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亚:如何划分公益领域40年?
来源:中国发展简报
作者:霍伟亚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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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一个适于回望的年份,距离1978年正好40年,公益领域也在看过去、想未来。

 

       10月14日我去清华大学旁听“中国社会组织40年见证与展望论坛暨清华NGO研究20周年”纪念活动,学者、前政府官员、实务工作者云集。上午大约4个小时,每人3-5分钟,30多人轮番回顾;下午2个平行研讨会展望下一个20年的NGO研究。整天时间紧凑而观点繁多,激发着在场的很多人。

 

       如何看待公益领域过去的40年?有人尝试给历史划分阶段,一位讲者说,研究NGO的学人分两代、实务工作者有三代;有人看到40年的“起伏”和“周期”;有人在反思,如今指称、研究NGO的名词、概念频繁更换,是研究范式失去了解释能力,还是其它原因。

 

       当提到周期、起伏、代际等词语,我们隐含着一个40年历史变迁与划分的关切。

 

       如何划分公益领域40年?我在书面上看过两种分法,一种是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先生的三分法,出自他2017年出版的《公益向右 商业向左》这本书,我也在深圳国际公益学院的一场活动,以及上述活动中听到他的三分法描述;另一种是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高丙中教授的三分法,出自他2016年底出版的《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但他们的三分法不一样。

 

       我先介绍他们的三分法,也尝试做个四分法。开始前,我说明一下,所划分的对象有很多称呼,社会组织领域、社会领域、民间社会、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公益(慈善)领域等等,本文我主要使用“公益领域”一词来指称这个存在。

 

       关于“公益”的概念,有很多种定义,我引用中国扶贫基金会前执行会长何道峰的说法,比较通俗易懂——私力对公共事务的志愿性介入。

 

       徐永光的三分法

 

       徐永光先生在《公益向右 商业向左》中,把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公益分三个阶段,着重呈现了“国家-社会”关系中社会行动空间的变化。


 
       第一个阶段是80年代后期到2004年,公益在改革开放、“国让民进”的背景下发起,“政府从高度集权到开放空间,支持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1988年国务院通过《基金会管理办法》,之后数百家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设立并在教育、医疗、扶贫等领域开展公益活动,“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打开了通道”。

 

       第二个阶段始于2005年。徐先生在书中提到,这年温家宝总理首次在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本来以为中国公益慈善的春天要来了,未曾想后来一些地方政府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偷换成“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第二税源”。


 
       此后一直到十八大前后,算是“国进民退”,进在何处?按照徐先生的说法,这个时期“以权谋私”,公权力抛开裁判员身份,撸起袖子进入属于私力自愿活动的公益领域,要拿走社会资源捐赠资源自己干。2008年汶川地震,2011年玉树地震,政府要把社会捐款放进了自己的账户,是重要的表现,而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比较突出的是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


 
       而十八大以后,是处于“政社合作与博弈”的阶段。“以权谋捐的现象已经基本停止,反过来是政府拿出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采购公共服务,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慈善法》的实施,进一步厘清了慈善的官民分野,民间慈善受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

 

       高丙中的三分法

 

       高教授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人社会组织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着重体现制度变迁对社会组织数量的影响。

 

       第一阶段1978-1987,为社会组织恢复期,这一时期学术类组织恢复并蓬勃发展,涌现出各种各样的协会类组织。

 

       第二阶段1988-2001,为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中的曲折发展期,这一时期国家在民政部成立了社团管理司,确立了“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以限制性管理为主,领导了两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

 

       第一次重新登记是1988年和1989年分别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后,1989年下半年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随后,从1990年6月到1991年6月开展了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整顿。这次重新登记没有造成社会团体数量的下降,反而开启了已经存在的大量社会组织陆续登记成为法人的机会。

 

       第二次清理整顿及其造成社会团体数量下降的影响是从1997年持续到2001年。1997年4月8日,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的文件;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0年,民政部发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未重新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进行限制和除名,这导致了社会团体数量的下降。

 

       第三阶段2002-至今,为社会组织持续、稳定增长的发展期。从2002年开始,社会团体的数量开始回升从2003年开始,社会组织在统计上开始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执行,社会组织的总量一直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

 

       “总的来说,经过1988年到2001年的高速发展和波折之后,从2002年以来的10多年里,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增长已经是一种不可逆的稳健趋势,其中,增长的幅度有减缓的时期,但是多数年份都保持在8%-11%的水平,而2015年比2002年增长了1.7倍。这反映出某种‘常态’,透露了社会的自组织化与政治、经济等宏观因素大致形成了平稳的关系”。

 

       四分法尝试

 

       徐永光和高丙中的公益领域阶段划分,呈现了公益领域的制度环境变迁,侧重政府法规政策、行政干预给公益领域带来的行动空间以及组织数量变化。

 

       但是从1978年开始,国家“让”出空间后,有哪些社会力量以及如何参与进来,我们从他们两位的阶段划分中并不能看到。

 

       本文从一个相对中观的视角,兼顾制度变迁、重要事件,我尝试做一个四阶段划分,跨度40年(1978-2018),着重凸显社会力量的“先后入场”。

 

       第一阶段1978-1992,大约15年,为恢复与整顿期。

 

       国家让出空间后,首先登上公益领域舞台的是政府背景的公益组织,以及(重新)进入国内开展业务的国际NGO,它们之间也开展各种合作。最早一家政府背景公募基金会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981年成立,隶属于全国妇联。

 

       公益组织为何在这时能入场?徐永光先生在书中提到,“在改革开放之初,政府还很穷,公众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公共服务投入的不足”。

 

       因为国家的总体主义管理思路,一切包办,民国时期在华活跃的国际NGO1950年代在华绝迹。它们重返中国,是在1980年代,但进入中国的峰值是在1990年代。

 

       环保组织WWF在介绍自己时常提到,其在中国的工作始于1980年的大熊猫及其栖息地保护,“是第一个受中国政府邀请来华开展保护工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福特基金会在中国设立办公室是1988年,“成为第一个获得在中国特殊运营许可的国际NGO”(国际NGO在中国,作者/谢世宏 柯思林,中国发展简报2012第3期)。当然,也有一些国际NGO尚未有任何法律身份,但已经在华开展一定的工作。

 

       据《国际NGO在中国》一文描述,221家国际NGO,于1978-1991年期间进入中国的有48家,占22%。

 

       第二阶段1993-2003,大约11年,为草根组织的起步期,也有更多国际组织进入中国。

 

       媒体人、知识分子等中产阶层成为这一时期公益领域的新生力量。拿我所经历的环保领域来说,自然之友、绿家园、地球村等第一代草根环保组织在此期间诞生,以1993年为起点,也是因为具有象征意义的自然之友在这一年发起,四位发起者皆是知识分子背景,这不同于以往的公益组织起源。

 

       具有公共关怀的社会人士,在80年代末期风波之后,从环境议题上找到了新的社会切入口,毕竟环境话题最少意识形态色彩。2003年8月,怒江建坝消息公布,成为媒体和环保NGO关注的焦点,民间环保NGO第一次参与到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讨论中,完成了自己的整体亮相。

 

       当然,这个阶段不能不提在北京怀柔举办的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尽管被改到北京郊区举办,远离人群,但这次大会依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首次把“NGO”一词带进国内,成为很多中国第一代民间公益人的启蒙课。

 

       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也带来国际NGO进入中国的峰值,据《国际NGO在中国》一文统计,于1996-2001年进入中国的国际NGO有78家,占统计总量(1978-2008)的35%。

 

       第三阶段是2004-2010,大约7年,资本与大众力量在此期间完成公益领域的登场。

 

       2004年6月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社会财富可以依据这项法规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这成为资本进入公益领域的依据。此后,在改革开放中受益良多的企业以及企业家纷纷进入公益领域,到2010年,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会。

 

       资本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还带来了自信的思维方式和信念,以其规模和客观效果的优势,快速弥散入整个公益领域。

 

       大众力量的进场,以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奥运会、汶川地震中的公众大规模参与为标志,该年往往被称为中国公益(或公民社会)元年。

 

       资本与大众力量从外部切入政府背景NGO、境外NGO、社会人士参与构建的公益场域,丰富、重塑该场域的同时也贡献了近年来多数的社会公益热点,如冰桶挑战、99公益日、免费午餐、陈光标式暴力慈善等等。让我们再次认识到,颠覆总是从外部切入,有惊喜也有隐忧。

 

       此时权力、国际、资本、精英与大众等各种背景的社会力量已全部在场,公益领域成为一个精彩纷呈、日新月异的多元复杂场域,但也将进入了调整阶段。

 

       第四阶段是2011-2018,大约也是7年,公益领域进入权力主导的重构阶段,目前仍未结束。

 

       2011年,“公民社会”成为“公民社会陷阱”,进而成为敏感词,基本退出公益领域;话语体系调整之后,公益领域的资源来源结构、法律制度陆续被调整。

 

       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发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起来,不再伸手拿走社会的资源,而是发放资源,购买民间的服务,用资源来影响公益。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2016年和2017年先后实施的《慈善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彻底从法律制度上重新规制了公益领域,其影响尚在展现之中。

 

       今年8月3日,政府公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合并了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若新条例正式施行,前述三大条例将同时废止。10月14日北京日报的报道,北京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万钧表示,北京所有社会组织已基本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

 

       重构中的公益领域,充满了不确定性,各类社会力量也在观望中去尝试适应。

 

       “公益市场化”话语之前已零星展现,但真正甚嚣尘上,是在2011年之后,某种程度上是填补了公益领域的话语缺失,成为此间最大的一种声音。这套话语倡导以专业、有效、规模化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放弃或回避了公益组织自主定义社会问题的责任,通过仅仅做“问题解决工具”而在新时代里获取自身存在的合法空间,不知道是真诚的呐喊还是聪明的策略。

 

       除了新话语,公益组织要适应的还很多。考虑“政-社”关系的同时,还要处理“党-社”关系;要调整过往的资源结构,学会在境内获取资金,比如政府购买服务、互联网筹款;要学会论证自身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放弃独特见解,甚至主体性,努力做一个有用的工具。

 

       在这个四分法里,我们看到,各种社会力量都有自己的入场时段,之后留在场域中,生长、起伏,以各自的基因塑造着这个领域。

 

       而今公益领域处于权力主导的重构期,制度空间、各方关系、行动方法与行业文化等等都在调整,行动主体也在带着不同的心情去尽力适应,新结构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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