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专题 | 两会聚焦“女性”的提案建议有哪些?
来源:CDB
作者:CDB
2023-03-08
1083
领域 残障融合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与“三八妇女节”,在每年的三月如期而遇。


今天的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付出辛劳和智慧,创造了不同凡响的社会价值。她们在生活和职场中拥有更多选择,获得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空间。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身为女性的就业顾虑、职场困难和身心健康等源于观念和制度的长期困扰。


适逢三八,正值两会,小编汇总了2023年关注女性权益保障的提案议案,尽管只是制度雏形,能否成行尚未可知,但足以让节日里的女性眼前一亮,从而满怀期待!



01 

全国政协委员徐丛剑:

建议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在其《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的提案》中建议,未婚女性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过一定年龄没能生育,但有强烈生育愿望的,可以考虑先予生育力保存,待生育的其他条件满足后,再按程序完成辅助生殖技术。不过也要特别强调,不能过度地完全放开,避免对社会产生错误导向。


徐丛剑建议,首先,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一些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过去我们倾向于控制人口增长,现在倾向于鼓励生育,这种社会问题导向背景下,关于生育技术的规定应该予以适当修改。


第二,允许满足一些医学指征或特定条件的未婚女性适时保存生育力,婚育条件成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进一步完成辅助生育。


第三,对于大龄未婚女性进行医学评估认为有生育力下降趋势者(具体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设定指征),若其意愿强烈,可考虑适时保存生育力,并进行医学指导和生育规划指导。


第四,每一例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均需要伦理委员会及医疗管理部门就其“特定条件”、自身身体状况进行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最后完成辅助生育时需要再次评估其身体状况、子女抚养能力等,结合当事人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允许实施进一步的辅助生育措施。



02 

全国人大代表朱丽平:

建议财政补贴育龄女职工数量多的企业



“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冲上热搜,法院最终判决“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这一判决结果,让在求职就业时因为性别被限制的女性看到了曙光。


值得反思的是,担心被降薪、辞退、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等,是一些孕期职场女性的主要顾虑,也是职场女性无奈选择“隐孕”的重要原因。从企业单位角度来说,怀孕的女员工,其孕产期间带来的岗位空缺成本或增加,会加重用人单位对女员工怀孕的排斥,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企业单位,这种排斥心理可能会更明显。


朱丽平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机制制度,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之间,合理分配女职工孕产期产生的成本,创造一个全方位的合理的综合保障体系。特别关心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生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探索对育龄女职工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财政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



03 

全国政协委员刘艳:

建议采取措施鼓励男性共同休生育假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妇女承担了较大的生育成本。部分职场女性同志担心怀孕后会被降薪、辞退,或是不得不离开职场哺育幼儿,为此选择了不孕、推迟生育或隐瞒怀孕事实,以避免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等。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背后的根源是用工成本的性别差异,政府不仅要从立法方面进行保护女性就业,更要改善这项根源差异。


刘艳建议,可以延长陪产假的期限,并将其改为育儿假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强执法力度,予以强制执行;采取措施鼓励男性共同休生育假,而非仅为生育女性延长产假等,从根本上使得女性和男性的用工成本接近持平,从而真正改善女职工就业歧视问题。


此外,政府还需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打造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托育服务。同时,严格将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保障职场妇女合法权益。



04 

全国政协委员欧彦伶:

建议允许女职工在哺乳期灵活办公



与高比例育龄妇女相伴的,是企业带来隐性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经营管理成本的增加等问题,导致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通过“隐性的门槛”将年轻的女职工拒之门外,适龄女性又因为就业难降低了生育意愿。


欧彦伶建议,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生育哺乳期(生育后一年内)人性化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就业权”和“生育权”。研究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自由选择以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体现法律对女性生育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关怀,从而实现社会、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多方共赢。



05 

全国人大代表屠红燕:

建议为女员工占比高的企业减税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屠红燕共准备了六份建议,其中一份建议是改善女性就业创业环境、推动生育政策落地。她建议,落实政府财政税收政策,解决生育成本分担问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在产期女性职工休假期间支付的工资、生育津贴、岗位空缺填补支出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扣除。设立“生育基金”,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对于雇佣女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以及基金补贴等优惠。



06 

全国人大代表戴立忠:

建议全面推进HPV检测防控宫颈癌



全国人大代表戴立忠建议,进一步优化宫颈癌筛查手段,重点提升筛查覆盖率、HPV(人乳头瘤病毒)检测初筛使用率。充分用好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已建成的庞大的核酸检测能力,避免核酸检测设备、便携式POCT等核酸检测基础设施的闲置浪费。在积极促进HPV疫苗接种的同时,鼓励财政预算投入及分配以扩大HPV初筛使用率。需明确的是,疫苗接种人群在适龄情况下仍需坚持定期筛查,筛查仍是全球各国预防宫颈癌的重要手段。



07

全国政协委员赵心竹:

呼吁全社会加大支持全职妈妈再就业



现在的全职妈妈们整体学历都比较高,她们稳定、务实、有耐心,对企业忠诚度高,具有很多就业上的优势。呼吁全社会加大对“全职妈妈”重回工作岗位的关注和支持力度。


但众所周知,长期脱离社会的全职妈妈想要重拾工作是难上加难,由于照顾子女而形成的职场“空白期”,使她们被限制在家庭的狭小范围内,其职业知识、技能水平已跟不上企业需求,就业竞争力大大下降。毫无疑问,全职妈妈想要顺利实现再就业,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来克服种种困难。


赵心竹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女性就业群体尤其是“全职妈妈”群体的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法规,设立与其密切相关的单行条例。增强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消除针对“全职妈妈”群体的各种歧视,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再就业权利。各级妇联加大扶持力度,为“全职妈妈”群体搭建一个政府主导、社区促进、社会组织帮扶、家庭支持、个人努力协同作用的社会支持网络。



08

全国政协常委袁亚湘:

建议在学术委员会规定女性科技人才最低占比



在第100个“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2023年全国两会上,袁亚湘院士带来《关于切实推动女性参与科技创新,重视女性科技人才成长的提案》。


他建议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实施执行中,提高科技领域“性别平等”意识,以适当政策“倾斜性”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造力。应加强宣传,充分强调女性角色对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唤起女性的自我学习提升意识。加强对女性幼童、少儿时期从事科学事业的正确引导。应进一步推进配额制,在各级学术委员会、项目及人才称号评审组等科技决策单元中,规定女性科技人才的最低占比。要加大对女性科技工作者的倾斜性支持力度。制定激励女性科学家承担高层次和重大类型项目负责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培养更多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及后备团队;积极推荐女性科技工作者在海内外科技组织中任职;在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等各类妇女评选表彰中提高优秀女性科技工作者的入选比例。



09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

建议建立校园预防性骚扰与性侵害机制



不要让孩子的伤,成为全社会的痛。在全国人大代表方燕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规定了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部门预防、报告、处置相关问题的要求,但缺乏执行层面的细则规范,且针对教职人员在预防处置性骚扰、性侵害方面的申诉途径及保护机制尚不完备。


同时,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性教育与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培训不够;对教职员工进行反性骚扰、性侵害的培训基本空白;教育机构大多没有建立工作部门来预防处置性骚扰与性侵害。方燕建议,将未成年人性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内容,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以及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教育,告知学生如果遭遇性骚扰、性侵害后的救济途径。



10

全国政协委员杨爽:

建议构建精准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适龄女性生育意愿走低的影响因素主要来自经济、发展、照料、教育四个制约因素。不打算再生育的首要原因是经济负担重,特别是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职场压力突出,生育面临职业危机;再加上养育所需人力资源保障不足。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足,择校等问题仍较突出,不能满足让适龄儿童都“上好学”的需求。


为此,建议加快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一是做好生育支持措施的顶层设计。加快制定有利于婚育的税收、住房、社会保障等支持政策,推动各项生育支持政策与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构建生育友好政策支持体系和生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二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分年龄段针对性地解决托育难题,0-1岁托育以家庭为主;1-2岁托育由家庭、政府、社会共同承担;2-6岁托育服务为政府负责的基本公共服务,可将部分公立幼儿园扩容成托幼一体。


三是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提升我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探索推行假期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工作与育儿的矛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分布,破解“择校热”难题,认真落实“双减”政策。


四是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创造条件,推行弹性工时和居家工作等家庭照顾福利,倡导创建“家庭友好型企业”,提升企业对职工“工作-家庭”平衡的保障水平。


五是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有利于生育的文化环境,通过多种途径,全方位宣传各项优惠举措,鼓励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促进二孩、三孩生育意愿转换为实际生育行为。(本条来自《中国经济周刊》)



11

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

建议对所有生育女性发放生育福利金



据报道,产育假只针对职业女性,专职妈妈、自由职业者和农村女性得不到相应的福利,赵冬苓代表建议给所有女性发放“生育福利金”,实现生育的货币化,无差别提供国家生育福利。



12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

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的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包括:享受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等等。根据各地的具体做法,夫妻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即可申请生育登记服务。因此,只有经过生育登记,生育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的法律待遇,譬如,母亲和子女享受相应的医疗、户籍登记、教育等公共服务。


因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应该予以施行且完善相关制度,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二、建议切实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托幼、上学、就业等相关权益保护,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基层组织社区、街道、学校应该积极的介入非婚生子女家庭,给予帮扶保护,做好引导教育,不让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视与伤害。



13

全国政协委员贺丹:

建议取消生育支持的孩次差异



取消生育支持政策的孩次差异,从全周期、全过程的视角设计生育支持政策措施,避免出现一孩不补、二孩少补、三孩多补的差异化递进式支持政策,着重改善家庭初次生育养育的过程体验,提高一孩家庭生育的获得感和再生育意愿。


取消生育支持政策的户籍限制,将生育支持政策与户籍脱钩,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政策待遇。


构建以促进青年职育平衡为核心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促进生育支持政策配套衔接,家庭育儿阶段给予税收减免,在家庭购房,购车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多方降低家庭生育养育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


将大学生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促进教育制度与婚育政策相衔接。将倡导适龄婚育与教育学制改革调整相结合,为个体实现学业安排、生育安排和就业安排的有序衔接创造条件。



14

全国政协委员马璐:

建议细化产假前工资标准



一是适度强化关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明确细化产假前工资标准、孕期哺乳期调岗、产后返岗、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相关规定;


二是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合理增加关于女职工卫生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等相关规定;


三是探索建立由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工会、行业组织等联合组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委员会,科学动态调整当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分层分类确定孕期、哺乳期保护水平。



15

全国人大代表李燕:

建议将孕产妇抑郁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建议强化孕产妇抑郁症等心理健康问题的常规筛查


建议增设产前不良心理因素的筛查,及时筛查出围产期抑郁高危人群,并由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机构提供针对性的咨询建议,尤其是对伴有不良孕产史、妊娠期合并症等的孕妇,建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心理疏导。


建议相关部门牵头开发普及以智能手机为客户端的孕产妇抑郁网络干预平台,对有抑郁情绪、产后抑郁发生风险较高的孕产妇给予信息支持、情感支持和在线咨询。


建议政府加大社会支持,比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人性化的公共服务设施,将孕产妇抑郁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等。




发布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表情
全部评论
0条
最新 最热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