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论坛| 美国福特基金会:介绍中国好经验,吸引世界目光
来源:发展简报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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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7日,由北京益行公益信息交流服务中心(中国发展简报)主办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2周年研讨会”在京开幕。来自清华大学、福特基金会、香港乐施会、国际救助儿童会、绿色和平、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民促会等业内100多名著名学者、相关领域著名机构代表及资深管理人员相聚一堂,共同探讨国际NGO运作的经验、未来挑战,促进在华国际 NGO 在新形势下的有效运作。


       论坛结束后,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众多关注此会的粉丝们都期待着能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学习资料。为此,接下来,发展简报将通过双微、官网陆续整理发布,详细还原研讨会核心要素及重点解读。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以下为论坛首日,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倩倩女士以自家机构视角,谈论在新形势下的有效运作及战略定位(梳理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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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福特基金会中国首席代表高倩倩(Elizabeth Knup)


       首先感谢中国发展简报组织如此重要的论坛,今天到场参加的人不少,说明业内还是很关心这个议题。我们都需要进一步加深彼此了解、分享好的经验。


       大家可能对福特基金会比较熟悉,福特基金会于1988年在北京建立了办事处,到2018年恰好满30年。我们2017年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重新登记注册,最关键的是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要跟大家分享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完成之后,运营层面的一些新状况;二是战略层面上如何考虑在华未来的发展。


运营层面


       在新法注册完成后,运作过程比较大的改变是没有以前那样灵活。

 

       30年来,大家随时来找福特基金会需求资助,如果你的项目跟我们的战略计划是匹配的,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随时合作开展一个项目。但现在必须根据工作计划,还有备案过程,才可以增加一些新项目。

 

       但是,我觉得这个对我们来说不是问题,我们所有的工作计划都顺利通过了批准。灵活性是受到限制了,也会影响到合作伙伴们,因为大家都得学习新的做法。

 

       在项目进入监管阶段后,公安部门对我们的资助项目审核非常仔细。所以我们也必须从合作伙伴那里得到更多信息,才能汇报给业务主管单位或公安部门。

 

       同时,这也需要我们内部协调多做一些改变。比如在资助资金管理方面,为满足不同需求,项目官和财务官就需更多协调工作。这确实带来一种好处,促进大家彼此了解和互助。

 

       另外,对我本人来讲,必须跟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更多的沟通,我觉得这是取得信任的关键一步。


战略层面


       在战略方面,福特基金会也有一些变化。福特基金会30年来一直跟进中国改革开放有关的步伐,支持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项目。现在中国要继续改革开放,“开放”这个词意思变了一些,不仅仅指的是国内的开放,还包括对外要“走出去”。所以在未来,我觉得更多强调的是走出去的状况,把经验带到国外。

 

       因此,福特基金会未来方向可能是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跟着“走出去”,帮助国内一些机构到国外去参与国际性建设事务。

 

       有人认为新法的实施,可能会影响国际NGO在国内开展的项目,但其实不是,我们的战略作出一些改变,不是因为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而是因为全球有很多的变化,中国本身也有新的发展趋势。

 

       我们遇到的另外一种挑战是,基金会资助的项目,不同地方的合作伙伴们及业务主管单位对法律的理解和实施,都有一些不同。但是,我们也理解,大家达成共识肯定需要一个过程,再过一段时间之后,可能这些问题会慢慢得到解决。


现场提问


Q1:福特基金会未来在中国和全球重点会关注哪些议题?

 

       高倩倩:我刚从美国回来,跟理事会也谈了相关方案,大概有一个方向是在国内更多关注公益慈善的稳定发展与国际化。另一个比较大议题是中美关系,比如中美在全球治理方面的合作。福特基金会在全球有10个办事处,所以我们也从各角度了解中国在非洲、在拉美的影响是怎样的,然后去帮助这些海外的NGO和政府更好地了解中国。

 

Q2:请问贾西津教授,比如福特基金会中国办事处给到境外NGO的在中国的项目资助,算不算在中国接受?

 

       贾西津:境外NGO对境外NGO之间关系,我理解是这样的:如果是两个境外NGO在中国的项目共同做,相当于是合作资助,都是直接通过各自的代表机构给到中国项目;如果是境外NGO给另一个境外NGO的资金,发生在进入中国之前,然后由这一家境外NGO在中国做项目,那么就由这一家境外NGO的中国代表机构资助到中国项目。至于在海外已经发生的拨款,虽然可能最后用到了中国的项目上,但直接责任是由在中国活动的境外NGO负责的,资金由它的总部拨到它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再拨付给项目方。那么海外的那家资助方算不算“在中国开展活动”了呢?虽然法律没有严格定义,但如果境外NGO在总部的资金来源方全部也归结为“在中国开展活动”的主体,甚至再一步步推演下去,法律就无法执行了,所以这种在海外已经完成资金拨付的间接资助关系,由在中国实际开展项目的境外NGO负责,并在其项目计划和活动报告中依法相应体现,应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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