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二十大报告提到的“社会组织协商”是什么?
来源:CFF2008
作者:基金会论坛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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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协商民主”的提法,从十九大的“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到二十大的“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可见,党更加重视协商民主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并且明确要求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


什么是“社会组织协商”?如何认识党对“社会组织协商”的定位?学者对“社会组织协商”有何研究?社会组织从业者如何看待“社会组织协商”?基于基金会论坛秘书处今年特别策划开展的“基金会参与社会组织协商”系列专访,我们摘编了部分专访,整理相关内容如下,以飨读者。


本文目录


1. “社会组织协商”的政策脉络


2. 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社会组织协商”的定位和定义


4. “社会组织协商”开展的现状


5. 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


6. “社会组织协商”需要怎样的协商文化?


7. 基金会如何推动“社会组织协商”?



01  “社会组织协商”的政策脉络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


2014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该《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


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同时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2022年10月,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2022年10月16日上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



02  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马伊里——上海市民政局原局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的重要成就之一。社会组织协商是刚刚被提出来,还没机会做起来,这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要去影响世界,要提出一些比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文明更高层次的东西,我们社会组织协商有机会做出自身的贡献。


中央的文件已经很清楚,这是一件肯定要做的事情,也是意义重大的事情。这不仅是中央向具体部门出的题目,更是向全社会出的题目。社会组织协商,现在要开始探索做起来。做好了,对我们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中国社会的进步,甚至对人类社会的进步,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成就。我们一定要当一回事来做。


蓝煜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社会组织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存在很大的差异。选举民主是刚性民主,协商民主是柔性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包容体谅,既追求共识,又包容不同的意见,体现出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统一以及多样性与一致性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组织协商是我国发展的时代要求。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我国的成长,使其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政治力量。随着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它们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作为民意代表和表达渠道的功能也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等其他协商渠道相比,具有社会性强、专业性强等独特优势,是其他协商民主渠道的重要补充,也是培养公民精神的重要场域。


吕朝——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创始人、主任


首先,谁能把社会组织的发展当成自己的首要任务?一定是社会组织本身。在行业里就业、创业的人,对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是最足的。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组织逐渐形成了一个门类。不论现在做得好与不好,全国已经有近100万家社会组织存在,有近两千万人就业。这些以此为生、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和事业理想都搭载在这一门类上的人,是最需要和最希望这一门类做得更好的。


其次,社会组织具有相当大的体量,是民主协商的基础。这些组织和从业人员形成了一个比较大的群体,才会不容忽视,才会参与到人民的民主协商当中。为什么要和社会组织进行民主协商?是因为它已经具备了一定体量,让协商成为必然。


彭艳妮——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协商是要带着系统视角去看问题。系统视角背后隐含的假设是,每一个主体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局限性。政府有非常好的宏观视角,调动能力最强,这是不可置疑的优势,但其局限性在于,未必能够最及时和准确地了解处于毛细血管末端的细微情况、甚至还没被大家认识到的情况。


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和基层的联系以及与其服务的目标人群的联系更紧密,它能够到达不同的细碎角落,捕捉具体的需求和动态。当然,社会组织自身也有很多局限性,它在宏观视角上普遍很弱,因为很多时候社会组织是扎根到某一个地方关注具体的问题,或者只关注某一个人群的问题。


协商中,我们要特别善于欣赏别人提出的不同观点或者跟我们不一样的地方,因为这些不一样的地方叠加起来,我们才能形成对系统的完整认知。



03  “社会组织协商”的定位和定义



马伊里——上海市民政局原局长


我理解的社会组织协商,首先是中国式协商。之前我们说到协商,普遍是拿西方做标杆的,拿西方的理论和实践来说协商应该怎么做。现在提社会组织协商,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格局:用适合中国的方法回应中国的问题,进而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有所贡献。


中国式协商和西方协商有哪些是共通的,哪些是不一样的,这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思考不清楚,非常容易走偏,因为我们没有先例,我们现有的实践非常少,不被重视。但我们内心要非常明确,我们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在做中国式协商的探索,是要回应中国现实需求的。


中国式协商有两个明显的特点。首先,它是党领导下的协商,这是不能回避也绕不过去的,中央文件要求探索开展的,是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协商。另外,它是人民主体性的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部分。


蓝煜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广义的社会组织协商是指社会组织参与或组织的协商,既包括社会组织参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起的决策协商,又包括社会组织与社会、社会组织与企业乃至社会组织内部的协商。


狭义的社会组织协商主要立足于公共政策的视角,强调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和决策中的协商参与,包括作为协商主体参与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发起的协商,以及作为平台吸纳社会主体参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的协商。从狭义的概念上说,一些社会组织内部的协商以及其他不涉及公共事务事项的协商,并不属于社会组织协商。


在此背景下,较为宽泛的、广义层面的社会组织协商界定并不可取,而狭义的社会组织协商的内涵更加符合当前的需求。


依据社会组织与现有协商渠道所对应的领域来划分,可以分为政治协商、立法协商、政策协商、行业协商、社区协商、决策协商、应急协商等。目前国内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尚不充分,总数较少且分布不够广泛。结合社会组织的民意代表特征和资源特征,未来应当将行业协商、社区协商、决策协商和应急协商作为发展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的四大优先领域。当然,社会组织在以上四种协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一样的,行业治理、社区治理、应急协商中社会组织可作为协商平台发挥主导性作用,而在决策协商中社会组织应充分融入现有的制度化协商渠道。


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有代表性和专业性两个方面的合法性来源。在代表性方面,狭义的代表性是指代表社会组织或公益行业,广义的代表性则涉及各自不同的业务领域。例如社会组织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属于社会组织政策或公益慈善政策领域,但它只是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一个政策领域而已,还有千千万万的其他领域。社会组织可以代表这个地方的社会组织,也可以代表这个地方的居民或相关利益方。


在专业性方面,社会组织有一种非常重要的优势。政府领导总是一茬一茬换,但是社会组织是围绕它的宗旨开展工作,长期专注某一领域,可以弥补政策或领导想法不延续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当然这是理想状态。现实中,社会组织也存在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很多社会组织太依赖政府资源,不但没能扮演长期、系统地为地方发展考虑的角色,反而被政府的行政逻辑带着走。换了一个领导,社会组织就又跟着下一个领导做事,发挥不出社会组织应有的长期专注某件事或是某一个系统性问题的解决的作用。因此,具有自下而上资源支持的社会组织是相对比较理想的,单一资源依赖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



04  “社会组织协商”开展的现状



谢琼——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目前,不论从社会组织的体量、力量及其在协商中发挥的作用,都还不能与201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与人大协商、政协协商、政府协商、群团组织协商等其他六个协商相提并论。社会组织的协商工作做得多的是参与政策制定和倡导,制度化、机制化的协商还很欠缺。同时,不论是学界还是实践界,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的意识和行为也还有限,推动的议题讨论和协商活动还较少,需要进一步探索路径。


刘安娟——中共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第十一、十二届福建省政协委员,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兼职),福州市台江区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福州市鹏辰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理事长


社会组织真正在协商中发挥的作用,目前是很弱的。第一,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渠道比较少,没有专门的渠道和平台,更多还是参与政协或者其他协商机制。第二,社会对我们的了解特别有限,当别人还不了解你,是没办法做多少协商的。第三,虽然我在社会组织领域待了很久,但实话实说,我们能做的事情真的不多,而且很多情况下成效不高。你说你能解决社会问题,但你解决了哪些问题?


记得有一位领导说过:要是多一点项目给你们接,你们这些机构都接不住。这么说不是没有道理的。当年福建省财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一些组织做得特别不好,服务不好,成效也不好,而且财务管理混乱。事情没有做好,怎么有底气跟别人协商?只能是先努力做出成效来,做出不可替代性来,才能跟别人平等地沟通和协商。


蓝煜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从官方的角度,2015年以后,对社会组织协商的关注实际上是“降温”了,社会组织协商并未在制度上得到实质性推进。近几年,官方并不是不关注民主协商,只是更多地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关注民主协商。虽然近年来社会组织协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并没有看到特别重要的进展,但是在实践层面,社会组织的协商参与并未停止。把社会组织协商的议题重新拉回行业与政策视野,是非常有意义的。



05  如何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



马伊里——上海市民政局原局长


首先,我们要推动社会组织协商,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框架,至少要明确这么几个元素:社会组织协商的主体有哪些?协商的对象是谁?协商的性质是什么?协商的文化是什么?社会组织协商到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任务是什么?议题范围是哪些?层次怎么区分?有很多的问号,都需要厘清界定,需要形成共识,然后慢慢形成我们关于社会组织协商的一个框架。


我们要进行专门的梳理、研究,要请一些学界专家和实务专家来做一些讨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了,也开始推动这件事,他们也会有文件出来,我们也要对他们的框架进行一些讨论,提一些意见。框架必须清晰,机制才能走向成熟。


另外,大家现在的实践或者专业研究认为属于社会组织协商范围的事情,我们可以局部先试,可以先进行一些基础建设。


我在任的时候,主张让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加入“两代表一委员”序列。官办的社会组织或者群团组织都有名额,妇联、残联、文联是制度性进入人大、政协、党代会、妇代会等各种各样的会,但是草根的社会组织被排除在外。我们当时做了实质性的推动,上海各个层面民办的或者草根的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在那段时间成为市政协委员、区党代表等,都是制度性地、按规定要进的。像政协是有界别的,我原来是上海市政协社会福利界别的牵头人。


在社会福利界别,社会组织成员应当占多大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界别里社会组织的比例非常有限,照理说应该有一定的比例。现在可以来提这个事情,当年我们想选还选不到好的人,现在可备选的人不少,但是制度执行却不怎么样。我觉得可以先从“两代表一委员”方面着手,先推动这件事情要制度性、实质性、法制性地进入,而且要有比例规定。名单要由社会组织跟组织部门、跟政协或者跟其他组织协商产生,而不是由谁指定的。


第二个可以先行的,是借助于现有的平台,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参与其他协商。比如在基层社区由一些社工组织教给老百姓协商的方法。民主是有方法的,协商也是有方法的。我们往往在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上打转转,而忽略了什么样的方法才能让民主不断进步扩大。当教给居民一些民主协商的方法之后,基层民主推动起来,效果还是很不错的。


我们目前没有自己专门的法定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协商平台。在没有建立之前,我们不要放弃借助于其他平台,有政协的、工会的、司法的、基层的等等。凡是有协商任务的平台,我们可以先借助于这些平台,以社会组织协商的名义去慢慢探索可行之路。


彭艳妮——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社会组织行业内部的协商很重要,首先应该就一些重要问题形成内部的共识,但目前行业内部形成共识是挺难的,这和社会组织的多样性有关。至于社会组织跟其他主体之间的协商,现在更重要的是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协商,政府希望我们能够参与到决策之前的研讨和决策的实施中,我们也希望能够反映我们的视角,提供我们掌握的信息,让决策更加科学。


《慈善法》出台前召开过很多会议,专门邀请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参加,这是立法者和实务界的直接协商,是一个“开门立法”的典范。在很多立法的流程中,前期都要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做一些调研和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但这些还不是体系化、机制化的社会组织协商。


路是靠人走出来的。中国的实践就是这样,不会因为有一个文件提了几句,就有现成的方法和体系来做,而是从局部试点开始,从局部做起来,有成功的经验才能推广开来。



06  “社会组织协商”需要怎样的协商文化?



马伊里——上海市民政局原局长


社会组织协商,要有一种支持协商朝前走的文化。协商是两个主体平等的,没有谁更权威,都是利益相关方,什么事情要商量着来。协商当中很重要的文化是妥协的文化,理解包容的文化,共识认同的文化,它不是命令式的,不是你必须执行的。你提出协商,而你又不学会妥协、包容、求同的文化,那协商是要走偏的。


光到协商还不行,最终要走向协同。协同是更高层次的协商。协商有点被动,协同是完全主动的,我知道你有东西是我没有的,我是主动要跟你一起来做。你有我没有的,我有你没有的,双方都很清楚我对你的价值和你对我的价值,有这种互动的动力。这才是一个互动的格局。当然,这种自带动力的互动能维持一个和谐的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整个社会达到了更高层次的协同的境界、协同的文化、协同的机制,那社会就会非常具有个性、又具有共性。


彭艳妮——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习近平总书记对协商民主有一段讲话:“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要形成良好协商氛围,首先要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自身所在的机构做起。在机构内部,我们允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以及我们愿不愿意去听取不同的声音?协商带来的系统的视角能够意识到别人的不同,意见不同才能看到更多,才能帮助你去反思,才能有更多收获。


公益行业内部也应该思考如何创造一个让大家真的可以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真诚包容、有序有度的协商氛围,不会因为别人和自己意见不一致就去批评指责。现在有很多微信群,起了一些争论,有的开始吵架,有的则一怒之下退群,这样的现象并不少。从自身做起,从小的事情做起,很重要。如果不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很难真正做到在行业内更大范围的协商。



07  基金会如何推动“社会组织协商”?



马伊里——上海市民政局原局长


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基金会可以干两件事:一个是资助研究,一个是资助实践。基金会可以资助一些研究,基础理论的研究、个案的研究、实证的研究等等,应该有一些资金来做这种基础建设,不要一头扎进去,没看清方向就干很多具体的事。我们可以确定一些研究的方向、研究的题目,拿出来筹集一些钱,让专业的人来做一些研究。另一个是资助实践,选出一些好的协商实践,鼓励基金会去做这种资助。基金会总还是资助型的,在这方面花点精力,投入一些资源,或许会产出我们需要的、能回应中国现实需要的独特的社会组织协商新模式,从这个角度上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做出我们的贡献。


谢琼——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基金会要更好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做出自身的影响力,做出自己的独特价值,被看到、被重视。另一方面要“放眼量”。不为协商而协商、为参与而参与、为证明而存在。结合基金会的独特价值,服务于更高的格局,看得更长远,自然会有更多进入协商空间的可能性。


有两点值得预防:一是“自嗨”,不要自己感觉做得很卖力、做得很激动,而要看效果,实事求是地看达成了什么样的目标、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二是“自限”,不要被基金会的名称、形态等限制住,只要能达成使命,可以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尽可能去尝试;也不一定要亲力亲为,可以广泛地动员各种力量和资源,更久远地推动行业和大环境的发展。


蓝煜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第一,要充分合作起来发挥影响。做政策倡导时,要强化我们的代表性。不能单打独斗,要让行业一起发声,不仅是基金会和基金会的联合,还需要和相关高校、企业、政府部门建立关系,形成网络。用政策倡导网络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这样的代表性更强。


第二,要强调所有领域里通用的专业性。我们的议题不能总是被行政的体系牵着走。虽然把握政策走向、跟随政策话语很重要,但我们也需要长期专注在某些领域,而不是迎合政策热点。这样的长期专注、不被行政体系割裂的状态,才能真正发挥基金会独特的创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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