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刘佑平:烟草企业捐赠并公开报道和披露是否违反《慈善法》?
来源:善达网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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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其中第13条要求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据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国内八成以上的慈善组织不知烟草捐赠为禁止行为。

 

7月19日下午,“社会组织参与控烟行动座谈会”在北京贯通建微酒店召开。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作了题为《<慈善法>和“健康中国”对社会组织控烟的影响》的发言。他表示,慈善组织应积极参与控烟行动,同时主要动拒绝烟草捐赠,维护慈善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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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佑平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经五年。五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一个依法行善的新时代。五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慈善行业也发生了很多积极变化,五年前实施的《慈善法》也开始暴露出了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目前,全国人大已启动修法程序,中慈联也参与其中。控烟,涉及到公众健康权、环境权等权益,也是慈善法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在慈善法修法的大背景下来讨论社会组织参与控烟,也有特别的意义。

 

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明确将烟草控制列为15个专项行动之一,作为以公众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更应该自觉、主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与到全民控烟行动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慈善法关于烟草的规制

 

 

《慈善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烟草控制是大势所趋、已深入人心,也是维护人民生命权、健康权和环境权的重要责任,但目前烟草是合法商品、烟草企业也是合法企业公民,《慈善法》制定并实施后,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下,公开渠道能够看到烟草企业开展慈善捐赠的报道和披露,在抗击新冠疫情和脱贫攻坚中也做出了大量贡献。

 

那么烟草企业捐赠并公开报道和披露,是否违反了《慈善法》?是否有必要在此法修订时提出更进一步的控制措施?

 

烟草慈善的相关争议:烟草企业是否有权做慈善(捐赠)?公益机构是否有义务拒绝其慈善(捐赠)?合理的捐赠规则应当如何设立?

 

在《慈善法》出台之前,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没有对烟草捐赠做出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未对慈善机构应当拒绝烟草捐赠做出禁止。媒体上仍不时出现烟草企业慈善捐赠学校教育、扶贫、环保等领域的案例,但由于其资金来源的“原罪性”,在其获得公开表彰/冠名重要活动等方面收到了学者、媒体和公众的讨论甚至抵制,其中包括中华慈善奖取消烟草企业评选、上海世博会取消烟草企业冠名等。

 

2015年《慈善法》(草案)征集意见时,中国控烟协会依据中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批准缔约国,呼吁2011年起全面取消烟草捐赠和赞助。但由于种种原因,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只给出一句话规定,并未列出全面禁止烟草捐赠及其法律责任。现行条件下,烟草行业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依然开展慈善捐赠。不少地方慈善组织因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对资金的需求,继续接收着地方烟草企业的捐赠。

 

修法建议:我们认为,烟草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权利也是义务,没有任何异议。而税收和慈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只是渠道和方式不同。为避嫌,烟草企业更适合从多缴纳税收的角度而不是通过慈善留名的角度去履行CSR。即便不剥夺烟草企业从事公益慈善的权利,那也建议缩小其慈善范围至“控烟教育、烟瘾戒除、烟民救助、青少年控烟等相关领域”。因为,从烟草的本质与效果来看,烟草所含物质对人体会致病致残致死,销售烟草并由此获利是负向的“恶”,并不值得公开提倡。而从慈善的本质与效果来看,慈善是仁者爱人,是自愿为他人益处的好行为,是正向的“善”。

 

所以,烟草与慈善在本质上是冲突的。与慈善有关的人、事、物本身自带“光环”,且对公众有引导作用,若将二者捆绑在一起,容易导致公众认知混乱,有对烟草资金洗白、为烟草行业鼓掌的客观后果。从近些年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情况看,很多企业从事慈善捐赠、冠名赞助慈善活动和项目、获得慈善奖项,目的十分明确即间接做企业形象宣传,为产品赢得人心与市场,特别是在2015年4月《广告法》修订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大环境下,烟草行业通过捐赠与赞助树立正面形象、扩大影响力算是“曲线救国”。

 

 

从“健康中国”看慈善组织的管理

 

 

2003年,中国正式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2006年,该框架公约在中国正式实施。目前该公约已经有182个缔约方。《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明确将烟草控制列为15个专项行动之一。烟草控制既是中国履行该公约,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3 良好健康与福祉;11 可持续城市和社区;13 气候行动)的庄重承诺,也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健康中国目标不可或缺的重大工作。北京、深圳、上海等地方已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控制公共场所吸烟。具有公益属性的慈善组织也应响应“健康中国”的要求,积极参与进来。

 

慈善组织应积极参与控烟行动。现行《慈善法》规定了慈善活动是公益活动,包括促进卫生等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从慈善的本源和慈善活动的使命看来,慈善应当助力于、致力于“健康中国”的建设。慈善行业,包括慈善组织、志愿者、从业人员等力量应当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广泛参与控烟行动,帮助公众提升科学认知,维护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权、环境权等公共利益,促进健康中国远景的实现。

 

在国际上,布隆伯格基金会、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及无烟草青少年行动的捐赠和倡导活动就是很好的案例,在国内,中国控烟协会、北京控烟协会等社会组织也有优秀的行动案例,后者还获得过世卫组织颁发的控烟工作成就奖。

 

主动拒绝烟草捐赠,维护慈善行业声誉。从长远来看,慈善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公众的信任与投入,由于公众认知有限,不能区分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还是慈善,烟草慈善捐赠客观印象上会提升公众对烟草的好感,而降低对慈善的好印象。烟草捐赠虽然短时间内能够为慈善组织和项目带来资金,但长期看来,若不懂区分与拒绝,接纳烟草的捐赠赞助与宣传,慈善会变成烟草的遮羞布,所以,为维护慈善行业声誉,保护慈善的源头活水与长远发展,慈善组织个个有责。

 

因此我们建议,在慈善组织的捐赠规则中,列明这一条:除使命在控烟之外的社会(慈善)组织主动拒绝烟草企业的捐赠、赞助或活动冠名等行为。中国控烟协会等社会组织,中慈联等慈善行业组织也已表达此立场。

 

慈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人类事业的“良心”, 与政府和企业不同,慈善是最应该讲究自律与德行的行业,是最需要赢得大众信任的行业。所以,我们认为《慈善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控烟行动可以迈出更积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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