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
为了提升社会组织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和主动协商的意识,更好促进基金会行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CFF)秘书处特别策划“基金会参与社会组织协商”系列专访。
近日,CFF秘书处就“社会组织协商”这一命题,向上海市民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马伊里作了专题请教。现将马伊里老师的思考和分享发布如下,以飨读者。
社会组织协商,是中央七年前正式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中央给了很高的定位,它是与人大协商、政协协商、政府协商等并列的七个协商之一。中央提出了方向和任务,要求“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业内并没有很好地展开这个题目。所以我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尤其是去年在你们基金会论坛的活动上,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协商的讨论、研究和推进。
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完全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少有可以拿来作为标杆的东西,也没有特别权威的定义。有一些学者的研究,但也是局部零星的。
今年你们计划在社会组织协商这个议题上,展开一些讨论和倡导,我觉得特别好。我也非常高兴,你们对这个问题有回应,而且有想法。就是要有一个开始,也需要有人来牵这个头。我非常支持你们做这件事,你们提出的一些想法,作为破题探索之举,还是很不错的。
以我个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我有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仅供你们参考。
*2021年5月18日,马伊里出席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21长三角峰会并发表主旨演讲。(图/C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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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把握中央提出“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的精神
我理解的社会组织协商,第一,它是中国式协商。之前,我们说到协商,普遍是拿西方做标杆的,拿西方的理论和实践来说协商应该怎么做。现在提社会组织协商,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格局:用适合中国的方法回应中国的问题,进而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有所贡献。
中国式协商和西方协商有哪些是共通的,哪些是不一样的,这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思考不清楚,非常容易走偏,因为我们没有先例,我们现有的实践非常少,不被重视,没有很好的梳理。大家习惯性地拿别人的东西来说事情,这也正常。但我们内心要非常明确,我们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在做中国式协商的探索,是要回应中国现实需求的。
第二,中国式协商有两个明显的特点。首先,它是党领导下的协商,这是不能回避也绕不过去的,中央文件要求探索开展的,是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协商。另外,它是人民主体性的协商,是人民民主的一部分。
第三,我们首先要把社会组织协商的合法性做好。总体上把握,是帮忙不添乱。如果有什么添乱的事情出来,那再有这种合法性的机会就不知道要等多长时间了。现在中央给了这么好的一个机会,提出这么好的一个任务,我们要把握住,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好。现在,对于社会组织协商,是什么类型的协商,协商的主体是谁,协商的平台在哪,协商的议题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
政协协商非常成熟,它是政治协商,不是事务协商,政协协商具有非常强的合法性。那社会组织协商,从一开始我们就要把合法性做得扎实一点。说到社会组织协商,大概要明白是什么意思,在中国它是一个合法的行为,是大家都认可的一件事情。所以在理解中央的精神上,我们站位还是要高一点,看得远一点,而不是图一时之快。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的重要成就之一,社会组织协商是刚刚被提出来,还没机会做起来,这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社会组织协商,现在要开始探索做起来,做好了,对中国社会的进步,甚至对人类社会的进步,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成就。我们一定要把它当一回事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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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优先从哪些方面入手
我们要推动社会组织协商,完成中央提出的这个题目,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框架。作为基金会论坛,我们要去推动,首先也要有一个大框架,而不是说,定义没有,框架也没有,就一头扎进去,说那就是社会组织协商,那很可能会弄错。
作为一个比较有分量、有影响力的平台,你们内心一定要有一个框架,即便现在这个框架还没有。这样的框架,是在研究推动的过程当中慢慢摸索和形成的。目前说到社会组织协商,大家两眼一抹黑,不知道是什么概念。这是不行的。说实在的,我也没有特别系统地去思考,但是我觉得社会组织协商的框架里面至少要有这么几个元素。
第一,社会组织协商的主体有哪些?协商的对象是谁?社会组织跟谁协商?是跟政党协商?还是跟政府协商?还是社会组织之间协商?还是跟企业协商?还是跟自然人协商?在政社协商、社企协商当中,社会组织的主体性怎么体现?等等。
第二,社会组织协商的性质是什么?它属于哪一类的协商?是事务协商,还是政治协商?政协是中国开展协商最正宗、最高的一个组织。政协章程说得很清楚,政协就是政治协商,政治协商的议题是有范围的。我担任过两届上海市政协常委,即便政协有很多规范性的文件,发展那么多年,但在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小的偏差,还是有很多可以探索和完善的空间。现在政协大多数是事务协商,大多数是和政府在协商,而且是以政协委员个人的身份在和政府的部门协商。最近几年,以专委会的名义、以界别的名义去提意见,这是一个进步。
第三,社会组织协商的文化是什么?像台湾地区的选举协商文化,打架给选民看,台上扔鞋底板,打完架两个人私底下喝酒去了。这种拉票、表演的协商文化,很不好。我们社会组织协商的文化是一种怎样的协商文化?与其他类型协商区分开来的独立性、独特性在哪里?
另外,社会组织协商到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任务是什么?议题范围是哪些?层次怎么区分?有太多的问号,我也没有研究,但只要想到这个主题,我觉得以上这些都需要厘清界定,需要形成共识,然后慢慢形成我们关于社会组织协商的一个框架。
我们要进行专门的梳理、研究,要请一些学界专家和实务专家来做一些讨论。现在这方面能看到的研究真的很少。社会组织协商的框架,可能需要我们走个三五年才能逐渐清晰。如果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了,也开始推动这件事,他们也会有文件出来,我们也要对他们的框架进行一些讨论,提一些意见。框架必须清晰,机制才能走向成熟。
当然,先有框架还是先有局部,并没有一个定数。很多事情在有框架的范围下,也还是要有局部先行。我也同意,局部的东西不要等框架很清晰了再去做。大家现在的实践或者专业研究认为,这是属于社会组织协商范围的,我们就可以局部先试,可以先进行一些基础建设。
我在任的时候,主张让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加入“两代表一委员”序列。官办的社会组织或者群团组织都有名额,妇联、残联、文联是制度性进入人大、政协、党代会、妇代会等各种各样的会,但是草根的社会组织被排除在外。我们当时做了实质性的推动,上海各个层面民办的或者草根的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像吕朝、郭小牧、庄爱玲等,都是那段时间成为市政协委员、区党代表等,都是制度性地、按规定要进的。最近几年有一些回潮。选的还是官办的居多,民间性不是很突出的人,进去很难代表这个行业发声。“两代表一委员”如果在这个领域里不具有代表性,那是没用的。像政协是有界别的,我原来是上海市政协社会福利界别的牵头人。在社会福利界别,社会组织成员应当占多大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政协章程里规定,委员是代表界别的,你要代表界别去发声。目前界别里社会组织的比例非常有限,照理说应该有一定的比例。现在可以来提这个事情,当年我们想选还选不到好的人,现在可备选的人不少,但是制度执行却不怎么样。我觉得可以先从“两代表一委员”方面着手,先推动这件事情要制度性、实质性、法制性地进入,而且要有比例规定。名单要由社会组织跟组织部门、跟政协或者跟其他组织协商产生,而不是由谁指定的。
第二个可以先行的,是借助于现有的平台,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参与其他协商。比如说政协的平台,社会组织成员的协商还是以界别委员的身份去参与协商的,而不是以社会组织的身份。我们社会组织协商怎么介入?怎么以组织的形式去协商?怎么个组织法?比如工会协商,对于工资协商,劳资之间是有机制的,在这点上社会组织可不可以制度性地介入工资协商、职工的福利协商?
再比如司法协商,最近几年有很多机会,但是我们并没有以社会组织协商的概念介入进去。青少年保护法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法都说,青少年保护需要一些公益组织来出面,参与公益诉讼,参与司法协商,但不是特别明确。照理说这是法定应该由社会组织来做的,现在把这个任务交到居委会有一点牵强,居委会其实不具有这种专业能力,反而会牵制居委会很多精力,更具有这种专业能力的是社会组织。我一直觉得在司法协商当中,社会组织协商要以组织的名义介入进去。现在基层有一些调解工作室,作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再从事协调协商的事情。这些都可以先仔细去观察、认真研究然后有序推广。
关于基层社区的协商,浦东的一些社工组织做了多年尝试,就是要教给老百姓协商的方法。民主是有方法的,协商也是有方法的。我们往往在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上打转转,而忽略了什么样的方法才能让民主不断进步扩大。当教给居民一些民主协商的方法之后,基层民主推动起来效果还是很不错的。最近这波疫情,上海的精准防控受到考验,我看网络上有一些基层协商的案例,基层的社会组织或者各种各样的自组织,参与自治和共治的协商,一些很专业的组织在里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所以这是第二个可以先做的,我们目前没有自己专门的法定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协商平台。在没有建立之前,我们不要放弃借助于其他平台,有政协的、工会的、司法的、基层的等等。凡是有协商任务的平台,我们可以先借助于这些平台,以社会组织协商的名义去慢慢探索可行之路。
第三,你们计划做一些与社会组织协商相关的研讨交流,我是赞成的。哪些议题才是我们社会组织协商最应该去干的事情。一开始议题范围可以大一点,慢慢的沉淀下来一些有分量的、有作用的、有功能的可以形成一个框架。哪些议题属于我们社会组织协商范围?哪些不属于?这些议题的收集、交流、讨论,我认为现在就可以开始。我们可以有一个社会组织协商的议题库,有一批议题收集上来,进行筛选,然后会有一些取舍的原则,慢慢就会出来一些我们独有的、区别于别的协商的、只有我们才能干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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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行业如何参与推动社会组织协商
我多次表达,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基金会的作用非常重要。在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这件事情上,我觉得当前基金会可以干两件事:一个是资助研究,一个是资助实践。基金会可以资助一些研究,基础理论的研究、个案的研究、实证的研究等等,应该有一些资金来做这种基础建设,不要一头扎进去,没看清方向就干很多具体的事。我们可以确定一些研究的方向、研究的题目,拿出来筹集一些钱,让专业的人来做一些研究。另一个是资助实践,选出一些好的协商实践,鼓励基金会去做这种资助。基金会总还是资助型的,在这方面花点精力,投入一些资源,或许会产出我们需要的、能回应中国现实需要的独特的社会组织协商新模式,从这个角度上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去做出我们的贡献。
在中国式民主、中国式协商当中,社会组织协商应当成为重要的主力军之一。虽然现在几乎是空白的,概念也没有,平台也没有,议题也没有,但是未来可期,值得投入精力、投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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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从协调到协商到协同的进化
外界一直批评我们中国管控太多、协商不足,事实上中国政府也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点点学习和进步的。我一直关注三个协:协调、协商、协同。
第一个是协调。中国政府管理的任务越重,分工就会越细。分工越细,协调的任务就越重。条块、上下的矛盾都需要协调,所以过去30年,政府机构里秘书长特别多,因为需要协调。协调是一种高度依赖行政权威的行政行为,它赋予协调者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威,才有可能使协调有效。然而,这种协调非常脆弱,作用也很有限。
第二个是协商。协商和协调不一样,协商是两个主体平等的,没有谁更权威,都是利益相关方,什么事情要商量着来。协商当中很重要的一个文化是妥协的文化,理解包容的文化,共识认同的文化,它不是命令式的,不是你必须执行的,你提出协商,而你又不学会妥协、包容、求同的文化,那协商是要走偏的。所以我刚才强调社会组织协商的框架里面,文化很重要,我们要有一种支持协商朝前走的文化,这种文化在中国过去的社会实践和老百姓当中是不多见的。过去几十年曾经还盛行过丛林法则、弱肉强食,因此,推动协商文化也会面临巨大挑战。这是第二步,从协调走向协商,其实是人际关系、组织关系的一次进步的机会。
第三个是协同。光到协商还不行,最终要走向协同。协同是更高层次的协商。协商有点被动,协同是完全主动的,我知道你有东西是我没有的,我是主动要跟你一起来做。你有我没有的,我有你没有的,双方都很清楚我对你的价值和你对我的价值,有这种互动的动力。这才是一个互动的格局。当然,这种自带动力的互动能维持一个和谐的度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整个社会达到了更高层次的协同的境界、协同的文化、协同的机制,那社会就会非常具有个性、又具有共性。
中国共产党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要去影响世界,它要提出一些比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文明更高层次的东西。我不敢说我们现在干的这些协商、协同里边有这些东西,但是我认为我们要去实践和推动,我们社会组织协商有机会做出自身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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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主体意识,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互动
关于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现在我还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有很清晰的意图。不过,中央的文件已经很清楚,这是一件肯定要做的事情,也是意义重大的事情。这不仅是中央向具体部门出的题目,更是向全社会出的题目。
为什么在民间这个领域,我要大声疾呼?因为你们是主体。你们应该更敏感,更积极,更主动。我个人觉得民间自己先要做一些研究,先不要出太大的声响,先在一个小的范围里做。当然我们不用有太多顾虑,因为这是中央文件明文写着的,我们去做完全是正当的。只是对一些敏感议题,我们要关注,要小心判断,要做一点研究和准备。
政府部门启动介入,其动力一般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定赋权,二是上面有要求。政府部门大多数是从管理角度、底线思维、不出问题切入的。不出问题,他可以放开一点;出问题,他就收紧一点,这是政府思考问题、做事情的逻辑。所以民间、社会组织自身首先要动,你们动了以后,没有问题的,政府就会支持,有问题的,政府会来干预。你这里都不动,坐等政府介入,那就很难做出真正有意义的社会创新和社会进步之举了。
就合法性而言,政府部门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社会组织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你们的空间大得多。当然也有一些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是愿意思考问题、愿意支持社会参与的,这就应该积极地去对接和互动。
中央出了这个题目,我们都要积极地响应,就是要有这个姿态。我觉得这件事情从现在开始做,一定是有意义的,对社会进步、对我们社会组织的发展都是有意义的,也符合中央的要求。基金会论坛来牵头重视社会组织协商,是一件好事情,我愿意参与其中,尽我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