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很多。但在我们探讨社区治理之前,需要搞清楚两个基本逻辑。
先来谈谈第一个逻辑,即单纯增加社区服务是否能够满足所有的居民需求?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计算机界著名的“安迪-比尔定律”,硬件厂商辛辛苦苦地将硬件性能提升,而软件公司则开发出更加庞大、更加消耗资源的软件,从而抵消了硬件提升的性能。如果将这个定律类比于社区治理,就是社区哪怕提供再多的服务,也无法完全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原来的需求解决了,新的、更多的需求又会涌现出来,而社区所提供的服务不可能无限增长,在某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内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天花板”,因此,从理论上讲,与居民需求相比,社区服务的供给必然存在短缺现象。但这里指的是有效供给。不针对居民需求的服务供给即无效供给,则会出现过剩和积压,且无法“去库存”,因为这些供给不能解决居民的需求问题,不是居民所需要的。换言之,只要社区提供的是有效服务,就总会落后于居民需求。
但来自上级的考评,无论属于哪个系统,都将居民需求的满足情况作为重点考察指标,并且,各式各样的考评越来越多,令社区常常疲于奔命。为了应对不断增多的来自各个系统的上级检查或考核,社区往往会采取以下策略:
1、要求正式工作人员大量加班,“白加黑”、“5+2”、“996”成为常态。
2、招募更多人手以缓解现有正式工作人员的不足,但由于需要支付薪酬,如果招聘得太多,用人成本难以承受,因此,只有在必要情况下,才会进行招募,且数量不会太多。
3、期盼政府部门能够设立更多的服务购买项目,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机构人员到来之后,可以通过“借用”的方式免费加以使用,以缓解人手不足的境况,同时,由于是政府购买项目,社区不需要负担这些人员的薪酬,还能节省一大笔开支。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服务居民的大部分具体任务交给这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机构人员去做,出了问题,则由其或所属组织、机构承担,社区不需要太多担责。
4、更倾向于举办大型的社区居民活动,现场到底来了多少居民不重要,效果怎样也不重要,只要有活动照片、能体现出“广泛性”和“普惠性”就可以了。
5、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写汇报或迎评材料,只要文字写得或PPT做得够“充实”、页数够多、纸本够厚,能通过考评就行,如果能得到上级肯定或表扬,当然更好。反正上级也不会逐一核查,也无法逐一去核查。这不是弄虚作假,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被迫注水”。
这里,不是要为社区辩护或开脱,而是希望能更多地了解社区,了解社区治理的难点、“堵点”和痛点。有些社区在治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需要切实整改。但在笔者所调研的社区中,绝大多数还是想有所作为、想把社区治理搞好的。然而,面对居民需求,社区确实无法做到完全满足、更无法做到随时随地完全满足,这是由供给与需求之间本身的时空不均衡性特征所决定的,即便增加供给,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同时,面对考评压力,社区首先需要通过考评,包括各种纸面检查。既然要将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应对纸面检查,社区就不能够心无旁骛、全力以赴地面向居民,不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到居民中去、沉浸到居民中去,充分了解并尽可能地满足居民需求,而只能处于尴尬的“悬浮状态”。不是因为其不想或不愿,有时的确“心有余而力不足”。
由此,便得到了关于第一个基本逻辑的结论。由于现实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在某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内,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数量总是有限的,社区服务也因此必然存在“增长的极限”,不可能无限度的增加。指望依靠单纯增加社区服务来满足所有居民的需求,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与其指望单纯依靠增加社区服务来满足所有居民的需求,不如更多地考虑如何将社区从各种形式主义的考评里解放和解脱出来,令其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低头向下”、“埋头在下”,将主要时间和精力聚焦于解决居民需求这一社区治理的核心目标与关键内容,更多关注如何在现有的服务中充分发掘潜力,提升和改进现有服务的质量、效率与水准,避免已有社区治理资源的闲置、空耗和浪费,认真清理并积极消化已有资源中的“无谓库存”和“过剩积压”,将这些“库存”和“积压”转化用于有效服务的提供上,从而实现社区治理资源的“相对增长”、“无形增长”、“隐性增长”和“内涵式增长”。
对于社区和社区治理来说,一手求增量、一手抓存量,一手拓“外源”、一手挖“内潜”,才更现实、更可行,同时也才是更为正确、有效和根本的路径与方法。
现在,来谈谈社区治理的第二个逻辑。
如果只是从社区的角度去看待社区治理,那么,就很容易将居民仅仅视为社区治理的对象,更多地考虑如何将其“管理好”、“服务好”。而隐藏在“管理好”、“服务好”背后的本质思路,实际是将社区作为社区治理的唯一主体,把居民当作社区治理的客体。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发现许多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大多秉持的都是“社区视角”,都是从社区角度出发,“教”社区如何去管理和服务居民,而少有从“居民视角”出发,去观察和探讨社区治理中的相关问题。倘若社区真的如此去做,则管得越多、服务得越多,居民反而就越客体化,社区与居民之间的边界就会变得越来越清晰、心理鸿沟就会变得越来越大。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分离倾向越来越严重,居民成为了社区治理的“看客”和“接受者”,社区常常倾尽全力以至精疲力竭,也难以得到居民的积极支持和配合。
这里,不是说管理不重要、服务不重要,就社区治理而言,管理和服务本就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但如果只是将居民当作社区治理的客体,而不注重发挥其主体功能和作用,则不仅管理与服务难以真正、完全奏效,同时也会加剧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分离现象,有时甚至造成二者之间的对立。
事实上,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居民从来都不是被动的。面对来自社区的管理与服务时,也从来都不是消极无力和仅只接受的。根据著名的“Robbers Cave”(罗伯斯山洞)实验,弱小者在面对强大的对象时,可能会反抗,而并不总是按照给其制定好的规矩或规则行事。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的常人方法学则指出,普通人也在以自己的方式,参与或影响着社会秩序和社会规则的构建、形成与维系,其行动具有并体现着其主观能动性,而非完全无能为力和消极被动的。
仍然以垃圾分类为例。物业执行来自社区的要求,同时希望居民能够自觉遵守并积极配合。但居民认为其中的某些具体措施有不合理之处,并不买账,拒绝遵照规定去做。因此,在小区实行垃圾分类规定后,似乎并没有看到居民踊跃支持和积极遵守的景象,反而出现了“抵抗”。
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抵抗”,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质疑,即在由物业管理人员参加的业主群里,就垃圾分类公开质问,并要求物业回应和解决。质问又分为两类:一类针对垃圾投放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如投放垃圾的时间规定是否顾及到了居民的上下班时间、行动不方便的居民如何投放垃圾、老人尤其是高龄或独居老人如何分类并投放等等。此类质问明确指向具体问题,寻求的是问题的具体解决,可称为“直接回击”;还有一类则围绕垃圾投放的相关问题展开,如垃圾分类箱的数量是否足够、设置地点是否事先征求了居民意见、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是否充分等等。这类质问涉及的是物业及其行为,试图通过证明物业在这件事情上有“责任”或存在“过错”,来证明拒绝配合的合理性,可称为“间接回击””。但从理论上讲,物业的“责任”或“过错”问题与垃圾投放行为本身之间,实际并无内在和必然的关联性,并不能够成为居民拒绝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合法和充足理由,因此,这类“间接回击”又可被称为“错位回击”。
另一种就是我们之前分析和讨论过的柔性或隐性破坏行动,即通过暗自丢弃垃圾的方式,向物业施压,迫使其将原先的垃圾桶重新放回或改用其它更加方便投放垃圾的措施。
事实证明,这样的“抵抗”,无论是言语上的“直接回击”形式抑或使用“错位回击”策略,还是采取广泛的柔性或隐性破坏行动,确实起到了效果。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博弈之后,物业又将垃圾桶悄悄摆放了回来,只是地点做了调整,更为“隐秘”,要么是地下车库、要么是不起眼的角落或地方。社区对此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有文明创建检查,就默许这样;如果文明创建检查来了,就提前通知物业将这些垃圾桶临时再“藏”起来。居民也相应地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不再群情激愤,也不再追问用于分类垃圾的塑料袋从哪里来、用于装运分类垃圾的清洁车本身是否做到了分类清运等等之类的问题;高空抛扔垃圾和随意乱丢垃圾的现象减少了许多,哪怕多走些路、麻烦一点,也可以忍受,将垃圾扔到物业摆放的那些垃圾桶里;遇到文明创建检查,就按物业反复通知叮嘱和请求的去做,以示对物业的理解和支持。如此情形下,各方的需求或诉求都相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从而达成了某种微妙的妥协和平衡,并共同维护着“各自安好”的默契局面。
由是,便得到了关于社区治理第二个基本逻辑的结论。如果有意无意地把居民视作客体,将陷入思维陷阱和悖论,即在单纯和不断地将居民当做客体的同时,却又呼唤居民发挥出主体性。居民本就是社区的主人,社区相当于居民的“家”。社区治理到底怎么搞,总要听取居民的意见。这就好比装修房子,大家都在七嘴八舌、各抒己见,却唯独不去问房屋主人自己的想法,这不很奇怪么?社区治理绝不能是那种“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式的专断式治理,而应当是共同参与的“凝合式”治理、“容融式”治理。为此,必须树立“共同治理”的理念和思维。居民有权、也理应有更多和更为顺畅的机制与渠道,充分表达意见、参与社区治理。
有时,“居民”是一个宏观和抽象的类概念;有时,“居民”又是具体和实在性的,表现为一个个现实的个体。这些现实的个体汇聚在一起,就成为现实的群体。作为个体的居民,也许是弱小的,但当其汇聚成群体时,则变成了足以与物业周旋和博弈的强大存在。希望居民参与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其作为主体真正、自愿和源自内心的反映,而非另类的“抵抗”。多一些居民视角,多问问居民对于社区治理的看法,多了解居民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需要什么,主动把居民当作社区的主人,而非仅只以客体相待,社区治理才能做得更好,才能真正实现社区治理的行稳致远和守正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