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情况初探
——反家暴法实施监测报告系列-2020之专题篇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出品
林爽 郑诗茵 张琬青 冯媛撰写
2020年3月8日
摘 要
本报告旨在了解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中有关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情况。我们搜集了上海市法院上传的104份保护令相关的法律文书,涉及91个案例,考察了保护令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其中出现的暴力情况、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保护令申请结果四个方面。
全部案例中,约八成受暴者为女性,超过八成的施暴者为男性,这显示家暴通常体现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即绝大多数情况为男性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特别是对女性伴侣的暴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占大多数),男性受暴占80个样本中的18%(15例),其中47%(7例)为男性遭遇男性家人的暴力。75岁以上老年受暴者占14%(11位),未成年受暴者占4%(3例)。
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外,未检索到重病患者、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这几个《反家暴法》明文规定的特殊保护群体的申请。性少数群体的申请也未检索到。《反家暴法》中规定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类情况也未检索到。
除肢体暴力外,在体现出暴力类型的83个样本中,57%(47例)的申请人遭遇了精神暴力,27%(22例)被破坏财物,8%(7例)被经济控制,4%(3例)被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有2%(2例)。近七成申请者称遭遇两种以上暴力,除肢体暴力最常出现以外,还包括精神暴力、婚内性暴力、经济控制与剥夺人身自由等。家暴的平均持续时间长达3年,最高长达44年。
三分之一的保护令申请被驳回,成功核发率仅为54%。从各区来看,浦东新区核发率最高,为75%,其次是嘉定区和虹口区均为55%,闵行区为36%,而宝山区的驳回率高达83%。
在82个明确了申请保护措施的样本中,73%(60例)的申请书申请了两项以上的保护措施。其中笼统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核准率最高,为62%,其次是禁止某项具体的家暴行为,核准率为60%,再次是“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核准率为57%。迁出令的核准率仅为22%。有一例申请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反家暴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但被驳回。
超过七成的申请者都提交了至少一项证据,超过半数提交了两项以上的证据。近半数申请者提供了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材料。而申请者提供的证据受到了较为严格的审核,很多证据并未得到采信,甚至警方开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有时也未能帮助申请人获得保护令。从裁定书中可见,法庭驳回申请的理由不时流露出性别角色陈规。7例申请特定的“其它保护措施”的申请全部被驳回。且有21%(19例)的申请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毕。
有2份裁定书中体现了违反保护令的情况,但未见法院对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如果对此视而不见,违反者不必承担法律后果,将严重影响保护令的法律效力。
基于研究的具体发现,以及参考其它报道和研究,我们提出四条系统性建议和对司法机关的若干具体建议。我们期望,更多的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可以参考本报告,继续追踪上海市的保护令制度实施情况,或监测其他省市保护令的实施情况,让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更加以人为本、便捷有效,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
一、研究背景及方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以下简称“保护令”)是全球各地反家庭暴力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反家暴法》正式确立了保护令制度,并有专章进行规定。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重要措施。作为民事强制措施,这是司法机关为了预防可能(继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而做出的裁定,保护曾经或潜在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免遭新的侵害。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限定被申请人的行为,通过获得保护令而免于任何形式或特定形式的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与实施,旨在构建起一道屏障,减少家庭暴力的复发或爆发。此前,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2003年3月首次通过的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中,保护令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3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下,全国一些省市的法院开始试行保护令,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2019年3月,《反家暴法》实施3周年之际,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布了基于全国560份保护令裁定书的分析报告【2】。研究报告发现保护令申请及核发呈每年增加趋势,保护令申请者也呈现多样化,涉及的暴力在身体和精神暴力之外,还包括了性暴力和经济剥削和控制,也出现成功延长保护令的情况。报告同时提出,法官对保护令的理解还亟待提高,需切实回应申请人的具体需求,法院需有效联动其它反家暴责任方,增加保护令的效果,并加强数据搜集和发布工作。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社会最发达的地方之一,也是全球瞩目的大都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的实践如何?据报道,2016年3月9日,《《反家暴法》》实施第9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发出了上海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3]。在《《反家暴法》》实施一年多后的2017年4月24日,全市法院共收到保护令申请142件,核发45件,驳回申请45件,其余50件系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4]
本报告旨在梳理《反家暴法》实施三年半以来上海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适用情况,以助于相关机构和人士了解其实施进展,促进保护令发挥其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这项制度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数据来源:本报告基于2019年9月和10月期间在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检索,共检索到上海各区法院在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104份裁定书,涉及到保护令案例91起,以及部分案例复议、延长的裁定。由于并非所有裁判文书都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本报告的研究则只基于可得的这104份文书所涉及的91起案例,因此不一定能全面反映上海保护令的申请和核发情况的全貌。例如,上海市徐汇区发出了上海第一份保护令,但本报告未检索到徐汇区的保护令裁定书。
样本构成:这91个保护令案件分布在上海16个区中的14个,未检索到徐汇区和崇明区的信息。其中浦东新区最多,达31%(28份);虹口区、闵行区和嘉定区其次,均为13%(11份),金山区和宝山区第三,均为7%(6份),黄浦区和杨浦区均为4%(4份),奉贤3%(3份),青浦和松江2%(2份),而长宁区、普陀区、静安区均只有1份。详见图一:各法院受理数量(2016年3月1日-2019年9月30日)。
一、研究发现
(一)基本情况
1. 样本构成情况
《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截止2019年9月底,共检索到经上海市法院受理的91件保护令申请的个案。如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能多少反映实际受理的状况,那么,可以推定受理数量从2016年到2018年呈递增趋势。2019年仅搜索到3份裁定书,推测是相关文件还未上传到裁判文书网。详见图二:上海2016至2019年各法院受理家暴保护令申请数量。
91个保护令案件中,成功核发的为54% (49起)。被驳回申请34%(31起),申请人撤回申请12%(11起)。另外,关于申请复议和延期的文书有13份 。详见图三,保护令核发、驳回和撤回比例。关于保护令裁定结果的详细总结与分析,请参考后文(四)申请结果2.驳回情况及驳回理由。
从有数据的各区来看,除仅有1例的普陀区和静安区核发率为100%外,受理数量最多的浦东新区核发率也最高,为75%,受理数量其次的嘉定区和虹口区均为55%,略超过平均核发率54%。青浦区和松江区分别受理2例核发率均为50%,闵行区核发率为36%。从驳回率来看,宝山区驳回率较高,受理的6份申请中有83% (5起)被驳回。然后依次是黄浦区75%,金山区66%,青浦区、松江区、杨浦区均为50%,闵行区45%,嘉定区和虹口区36%。从撤回率来看,长宁区100%(仅1例申请),奉贤区67%,杨浦区25%,超过撤回平均值12%的还有闵行区(18%)和金山区(17%)。
详见表一,上海各区法院保护令核发、驳回和撤回情况。
表一:上海各区法院保护令核发、驳回和撤回情况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与关系
在明确申请人性别的84个案例中,77%(64起)的申请人为女,19%(16起)的申请人为男。另有4%(3起)为夫妻共同申请,这其中2起是70岁以上的老年夫妇共同作为申请人,(继)子女作为被申请人。详见图四:被申请人性别比。
在明确被申请人性别的83个案例中,有高达83%(69起)的为男性,15%(12起)为女性,另有1%(1起)被申请人为两兄弟,还有1%(1起)被申请人为三兄妹。详见图五:被申请人性别比。
在同时明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性别的80个样本中,女性遭受到来自男性的暴力最多,约为78%(62起)。男性受暴占80个样本中的18%(15例),其中47%(7例)为男性遭遇男性家人的暴力,53%(8例)为男性遭遇女性家人的暴力,在这8例男性遭遇女性暴力中,有6例关系为夫妻,2例不明确。
另有9%(3例)为女性遭遇女性暴力。详见图六:家暴施暴与受暴者性别。
从双方关系上看,91例申请中12%(11起)未明确双方关系。在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80个案例中,有74%(59起)为夫妻关系(其中49起是申请人为妻子、被申请人为丈夫,6起是申请人为丈夫、被申请人为妻子,4起不明确),6%(5起)为父女,翁婿、父子、继父母和继子女、母女关系各4%(3起),兄弟、男女朋友、婆媳、母子均只1%(1起)。1%(1起)为母子,2%(1起)为男女朋友。详见图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没有婚姻关系的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也为家庭暴力,我们只检索到上海法院目前受理了一例男女朋友之间的保护令申请。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年龄
在标明申请人年龄的77个案例中,七成在19-60岁之间,其中将近半数在31-40岁组(43%,33位)。其次是41-50岁年龄组,占18%;再次是71-80年龄组,占13%;以及19-30岁年龄组,占8%。 有4%(3位)申请人为未成年人。详见图八:申请人年龄分布。
在标明被申请人年龄的81个案例中,占比最多的是31-41岁的被申请人,为40%(32位) 。最小年龄28岁,最大年龄77岁。详见图九,被申请人年龄分布。
4. 弱势群体作为申请人的情况
约有22%(16位)的申请人为61岁及以上,且71-90的年龄组占所有申请人的12%(11位)。其中有5位男性,6位女性,最高年龄83岁。被申请人有一例为申请人丈夫,其余均为老人的(继)子女、或子女的伴侣。其中一位女性老人受到丈夫家暴长达44年。
未成年人申请较少,占4%(3位)。3位申请人均为女童,最小仅为7岁,均由母亲代理申请,被申请人为父亲。
未能检索到《反家暴法》明文特殊保护的另外三个群体——重病人士、残障人士、孕妇产妇——的保护令申请。
性少数群体申请保护的案例也没有检索到,不知在未明确性别和关系的案例中是否存在性少数的保护令申请。但据彩虹暴力终结所的报告[5],上海的确发生过性少数受家暴的案例。2019年社交媒体也披露的多人出动营救蝴蝶(网名)和跨性别者恋爱被父母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6]。化名为蝴蝶的性少数女性因向父母出柜,被双亲骗回上海后被“软禁”。各地志愿者为之呼吁奔波,但在求助了多个公权力部门后,当事人的状态依然令人担忧。凸显了性少数人群的家暴议题。但本报告没有搜索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性恋群体或其它多元性别人群的情况。
5. 代理人情况
将近半数的案例中,申请人有代理人(46%,42起),其中40%(37起)为律师代理,3起未成年人受暴的保护令申请由律师和母亲共同代理,另2起为其他近亲属代理 。申请人有代理人的,核发率为55%,无代理人的核发率为53%,无明显差别。被申请人有代理人的为7%(6起),均为律师代理。双方都无代理人的占54%(49起)。
《反家暴法》规定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可以代为受害者申请保护令,但本研究未检索到上海有此情况。
详见图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情况。
(二)暴力情况
1. 暴力类型
在83份可以看出暴力类型的保护令裁定书中,肢体暴力最为普遍,达到95%(79起),精神暴力占57%(47起),破坏财物占27%(22起),经济控制占8%(7起),限制人身自由有4%(3起),性暴力有2%(2起)。详见图十一:暴力类型。
涉及性暴力的两例具体情况为:
- (2016)沪0112民保令11号: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家暴、恐吓、调查、跟踪、雇人跟踪、威逼经期过性生活、殴打、抢证件、手机、生活用品等。”
- (2016)沪0101民保令1号”: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经常以殴打、针刺方式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在申请人不愿意的情形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大多数的案例中申请人遭受到不止一种形式的暴力,通常是两种以上的暴力形式复合发生。在83个体现出暴力类型的案例中, 超过三分之二(68%,56起)的申请人不止受到一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将近半数(45%,37起)的申请人遭遇到两种形式的暴力,17%(14起)遭遇到三种形式的暴力,6%(5起)的申请人遭受到四种形式的暴力。详见图十二:暴力种类的数量。
2. 暴力持续时间
明确记录了某次暴力发生时间的案例共64起,以提及的首次暴力出现时间为始,保护令申请时间为截止,暴力持续时间0-3年的为66%(42起)。其中,以0-6个月最为常见,占50%(21起)。4-6年、7-9年各占13%(8起)。暴力时间长于10年以上的有9%(6起),最长的时间达44年,平均暴力持续时间为3年零8个月。
本研究中的暴力开始的时间,仅是根据裁定书中首次提到的某次暴力发生的时间点作为考察暴力开始的时间,但这并不一定是实际上第一次受害者遭受暴力的时间。因此,现实中的暴力持续时间很可能比本研究记录的更长。
受暴时间最长(44年)的案例具体情况为:
- (2017)沪0115民保令11号:申请人顾某某为71岁女性,被申请人杨某某76岁,双方1973年结婚,申请人称自婚后被申请人经常殴打申请人。曾造成申请人右手掌掌骨骨折,胸腹、左手臂大面积烫伤。在申请人迁往儿子家居住后,被申请人持续到住处骚扰。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及亲属,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处和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200内活动。后被申请人复议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在保护令失效后半个月向法院申请延长,法院以“已失效的保护令不能再延长”为由驳回了延长申请。
详见图十三:暴力持续时间。
参考资料:
[1]感谢众多具名和不具名的支持者帮助和促成这份报告诞生,感谢叁氺、小雨、周唯、田左一等反家暴志愿者对本报告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的贡献。
[2] 张晴、冯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监测报告专题篇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有待充分发挥---基于对560份裁定书的分析”,为平妇女权益机构。https://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rs/editor/20190318/files/%E4%BA%BA%E8%BA%AB%E5%AE%89%E5%85%A8%E4%BF%9D%E6%8A%A4%E4%BB%A4%20%E6%96%87%E5%AD%97%E6%8A%A5%E5%91%8A0315.pdf. 2019年3月8日。
[3] 陈伊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9天,上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41782. 2016年3月9日。
[4] 袁猛,“《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 沪全市法院功守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42件”,东方网。http://sh.eastday.com/eastday/shnews/m/20170424/u1ai10529934.html. 2017年4月24日。
[5] “《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事实与法律评估”,同语·彩虹暴力终结所。http://www.tongyulala.org/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3&id=104. 2016年3月。
[6] 张倩,“蝴蝶案:我们不是“麻烦制造者”!”,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https://mp.weixin.qq.com/s/vXMj0MBRye26P0OwCjEoZw. 2019年8月20日。
[7] 孔雯瓊,“反家暴法將滿一年 上海申請保護令者人數稀少”,香港文汇报。http://news.wenweipo.com/2017/02/22/IN1702220041.htm,2017年2月22日。
[8] 王闲乐、简工博,“让‘虐童入刑’成为公众常识”,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21770,2019年1月29日。
[9] 杨卉、朱晓荣,“上海一高校女教师遭博士丈夫家暴 保护令助其脱离困境”,新浪上海。http://sh.sina.com.cn/news/s/2019-03-01/detail-ihrfqzkc0375075.shtml,2019年3月1日。
[10] 王川,“上海法院系统3年发出93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上海法制报第1版。
http://www.shfzb.com.cn/html/2018-11/26/content_726127.html,2018年11月26日。
[11] 陈静、王笈,“上海:2019年1251人次‘父母官’出庭应诉”,中国新闻网。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zw/sh/2020/01-18/9063522.shtml,2020年1月18日。
[12]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Equality),“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观察和建议”。http://www.equality-beijing.org/newinfo.aspx?id=24,2017年2月28日。
[13] 李朋、李尚伟,“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适用问题与建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https://xw.qq.com/cmsid/20190610A0OHBH00,2019年6月10日。
[14] 劳动报,“沪多家法院已建家暴审理绿色通道”。http://www.shwomen.org/shnx/wqrd/content/d674f0c5-8eb1-4dc1-a30d-4a33adc4670e.html,2019年11月28日。
[15] 周楠、龙钢,“虹口区发布《反家庭暴力白皮书》,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同比下降58%”,上观新闻。http://sh.sina.com.cn/news/s/2019-03-01/detail-ihrfqzkc0375075.shtml,2018年3月8日。
[16] 解放日报,“虹口首创《家庭暴力施暴者综合评估表》 对家暴零容忍”。http://sh.xinhuanet.com/2019-03/20/c_137909028.htm,2019年03月20日。
[17] 孔雯瓊,“反家暴法將滿一年 上海申請保護令者人數稀少”,香港文汇报。http://news.wenweipo.com/2017/02/22/IN1702220041.htm,2017年2月22日。
[18] 黄姝伦、陈芷楠,“广东抵制精神暴力拟入法 孩子目睹家暴视为受害人”,财新网。 http://m.caixin.com/red/2019-12-04/101490225.html?s=070b69ea9b66bda8cebf59bfb383b7ccd644acfd9552d9e021c0489d8ba4aecd84d41c9bb6ff81aa&code=0&msg=%E7%AC%AC%E4%B8%89%E6%96%B9%E7%99%BB%E5%BD%95%E6%88%90%E5%8A%9F+, 2019年12月4日。
[19] 中华网, “被妻子怀疑有外遇 上海84岁老教授屡遭家暴被推下楼”。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161209/30071875_2.html,2016年12月9日。
[20] 王川,“上海法院系统3年发出93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上海法制报第1版。
http://www.shfzb.com.cn/html/2018-11/26/content_726127.html,2018年11月26日。
[21]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Equality),“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观察和建议”。http://www.equality-beijing.org/newinfo.aspx?id=24,2017年2月28日。
[22] 李朋,李尚伟,“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适用问题与建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https://xw.qq.com/cmsid/20190610A0OHBH00,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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