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共建共治共享作为我国社会治理格局的理想目标,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马庆钰看来,共建共治共享的时代进步价值,既是执政党对公共治理理念的吸纳认同,也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一个积极适应,还是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正确回答。
马庆钰教授还认为,共建共治共享也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提供了依据。党政决策者和职能部门应借此顶层设计指引,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健康成长和担当使命营造良好的“善制”环境。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3期,原文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意涵解读》,本文有删减,文章观点属于作者,供各位朋友参考。
马庆钰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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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民参与内涵
共建即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建包括三个方面:社会事业建设、社会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建设。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乃至政策的制定中,党和国家政府在担当领导角色的同时,必须真正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机制;社会力量建设方面,不仅要求社会组织自身要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具有更多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责任意识,而且政府应给予更多的信任、支持、助力,才能够使社会力量得到发展。
核心领导层和各级党委政府应充分认识,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角色,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增长点,是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合作者,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稳定的影响者,是社会益慈文化的引领者。应当确立公私权均衡关系的基本原则,合理控制公共部门规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活力。
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面对今天新的社会主要矛盾,马斯洛需求规律开始应验,人民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个人价值实现的愿望日益凸显。因此,党和政府要为人民参与创造条件。
第一是要改善多元治理,补齐结构短板,要推进社会治理真正的社会化。进入治理的新时代之后,应更加善于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以及居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比较而言,我们这只治理的“木桶”,公权板块过长而社会板块过短,需要通过平衡权责、取长补短,才能形成多元共治的和谐治理格局。
第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在供给侧发力,将社会组织培育成为其中的重要一员,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的供给主体的协同作用。在公共事务和社会事业、社会服务当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灵活机制,形成稳定的政社合作关系,让社会组织有机会有更多的担当。
第三是基层社会治理中发展基层自治能力。要建设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必须落实好基层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共治参与权利,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共享即共同享有治理成果,治理成果现在都是讲经济成果,但治理的成果除了经济成果之外,还包括生态成果、文化成果、政治成果等,这些也是人民群众有权共享的必需消费品。方方面面的这些重要成果,都需要在党领导下有社会各方主体充分参与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共享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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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格局中不能没有社会组织
和社会参与相辅相成的公私权关系模式,就是这种新政社关系追求的“小政府大社会”内涵。此“小政府大社会”并非彼“小政府大社会”,这里所说的,包括了三少三多:第一是政府自己花钱要少,政府为社会花钱要多;第二是政府亲力亲为要少,由社会自主承担要多;第三是政府机构编制人员要尽可能少,而社会自组织的数量要尽量多。这就是我们进入治理时代的新政社关系的目标追求,即走向大社会之治。
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中不能没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他们的参与水平,由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共同促成。但从当下现实来看,外部因素仍然是决定社会组织从出生到成长,从成熟到有用性的关键,这个外部因素就是制度和政策。
改革开放四十年,社会组织经历了“复苏发展期”、“曲折发展期”、“稳定发展期”和“增速发展期”四个阶段,基本上是十年一段。第一阶段的十年中,社会组织平均每年增加2万家,第二个阶段的十年中,平均每年增加5000家,第三个阶段的十年中,平均每年增加2.5万家,第四个阶段从2013-2017年的五年中,平均每年增加超过5万家。
重视社会力量作用与深化改革相互激荡。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在社会力量参与和社会组织发展之间,再度凸显和建立起不容置疑的内在逻辑。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者和职能部门,需要准确和深入学习和解读,借此顶层指引和部署,为社会组织的出生、成长、成熟、和有用性,营造良好的“善制”环境。
第一,把准社会组织发展方向。治理新时代社会组织的发展重点,主要是优化社会组织结构,提升社会组织质量,以及增进社会组织效益。无论是社会组织自身,还是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对此应有共识。关于社会组织结构的分析,笔者判断这么多不同类型组织之间(截至2021年7月,全国共登记社会组织90多万家),7:3是比较好的结构比例,最低不能打破6:4结构。也就是社会服务类组织应占到总数的60%,互益类社团组织最多占40%份额。
第二,开放社会资源的配置。所谓社会资源配置的开放配置,就是放弃公共部门对如养老服务、卫生与健康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弱势群体服务、公益与慈善等社会服务消费品的计划思维和封闭性做法,采用多元和竞争方式来配置资源。进一步说,就是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同样贯穿于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领域中,在政府简政放权和打破垄断机制的同时,放开对社会组织发育和其他相关要素的限制,逐步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选择机制,从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成本,提高社会服务供给品质和效率。
无论在经济还是社会领域,只要有条件就应采用开放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计划只是补充,垄断只是例外。因为,开放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能够强化选择、培养多元、促进竞争,优胜劣汰,说到底是不可替代的绿色“保鲜机制”,社会领域也不例外。
从目前的实际功用看主要有两点:一是符合结构性调整的要求。二是能够拉动经济和促进就业。社会组织的慈善公益的服务支出活动,带动个人、家庭、企业、政府等其他经济主体相应的投资和消费,产生支出的乘数效应。
3
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善制环境
在供给和需求的链条上有三个前后贯通的关联主体。其前端是社会消费群体以及他们的需求规模。中端是社会服务产品的生产与供给。传统主体是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权力和体制内组织,无论从社会服务的巨大需求规模看,还是从社会治理的进步需求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核心,都应当成为社会服务生产和供给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员。
目前这个新的组合阵容正在形成过程中。但是即便形成了多元生产和供给结构,也不能保证其服务产品供给的完全有效性,这取决于这个供需链条后端主体的质量,即党和国家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只有良好的制度供给,才能最终保证中端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给的质量和有效性。
党的十八大之后的“增速发展”中,至少有十几件富有改革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服务形式、社会参与形式、社会融资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提供了支持。这些积极的制度和政策供给,使社会组织得以获益和发展。
但是总体来说,社会组织从出生到成长和从成熟到有用性的各个环节并不都是顺畅平坦。在制度和政策的版图上,的确还需要有一些补充和完善。从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看,这些内容包括: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对社会组织之于社会治理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第二,国家需要认真考虑免除慈善基金组织为保值增值从事投资理财收入的所得税;
第三,政府需要尽快完成和出台符合良法精神的三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政府应平等公正地落实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从业待遇;
第五,为包括业主联合组织在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获得法人资格建立可行通道;
第六,为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协商制定可行性规范;
第七,通过制度规定限制权力对社会组织的不当干预和过分管制;
第八,着手改变阻碍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落后政策;
第九,实施宽松便利的国内外社会组织合作政策;
第十,推动事业单位和特权社会组织进一步走向社会化;
第十一,合理规范界定社会组织中党社关系,使其既发挥好政治引领、支持和保障作用,又边界得当,不越俎代庖。
这些“制度和政策产品”保质保量供给,将真正有益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传统习惯的单打独斗将无法完成这一历史性宏大工程,而只能依靠人民大众的切实普遍参与才能有望达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