、他律与关系三大构念。其中,组织内部管理及领导者特质构成“自律”构念,决定着内部“廉”与“能”之养成,是越轨行为的内源因素;制度建设与监督约束则构成了“他律”变量,是组织形象形塑的外部场域和越轨现象的规制性外因,塑造着社会组织的廉洁性。与自律、他律不同,“关系”强调社会组织能否妥善处理好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如在与政府交流中能否保持自身独立性,在与企业交往中能否避免非正当关系所带来的使命漂移,调节着二律诱致下的组织廉能状态。
(四)理论饱和度检验
为达到理论饱和度要求,对剩余材料继续编码分析,同时就理论编码向2位社会组织研究专家进行咨询,请他们把关,最终并未产生新的重要概念、范畴或关系,模型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内容效度。此外,对编码表进行一致性检验,五大主范畴的指数均处于0.841~0.946,具备较好的一致性水平。
(五)理论模型构建
从衍生形式看,组织越轨深层表征为“廉”与“能”的破防(见图1),即:“腐而有为”如善款私用、损公肥私、敛财揽名等廉洁疏漏,或“廉而无能”如效率低下、公益缩水、信息不畅等能力短缺,甚至是“廉能皆失”。进一步,基于范畴间的逻辑关联与廉能表征,本文构建出“自律-他律-关系”理论解释模型(见图2),以阐释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的生成机理。
图1 社会组织越轨之“廉”“能”深层表征
从公益领域的发展特质及三者间关系看,“自律”是社会组织越轨生发的根本要因,“他律”则主要为强化“自律”的路径,即通过组织外压传导来倒逼其行为调适,进而催生自觉的组织“自律”。当然,公益活动的非强制特征与利他使命决定了社会组织正性行为根源于组织内部及其成员强大的“自律”坚守,而非简单依靠外在规束。事实上,从可持续性发展看,“他律”主要旨在确保公益资产不被滥用、组织行为合规合矩,至于是否有着高效产出,并非其所能强制。于是,“他律”更多作用于“廉”的层面,而难决定其“能”。相比较,在良好“自律”的驱动下,社会组织不仅会自觉坚守组织使命,更会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主体责任,实现廉能兼顾。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只需做好“自律”而罔顾“他律”。正如学者所言,“当经常化、严密化的外力约束下的行为产生惯性并最终成为行为主体的‘下意识’时,他律就转化为自律”(周志忍、陈庆云,1999:273)。在我国公益事业尚未成熟的背景下,“自律”养成离不开“他律”保驾与威慑,而“他律”也需以内化为组织的自觉“自律”为落脚,二者在当下社会组织治理中缺一不可。
图2社会组织越轨行为“自律-他律-关系”解释模型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律”互动中,“关系”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这主要表现为政社与企社两方面。在分别给予政治合法性、政策输入以及资源支持的同时,政府与企业也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监督者和行为塑造者,将直接影响社会组织他律的严密程度和自律的建设状况。换言之,规范的政社、企社关系不仅能提升他律能效,还可倒逼并强化自律养成,使社会组织以高度的廉能产出来自证“清白”并维续“关系”。反之,二者间的非规范建构将在某种程度上反噬“二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政社与企社关系同为调节因子,但两者发挥作用的逻辑却有不同,前者发生于组织的外部联结,后者在于社会组织的自身异化。具体而言,在政社的亲密关系中,多表现为社会组织对政府的单向依赖,依托官方背书获取稳定资源,一定程度地软化了他律对组织的约束力。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很难自决自身发展方向,易忽视市场竞争的适应性建设,进而无法在“能”上得到持续提升。而在企社关系中,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自身商业运作反噬了自律建设,继而以公益攫取私利,导致“廉”的缺失。
四、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生成机理模型阐释
(一)自律不彰:组织越轨的内生溯源
1.组织内部管理
一是资源禀赋。资源禀赋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运作规范性。一项有关社会组织筹资的全国调查[5]指出,近八成的组织将筹款视作“重要且急需”的。然而,囿于公益产权特性,大部分社会组织无法凭借自身“造血”来舒缓资源困境。于是,迫于生存压力,有的组织背离宗旨、踏入市场,有的组织不顾规制、寻求“洋奶”,有的更是非法筹募、游走于法律边缘,这将直接导致公众对组织的信任降低与捐赠停滞(周如南、刘斯佳,2021)。值得注意的是,资源聚集也可能是诱发越轨之“饵”,个别组织在取得一定成绩后,经媒体宣传,资源叠加效应被激活,此时如缺乏有效约束,极易诱发行为偏差。
二是规范建设。不少案例组织缺乏正式章程或章程流于形式,难依章治理,“现在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千篇一律,有的章程处于失灵状态,这恰恰是协会商会自律功能不彰、潜在风险巨大的根源”(W24)。除此以外,组织规范性还表现于薄弱的内部治理机制上,“三会”建设滞后,缺乏民主决策与选举,活动开展多依赖于人情关联等非正式规范,极大地增加了违规风险。同时,研究材料表明,越轨机构普遍未能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账目混乱,存在造假漏洞,在“便利”内部人浑水摸鱼之际也加大了外部监管难度,“99%的问题都是出在财务上,也不是说真的谁贪污了,就是钱不清不楚”(F2)。
三是人事管理。通常,社会组织外部激励的不足会对组织成员的利他精神和亲社会行为产生挤出效应,并因此带来人员紧缺、效率低下及自律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部分机构的人事任命不规范、不民主,尤其涉及管理人员的任命时,“在任命副会长时,对其行为和善款来源都没有做审核把关,一定程度上为欺诈行为的发生推波助澜”(P43)。
四是信息公开,即信息公开意识淡薄与公开力度不足。根据中基透明指数FTI(2021),我国基金会均值为58.54,尚未达及格线(100分制),更遑论信息披露要求尚不严苛的社会团体与民非组织。原因在于,在公益领域,服务的提供已由传统“生产者-消费者”的二元互动衍化为“购买者(如政府)-生产者(社会组织)-消费者”的三元交互模式,代理链条延伸并引致信息压缩。于是,社会组织可能由信息优势下的“隐藏知识”滋生违背宗旨的行为。
五是自我督管。经验材料表明,越轨组织内部普遍未能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与岗位。与此同时,业界自律在部分地区和领域仍为空白,即便存有统一的联合会或行业组织,其职责定位及规约能力也亟待提高,较难施以常态化的预防和纠改。
2.领导者特质
不同于以组织硬件为主的组织内部管理,领导者特质是一个立足个体软性德能的解释变量。
一是领导者能力。在编码中主要被解构为领导者法律意识及专业能力。材料表明,一些案例社会组织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于法不惧,肆意挑衅法律权威。如某协会原秘书长(XX3)事后所言:“回想工作以来走过的路程,总以为不会犯法,在犯罪道路上认识不清,每次伸出罪恶之手窃取协会资金时都抱有侥幸心理。”(Y2X1)此外,部分领导者专业能力不足,对工作纪律与规范掌握不够,对下属难施有效管理。二是领导者品行。这主要表现为个别领导者品行不端,优亲厚友,公益精神缺失,大搞一言堂且任人唯亲,消解了组织制度与监督的规约。如“只要补助政策能套得上,他都为家人‘量身打造’,用足用全”(Y2X1)。
(二)他律羸弱:组织越轨的外生驱动
1.监督约束
作为组织外因,“监督约束”是由党政、公众、媒体等构成的监督综合体。然而,盈余非分配约束及公益产权属性使得社会组织监督面临天然的“所有者缺位”,加之服务产出界定困难,对其较难施与有效约束。
一是党政监管。此方面不足多表现为个别部门的监督理念存偏,重登记注册、轻日常监督,将“监督视为一种权力而非职责”(W22),并涉及“越权忌讳”(王栋、朱伯兰,2018)、“责任淡漠”(W15)、“民不举、官不究”(HX6)、“晕轮效应”(XX3)及“中立性”(P53)等观念问题。在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下,不少部门对社会组织负有监督责任。然而,职责同构的职能逻辑呈现出监管重叠与碎片化特征,易使各部门出现条与块的监管失序与应对乏力。并且,一些登记管理部门面临人力不足、执法能力落后的窘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全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合计只有三千余名工作人员……一些地方甚至达不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的办案要求”(卢向东,2017)。此外,作为极富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社会组织的党建也或多或少存有“覆盖不足、党务人员缺乏、主管部门不重视、思路不明确”(P56、W26)等问题,尚难全面参与社会组织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命及大额开支决策,以确保组织大方向不偏离。
二是社会监督,包括媒体、公众与第三方机构等。通常,媒体监督依赖于焦点事件和社会热议,难成常态。实践中,部分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时对真实性、合规性缺乏审核便贴上光亮标签;还有媒体对社会组织越轨事件报道不及时、不全面,盲追热点,热度过后针对如何处理却时常烂尾。至于公众监督,成本与动机是监督实施的重要制约因素。在社会转型期,公众参与的主动性仍有不足。在本文案例中,虽有9个涉及公众揭举,但多数(6个)来自直接受害者或个别有强烈公共精神的民众。并且,虽从合法性层面被赋予监督权利,但少有捐赠者有参与动机,“社会民众和媒体往往将注意力放在党政机关行为上,反而忽视了民间组织的存在”(P8)。同样,我国第三方监管也较为孱弱。第三方评估购买体系建设尚未成熟,第三方评估机构起步晚、底子弱,独立性、参与性和专业性也有待优化,评估中走过场、浅层化等现象多见,评估预期与实效间鸿沟凸显。
2.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供给。我国公益慈善法制建设中的管控理念较浓,多从政府本位出发,呈现出重约束、重审批、重惩罚的硬法义务导向,对于社会组织的培植扶持、税收优惠、社会参与等软法保障不足(喻建中,2016)。同时,公益立法状况有待优化,目前“三大条例”仅为行政法规,权威性不足。《慈善法》多从宏观层面进行整体布局,诸如财产关系、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等与社会组织运作休戚相关的制度阐释仍待完善。
二是条文内容,主要表现为科学性与操作性议题。一方面,科学性不足指,随着实践发展,个别规定出现了与现实状况的不相适应。例如,同一区域内不重复设立功能相同或相似社会组织的“非竞争性”原则[6],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区域内资源的集中化并阻碍竞争;管理费用支出限额[7]可能诱致为提取管理费,组织间资金的多次兜转;有关成立前置条件的“一刀切”规定[8]也对于部分偏远地区社会组织略有严苛,影响到这些组织的正常登记与活动开展。而包括双重管理体制、捐赠规定、信息披露、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探讨。另一方面,操作性不足主要指相关政策的落地滞阻。如现有规定明确禁止社会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但缺乏可操作的定义阐释。这使得一部分组织或难明辨公益活动与营利性经营行为的边界,或无法厘清营利旨向的经营活动外延,从而走上违章经营之路。同样,税收减免条文也存在诸如超额延期结转、票据开具、税前认证扣除、非货币捐赠价值确定等操作性难题(李亦楠,2020)。
三是执行效率。主要表现为政策执行落实准备期漫长,如N基金会代表人在访谈中(F2)谈道,“现在能把《慈善法》目前配套的这些条例施行下去就已经非常了不起了”。加之部门间职能重叠、执法力量不足,导致社会组织越轨行为难以得到及时遏制。
(三)关系失范:组织越轨的调节因子
一是政社关系。长期以来,我国政社间存在典型“非对称依赖”,相对来说,政府掌握着更多权威、资源。不少社会组织具有官方背景,一些草根组织也试图贴近行政以获得更多支持,由此便在多方面呈现出科层影子。其中,人事构成无疑是最直接的一方面。现实中,有不少官办社会组织的成员与官方存在联系,或是现职人员,或为退离干部,浓厚的官方背景难免影响到社会组织自主决策的实现。同时,一些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也多表现为体制内输入模式,外生性资源吸纳渠道不足,部分垄断性社会组织出于地位维系需要,主动依附主管部门,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导致政社间的不对等关系,削弱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此外,还有一些协会、商会不愿与政府脱钩,打着官方旗号通过评奖评优、资格认定等借机敛财,“红顶”现象难根除。
二是企社关系。文本材料显示,社会组织商业化运作是企社关系边界不清的重要表现,公益外表裹挟着太多商业元素,从而引致组织越轨。新华社记者(P3)发现,“利用会议招商是公开的秘密,许多协会早就与招商赞助挂钩”。此外,有的社会组织依托“慈善”头衔“借船出海”,假用免税政策和引资便利。上述诸种行为催生出一种“混合市场与社会性”组织,它们熟谙于跳转在市场与社会“二重身份”间,在资源汲取与税收豁免中拥有公益组织的身份便捷,但在日常运作中又立即化身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交易。
五、基于因子“固化性”的社会组织越轨行为防治路径探索
基于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生成机理的知识挖掘,未来应寻求三层因子的协同联治。鉴于治理重心及政策资源的有限性,本文认为应从各因子的“固化性”[9]出发,秉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治理策略(见表4)。
表4 因子固化性分类
(一)组织自律:优化内部管理,推促廉能养成
“自律”涉及组织内部管理与领导者特质两方面。前者是一个长期系统性工程,难以一蹴而就,但有较大改进潜力,具有“韧性”。未来需着眼以下三方面。
一是健全各项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分权制衡、财务规范、人事管理、信息披露等。其中,要特别重视“三会”建设,实现内外制衡,如引入资方人士、社会贤达,而草根组织也可设置监事、利益代表等职位;同时,信息披露要做到主动、全面与可及性,在款目信息公示基础上,就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成本、问题改善情况向公众说明全面的组织运行绩效。二是提高和强化组织成员业务水平与公益动机。可探索校社合作,借助于高校系统教育与实践实习来提升成员专业性并缓解人员短缺;推进组织员工公益价值的“买入”,使员工认同组织使命并树立强大的公共服务动机,形成自我约束。三是业界自律,即通过“社会组织规制社会组织”的范式来实现自律的规范增效。可打造“伞状结构”(马庆钰,2014)的枢纽型组织,为众多实务型社会组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孵化培植、规范引领,走出“以社育社”的新型联合治理路径。
针对领导者特质,可通过规范甄选与加强教育,使个体的廉能养成在短期得到实现,此为“弹性”因子。鉴于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要求,在对候选人德与才的综合评价中,“以德为先”是一个重要考量导向。同时,社会组织也应对领导者权责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此外,也应关注领导者的教育培训,通过岗位轮换、交流学习等不断提升其管理能力与法治思维,最终实现德行垂范。
(二)外部他律:制度立行并举,形塑协同防控
一方面,制度立行。通常,制度一经形成就会出现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特征和较强的“惯性”。在《慈善法》的统领与上层重视下,公益领域制度配套正不断完善,未来基于制度“他律”的执行强度和范域将会持续加强和扩大,从而显现出较大的效用“弹性”。相关措施如下:一是适度转变立法理念。由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由强制走向引导,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二是补足事务性规定空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探索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清晰界定产权关系等。同时对已较成熟的法规、规章适时法律化。三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与可操性,即对一些与实践产生偏差的条文进行修正,推进双重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扩大直接登记范围;在考虑税收公平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免税资格与程序、增加捐赠扣除税种与额度;可考虑放宽欠发达地区社会组织成立的条件;对非竞争原则等条文进行合理性考量。四是出台专门化法律。将出台“社会组织法”与推动《慈善法》修订提上日程。对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的内涵、检举、取证、惩治与救济等给予有针对性的条文解读。
另一方面,协同防控。鉴于党组织、政府、社会等各主体的监管驱动力不同,各因子固化程度也相对各异。近年来,社会组织党建、政府监管已有持续向好趋势,实为“弹性”,其未来推进方向如下。
其一,党建引领。一是夯实社会组织党建,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确保党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不留白。同时,应选优配强党务工作者,探索扩大理事会、监事会中党员占比,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与理事监事会间的交叉任职,提升党组织话语权与政治把控,及时肃清组织中不正之行。二是平衡好“政社脱钩”与“党建挂钩”。在打破组织、人事、职能混同的同时,社会组织应充分借力党建,将“党委领导”与“社会协同”创新结合,走出社会组织治理的本土化和新时代特色之路。
其二,政府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理念、监管权责与监管方式三个层面。对社会组织应树立科学合理的监管理念,即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主动作为、依法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终监管;厘清各部门职责范围,加强信息互联,避免监管搭车等问题;采取立体化的监管方式,构建行政、法律和经济相融的监管机制,采取特异化的监管举措,如通过服务购买、信用评级倒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探索数字化手段实现对“云公益”的监管覆盖。
其三,社会规制,包括第三方评估、媒体和公众三个层面。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组织上的独立性、业务上的专业性以及过程上的中立性。为此,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积极招募法务、财会等专业人员,提升现有成员专业能力,并在评估过程中做到价值中立与结果中立,真正实现以评促改。相比较而言,报道偏向或公众参与则是一个长期积习,其规制效能的改进需循序渐进,具有“惯性”。一是媒体监督。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观与报道观,确保信息真实可及与中立性,在对大善之行广而告之的同时也要对负面事件咬定不放。二是公众监督。需加强公众对非营利事业的认识,涉及如何甄别非法社会组织、厘清营利与公益的边界;促进公众形成正向观,使其能认识到非营利事业偏离对整个社会价值的侵害,从而形成“视污如仇”的社会风气;畅通投诉渠道,为惩治的落实提供触发机制,使民众由“场外观望”走向“在场履责”。
(三)关系因子:厘清政社关系,规范企社互动
随着近年政社脱钩改革的推进,政社关系已然向好发展,为“弹性”因子。一方面,行政部门应主动优化政社关系,实现由“行政吸纳社会”向“治理吸纳慈善”(朱健刚、邓红丽,2022)的关系转型。实践中,需进一步厘清政社权能边界,树立扶持而非干预、监督而非管控的良性互动理念,逐步放权、授权于社,减少权力瓜葛;持续推进政社脱钩进程,扩大“脱钩”社会组织谱系,实现去行政化的全覆盖。同时,国家应严厉打击党政机关在社会组织中的人事延伸,提防普通公务人员“两栖”现象,遏制党政领导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现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应主动斩断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纠葛,拓展资源链接,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实现自主化运作。
当然,社会组织越轨治理也离不开企社互动的规范化。鉴于企业赚取利润的天性,公益与谋利本是一对矛盾体,实为“定性”因子。现实中,一些企业与社会组织的交际多带有借机宣传品牌的目的。为此,企社关系的治理着眼点在于防范企社间非规范交易行为,打击以慈善之名行敛财之实的伪公益组织。当然,之所以“关系”会对社会组织行为施以影响,其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对外部资源的依赖。因此,如何拓展资源供给不仅是治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除寄望于外部支持,社会组织也要提升自身“造血”能力,如提高募捐能力,了解公众捐赠动机与感受,制定募捐策略,吸引更多持续性捐赠行为;在坚守非营利的前提下对闲置资产进行安全灵活、风险可控的投资运作。同时,社会组织应倡导业界互助,如成立支持型基金会与互助组织,推进募用分离。
总体上,社会组织越轨治理应先从“弹性”和“韧性”因子入手,以短期内提升组织可信度和声誉。相比较,“定性”具有固化特征,而“惯性”因子牵涉复杂的制度环境、社会惯习与文化观念,难以一蹴而就,需要经过观念文化的潜移默化,不可急于事功。
六、结语与讨论
基于对近年来典型社会组织越轨事件的扎根分析,本文形塑出社会组织越轨行为“自律-他律-关系”的解释模型,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在对社会组织越轨行为定义的基础上,提炼出6种典型表现形式。第二,社会组织越轨行为表征于廉与能两大维度,呈现出腐而有为、廉而无能、廉能皆失三类态势。第三,社会组织越轨致因因子包括自律、他律和关系三类,三因子相互耦合并作用于越轨事件的生成。其中,自律因子包括组织内部管理与领导者特质,是组织越轨的根本内因。他律因子包括监督约束和制度建设,是组织越轨的外生驱动。关系因子表现于政社与企社两层面,调节着二律的作用效能。第四,社会组织规范治理需整合自律、他律和组织间关系三因子,立足因子固化性,进行有所侧重的协同防控。
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从研究主题看,本文围绕社会组织越轨议题,进一步拓展了公益慈善领域的主题外延,同时也是将越轨行为从个体拓展至组织层面的一次有益尝试;从理论产出看,作为国内首次就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的探索性实证分析,本研究就社会组织越轨的内涵、表现形式、深层表征及其致因因子进行构念分类,挖掘了社会组织越轨致因机理并构建了理论框架,不仅丰富了已有“内部治理-外部监督”及“自律-他律”的二维框架,亦是公益慈善领域本土化理论的一次有益探索。同时,基于自律与他律两因子,本研究探索了组织间关系调节社会组织越轨行为生成的重要价值,从而确认了组织越轨中“自律-他律-关系”的整合性作用逻辑,打开了社会组织越轨致因机理的“黑箱”。
当然,作为社会组织越轨研究的初次尝试,本文尚有一些不足:第一,社会组织存在多种谱系,不同类型组织在发展诉求与实际运作方面存有差异,而这将影响其组织越轨行为表征和形成过程。为此,在普遍性研究基础上,未来有必要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进行比较研究,以提升理论的精细化水平。第二,本文归纳出了6种典型越轨形式,并构建了三维解释框架,但三因子在不同类型的越轨事件中的维度关系如何,有待更为深入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