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益学堂 | 第一课《慈善法》全记录
来源:中国发展简报
作者:益+学院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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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黎颖露 | 主持人:甜亮
记录:安玲 张勇 程仁浩 甜亮
编辑:甜亮

 

       博世益学堂 是博世中国慈善中心支持,益+学院主办,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联合主办,内容集中在公益慈善基础、从业基本技能等方面的 线上学习 项目,希望通过一年 30多次课程 的学习帮助更多公益人得到 能力提升。

 

       9月21日晚20:00,博世益学堂第一讲《慈善法》开讲,此次我们有幸请来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曾参与国家《慈善法》立法项目的黎颖露老师。

 

       课程总计联动直播群12个,联动直播人数超过2000人次。

 

       讲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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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老师:黎颖露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任


        • 清华大学法学硕士


        • 专注于慈善法律与公益信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 2013年策划组织第五届非公募基金会公益信托分论坛 


        • 发布《中国公益信托政策与实践发展报告》


        • 担任2014年中央党校金融战略制度创新项目之公益信托报告主要执笔人


        • 2014年开始,作为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事业法专家建议稿》主要执笔人深度参与国家《慈善法》立法项目,以及后续慈善信托地方细则的起草工作


       黎颖露:谢谢主持人的介绍,非常高兴能够来到这里,能够来到益+学院博世益学堂,和大家一起分享《慈善法》以及配套细则的相关内容。我是黎颖露来自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之前曾经参与过一些《慈善法》的立法工作以及现在相关的配套细则。在这里呢,很高兴能够,用一个小时的时间,与大家分享,《慈善法》》的相关的内容。

 

       《慈善法》在3月16号已经出台,9月1号正式实施,可以这么说,在3月16号到9月1号这期间短短的几个月中,出台了相当多《慈善法》的配套细则,之前我也跟谭校长在一起讨论说,《慈善法》出台之后,本来就有很多东西要学,这几个月又同时出了那么多慈善组织的相关细则,比如《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的有关工作通知》等等,这排山倒海的细则,学也学不过来啊,所以呢我们自己也很想,通过一个机会可以更好的去梳理,这些庞杂的相关的细则,更好地梳理一下过去《慈善法》的一些相关争议的问题,是不是已经得到了解决?所以今天也非常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


       主要的法律规范

 

       我们先来看一下,主要的法律规范 都有哪些?这也是今天晚上我们要学习和探讨的主要内容,因为《慈善法》相关的规定比较多,那么我们主要是聚焦在《慈善法》中间的一些重点部分,特别是已经出台了相关细则的部分。

 

       比如 三大条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条例。还包括《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是关于如何登记慈善组织以及如何认定慈善组织的一个细则,那么除了这个慈善组织的相关细则之外呢?

 

       我们还会重点的去探讨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 的相关内容,以及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的内容,除了组织募捐以外,大家特别关注的肯定是 慈善财产的使用 问题,那么我们也会同时涉及到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 的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我们还会涉及到 《慈善信托》 的内容,因为这也是当前的一个热点,我们会就目前已经出现的几个主要的案例和民政部、银监会出台的相关通知来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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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调整范围

 

       首先我们整体的来看一下《慈善法》的制度框架,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慈善法到底管的是什么?法律语言来说就是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总的来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所以大家可以从这个图看到,《慈善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右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主体从事的慈善活动和与慈善相关的活动。

 

       什么是慈善活动呢?我们看这个图了解到它包括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服务四大类。这也相应地对应着《慈善法》里面的四个章节与慈善相关的活动,包括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包括信息公开、包括国家制定的一系列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比如税收优惠、比如金融政策支持等等。

 

       除了促进措施之外,还包括政府对慈善事业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的工作,同时也包括社会监督的一些内容,从这个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慈善法》管理的范围是相当的宽泛的,但是慈善组织和刚刚我们所说的慈善活动,必然是《慈善法》重点规范的范围,这个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我们大家看到的这些章节,12章节112条里面大量的内容其实都是有关于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这个属性怎么获得?慈善组织从事的慈善募捐活动、从事的慈善捐赠以及怎么样管理这个慈善组织的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怎么样参与慈善服务、怎么做信息公开等等内容。


       了解《慈善法》的调整范围非常重要,因为这样可以判断有哪些行为是慈善法管的,哪些行为不属于慈善法管的,拿我们之前争议非常大的“个人救助”来说,大家就能非常充分的了解了。

 

       之前大家一直说因为慈善募捐的主体限制在慈善组织,所以“个人求救”也被《慈善法》所禁止,但是我们从调整范围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因为个人求救,并不是一个利他的行为,不属于慈善的行为,慈善行为必须是一个对他人有益的行为、利他的行为,所以它必然是不属于慈善活动中的慈善募捐的范畴,那么当然他就不属于《慈善法》调整,那么原来说慈善法禁止了“个人求助”的行为自然就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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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活动

 

       《慈善法》调整范围之外呢慈善活动的定义也非常的关键,我们看《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以下通过6款来规定什么是慈善活动的类型。

 

       我们看到“扶贫济困”被单列为一个类别放在了第一位,可想而知它其实是体现了国家目前对慈善活动的导向,也就是说“扶贫济困”虽然是传统慈善活动的类型,但确实是目前,慈善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这也是符合我们中国国情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扶贫济困在后面的促进措施里面有一条专门进行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予以特殊的优惠。

 

       除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等这些传统的慈善活动之外,《慈善法》还规定了科、教、文、卫、体、环保等等这些新兴的慈善活动的类型,可以说把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小慈善扩展为了一个大慈善,这是《慈善法》非常大的一个亮点。

 

       除此了小慈善变成大慈善之外呢?慈善活动的定义也非常的重要,是在于《慈善法》其他的一些条文中所出现的一些概念,比如慈善宗旨、慈善目的都需要依靠慈善活动来进行界定。因为之前在立法的过程中,有很多人说很多的条文其实都并没有提到什么叫做慈善宗旨?什么叫慈善目的?往往就不知道这些概念的内涵跟外延是什么,那现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这些概念都是依靠慈善活动的概念来进行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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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慈善组织

 

       我们刚刚说过,《慈善法》把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作为规范的重中之重,那我们接下来就主要来了解慈善组织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是慈善组织?

 

       按照《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词,第一个是非营利性组织;第二是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第三是面向社会,那么我们原来在有些地方看到的非营利性的组织里面的民非也就是这里说的社会服务机构。

 

       首先我们在这里要理清的是慈善组织,它只是一个组织的属性,或者说是一种法律资格,并不是社会团体基金会跟社会服务机构相并列的第四类的社会组织。同时必须要强调它的非营利性,也就是说原来我们所了解到的一些民非,因为依靠相关的一些政策的规定,享有了合理的获取相应回报的,也就是说合理的分配、部分利润的民非,由于它不符合这个非营利性的标准,自然不能被纳入到慈善组织的这个范围中去。

 

       另外我刚刚说的这几个关键词,比如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必须回到第三条的慈善活动的范围去界定和衡量,同时还要满足面向社会的标准,以满足慈善组织是针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开展活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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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下面这张图可以比较清晰地展示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非营利组织的范围最大、其次到社会组织、再到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社会组织里面的一部分,满足《慈善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的这一类的社会组织才能够被筛选出来获得慈善组织的属性。

 

       比如我们比较熟知的社会团体中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等,由于这些社会组织并不具有明显的慈善性,它只是为了它的一部分的会员、特定人群的利益服务,所以它当然不能归入慈善组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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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认定为慈善组织

 

       大概了解了慈善组织的属性跟定义之后,我们再来说一下为什么要认定为慈善组织?

 

       我想这也是目前有很多非公募基金会或者民非一直在纠结的一个问题,我们之前也跟不少的朋友们一起探讨过这样一个问题,大家其实现在不太看得清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好处到底在哪里?但是又看到了很多慈善组织所要肩负的很多其他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大家都在权衡和比较慈善组织给他们带来的权利跟义务是不是对等,在此我跟大家大致梳理一下,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几个好处。

 

       首先是公益性的一个标识,原来听到一些民非的朋友们说因为民非的类型和模式是非常多样的,有一些民非,是以接受捐赠为主,而且主要的服务群体是弱势群体,所以它的公益性跟慈善性是非常强的,但是有一些民非可能更加接近于一些社会企业或者一些企业的一个模式,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同时针对的服务人群,可能不一定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认定为慈善组织,可能对于有一些民非来说会认为慈善组织是对他的公益性的一个彰显,更容易使他与其他一般性的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这是第一。

 

       第二,就是公募资格。我们可以说《慈善法》的一个重要的亮点,是在于将公募权有限度地进行开放,过去大家都知道公募权都局限在少数的社会组织手中。特别是公募基金会跟一些社会团体。认定为慈善组织之后,现在基本上对社会组织的各种类型都一视同仁,只要你满足相应的条件,你就能够获得公募资格,获得了公募资格,能够向公众开展募捐之后,这个慈善组织获得慈善资源的渠道就增加了,也能更好的增加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就是这个税收优惠。我们都知道,以前民非是没有办法享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这是民非跟其他的基金会和一些社会团体,在税收待遇上最大的一个区别。但是如果以后民非或者社会服务机构,被认定为或登记完慈善组织之后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一点也是对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在税收优惠待遇上的一个突破。

 

       除了税收优惠之外,还包括其他的促进措施,我们看《慈善法》第九章规定非常多种类的促进措施,包括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进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包括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一些优惠,包括金融政策的支持也就是融资跟结算等金融服务的支持,还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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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设立慈善组织呢

 

       如何设立慈善组织呢?

 

       按照《慈善法》第十条的规定,慈善组织采取两种方式设立,新的登记,旧的认定。对于这些增量来说,《慈善法》规定指的发起人可以向这些县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慈善组织,所以发起人是可以以慈善组织的名义申请登记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它必须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中确定一种法人的类型。

 

       因为慈善组织并不是第四类的组织类型,必须依托现有的这三大类型进行一个申请,对于存量来说,《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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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具体的设定的条件

 

       那慈善组织具体的设定的条件有什么呢?

 

       我们看一下《慈善法》的第九条这里列举了七个条件。除了第一个和第七个之外中间的这五个条件其实都是非营利组织的一个基本的设立的条件,在此我就不再赘述了。那么另外的那个特殊的条件包括已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那这要回到第三条慈善活动这个条文里面去进行具体的一个界定。另外呢七条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条件。

 

       这一块呢我觉得需要重点的强调一下,因为最早的时候大家看到这个设立条件的时候都觉得这个条件相当的宽松。而且也认为《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所有的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的一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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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认定

 

       我们要强调实际上从后续出台的一些法规包括两办文件相关的内容上来看,实际上就是没有取消这个双重管理的体制的。他的合法性的依据也就在于第七条,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条件。

 

       那么由于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基金会包括社服条例和这个社团条例都规定了对这三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加双重管理的混合型的管理体制。而直接登记的范围是进行了具体的一个限制的,基本上是局限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救灾、助学这几大类上。

 

       所以,在这些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的慈善领域的这些社会组织是不能够享有这个直接登记的这样的一个资格的,都会实行双重管理,也就是说依然要找原来的这个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批。

 

       刚刚我们说过对于增量实施的是一个慈善组织登记这样的一个制度。那么对于存量实施的是一个认定的制度,那我们来看一下最新出台的这个慈善组织的认定办法。

 

       由于《慈善法》规定的过于原则,所以就由认定办法来进行具体的规定。包括申请慈善组织必须符合的一些条件,然后还包括申请的一些具体的程序等等,在这个认定办法中都能够找到具体的规定。我会着重跟大家讨论的是这个条件中的第二款。也就是说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大家最近应该有关注到第一批申请认定的全国性慈善组织全部都是基金会。在北京地区申请认定的也都是基金会,大家就会问了为什么只有基金会,没有其他的社会组织,可以看一下第二条,因为它必须申请时上一年的年度支出跟管理费用符合慈善组织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民非或者说社会服务机构来说,这条规定到底怎么样试用,能不能够在目前这个阶段试用,现在还是打问号的,有些民政部门我听说也正在商讨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能看到,其他两类组织还没有获得慈善组织认定这样一个情形。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除了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之外,也规定了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一些情形。

 

       比如第一款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在此我要强调一下这个国家政策的规定。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我们还是比较了解的。比如《慈善法》里就有关于这个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一个条款。

 

       那么国家政策规定指的是哪些呢?具体我们可以看一下两办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提到这个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一些禁止的一些情况。

 

       包括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这个社团兼职的一些通知。具体来说这个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离退休干部呢也是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而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定。

 

       所以到底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除了法律法规以外还必须看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政策来进行综合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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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两种。公开募捐就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定向募捐面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募捐。我们刚刚说的《慈善法》的一个亮点,在于公募权适度的放开,它规定的东西满两年以及内部治理、健全工作规范的组织是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那么同时还规定了这个公开募捐的募捐方式以及目前方案的备案信息公开等等相应的规范。

 

       关于定向募捐,这是《慈善法》所制定出来的一个新的一个概念。这跟原来的非公募其实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它更严格的限制了这个募捐的范围,也就是像这个发起人、理事会成员跟会员等特定对象进行募捐。那么之前大家一直在争议,等到底是等内还是等外,如果是等内的话这个范围,无疑是非常的狭窄的。如果是等外的话,相对来说还是可以跟过去的这个非公募的范围基本一致的。

 

       等内等外的问题我们现在并没有看到细则里面有对这个等内等外这个内容有更加细致的一个明确的说明。但是呢,民政部门,其实也会考虑到这个定向募捐在具体实操的过程中,在执法的过程中是非常难以界定的,所以到底这个定向募捐,在执法的过程中怎样界定我觉得还要看后续各地的民政部门的具体操作如何。

 

       慈善募捐里面有几个问题也是非常需要跟大家来重点关注的,第一个是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一个问题。

 

       刚刚我在解释《慈善法》的调整范围中也有提到,原来的个人求助跟慈善募捐混在一起来进行讨论,现在由于这个《慈善法》的释义出来了,再加上相关的细则里面也提到了个人求助的这样的一个性质。所以可以非常明确说个人求助是肯定不纳入《慈善法》管辖的范围的。那么个人求助里这个人指的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这个相关的细则,也就是《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里面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通过这些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我们可以把个人界定为自己或家庭成员或者是近亲属。

 

       那么第二点关于这个网络募捐的平台管理,我们看到如果要在这个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募捐的话,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你要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的话,你的规定动作必须是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这个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并不能自已独自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信息。

 

       大家在《慈善法》刚出台的时候讨论的是说,这个“网站”这个词规定的太过于严格因为有些机构没有网站或者说有些机构还有很多其他的这个互联网的这个募捐的平台或渠道。那么到底怎样界定在其网站,也受到了很大的一个争议。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从相关的细则明确的看到。对这个网站进行扩大的一个解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提到,这个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都是《慈善法》里面所说的这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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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刚刚说过,登记满两年加上这个内部治理健全、运作规范才能够申请这个公开募捐的资格。那么,到底什么算作是这个内部治理健全、运作规范,这个具体的条件都是什么?

 

       《慈善法》里面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具体的这些条件都由刚出台的这个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来进行界定。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常非常的详细,不仅仅是这个申请的条件还包括这个在募捐过程中所要履行的一系列的义务,募捐的活动、相关的备案、信息公开的义务等等都规定的非常非常的细致。

 

       我们可以看到,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说所符合的条件非常的细致的一共有九款。整体来看,它其实包含的是几个部分。

 

       第一个就是指内部治理架构方面的一个要求,包括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的关联关系、还有就是理事会成员中的非内地居民、秘书长、还有就是监事会等等这些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比慈善组织认定的这个条件,要求高的多的多。

 

       另外就是关于这个纳税,还有纳税义务还有评估结果未纳入异常名录、申请前两年未违反相关的这个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等等,这些要求。

 

       关于这个登记满两年到底指的是哪一个登记?也就是之前在《慈善法》中大家所争议的一个问题。在《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其实也予以了回应,他们看这页最后的一句:《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两年。

 

       这个登记指的是法人登记并不是慈善组织的登记或者认定,也就是说,并不是像我们之前,部分人所认为的这个非公募基金会的《慈善法》实施之后必须先认定为慈善组织,然后满了两年之后才能够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按照这条的规定,意思就是说只要你这个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法人登记满两年的。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了。这跟之前的,另外一种理解,有明显的差异的。

 

       除了这个募捐资格的获取的条件,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募捐活动的备案。募捐活动的备案分为一般的备案、合并备案、突发事件的备案、异地备案等等,内容非常的详细。所以建议
大家看一下这个募捐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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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财产增值保值

 

       慈善组织是不是能够进行投资?能够设立企业等等。那么这个问题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个《慈善法》的相关的这个规则和在财产保值增值的这一条里面我们可以看到。

 

       慈善组织为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但是并没有对这个投资的领域或者是范围进行明确的一个限制。我们可以看到他整体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安全和有效。同时也规定了这个投资财产的限制以及程序的一个要求、回避的一个原则,在财产限制方面指的是这个政府资助的财产跟捐赠协议约定不能投资的财产是不得用于投资的。同时这个重大的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回避的原则指的是说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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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信托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最近比较热的一个话题就是慈善信托。

 

       9月1号当天出现了多个慈善信托抢滩的这样的一个情况,引发了众人的关注。那么,这个慈善信托呢可能要说起来内容会比较多,我们得从信托的原理说到公益信托,再说到《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

 

       在这些具体的制度介绍之后,我们再来介绍这些实践的部分。因为今天的时间确实比较有限,我还想有更多的时间跟大家一起互动,所以,我们就直接从这个《慈善法》中慈善信托开始。重点介绍一下相关的这些案例。

 

       《慈善法》中慈善信托 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原来《信托法》里面对公益信托没有解决的那些问题也就是这个主管机关到底是谁?然后到底能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等等这样的一个问题。

 

       所以《慈善法》里面的进步点在于他明确了这个主管机关也就是民政部门。

 

       第二呢,提到了这个税收优惠的这样的一个问题,,不备案不享受税收优惠。虽然说备案也不一定就能当然地享受税收优惠,但是比起原来信托法里面完全没有提到税收优惠,这样的表述上来说已经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一个进步。

 

       同时,除了这些突破之外呢。其实慈善信托跟公益信托非常大的一个区别就是他在这个受托人的范围上。

 

       慈善信托法和公益信托重大的区别在于首先整个的公权力介入的程度明显地降低了,也就是说更多的遵循当事人的自由的约定。因为过去的公益信托更多是一个审批制而现在大部分都实施的是一个备案制,大大的减少了这个行政机关的介入,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慈善信托的相关的事项。同时在受托人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这个限缩,原来的受托人范围是没有明确的界定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现在则限定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我们看到九月份出来的这些慈善信托全部都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这个慈善信托。大家可能就会问为什么没有看到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呢?那我想里面有非常多的原因。

 

       首先,是大量慈善组织对于到底怎么做慈善信托受托人其实是并不了解的,跟信托公司是不一样的,信托公司一直都是做是信托的受托人,他们对整个信托制度和模式是非常的熟悉的,此前也有过相当程度的一个实践。

 

       第二点,是因为大量的这个社会组织,必须等到9月1号之后才能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所以就是在9月1号之前他们都不可能享有个合法的受托人的资格。那就没有办法能够在9月1号当天出现以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这样的慈善信托。

 

       第三个原因其实也就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制度障碍所在,慈善组织如果要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必须要设立相关的这个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但这个专用的资金帐户现在还是没有办法顺利的开设的,据了解的应该是要通过人民银行下发相关的文件来进行确定的,但是现在因为这一块还是缺失的,所以我们了解到有不少的这个慈善组织在当地跟相关的商业银行进行协商但是还是由于种种的制度障碍的一些原因所以没有办法能够顺利的开设这个信托资金帐户,当然也没有办法设立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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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信托案例1

 

       先来看一下这个中国平安的这个慈善信托,首先看一下它的具体的构成,他的委托人是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以及八个自然人构成。备案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它的慈善目的是用于教育发展等慈善事业。在受托人报酬这边约定了千分之八的报酬,同时约定了千分之三的这个风险准备金。这个慈善信托是一个半开放性的信托。

 

       我要跟大家具体解释一下什么叫开放性的慈善信托,什么叫半开放性的慈善信托?这也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九个自然信托中在模式上最不一样的地方。

 

       开放性指的是说这个慈善信托设立了以后这个委托人可以不断的增加,同时除了委托人增加信托的财产也能够不断的进行增加,我们把这个称之为是开放性的慈善信托。

 

       那半开放性的慈善信托指的是什么呢?在这里指的是说我委托人已经完全确定了设立之后我不能够再进行增加。就是在平安的这个案例里面就这几个人了就这个基金会和这八个自然人。其他的人不能再进来了但是这些人可以不断的追加资金使得这个慈善信托的资产不断的扩大,这是半开放性的这个慈善信托。

 

       那么由于各地的政策宽严的程度不太一样,所以有的地方是半开放性的比如深圳的平安,但是也有很多地方是全开放性的。

 

       在信托存续期限上面的,各个案例有不同,平安的这个案例是不设置存续期限的,所以它可以永久存续。而其实也正是因为可以永久存续,所以对他的这个委托人的这个开放性这一点上,在深圳的这个监管部门予以重点的考虑,因为对于这个信托行业来说一个永久存续的这个信托,很有可能会因为这个委托人不断的增加,实质上就使得这个信托变成一个资金池,会引致一些后续的风险。

 

       所以这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呢,会采取一个半开放性的一个方式来设置这个慈善信托。那在监察人这一块,由于《慈善法》规定是可以设置监察人的,所以平安采取的是不设置监察人的这样的一个方式。但是信托管理理事会来进行集体的决策,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履行监察人的职责。

 

       另外慈善信托在存续过程中的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的方式。他们在这个计划的文件中也明确的约定了投资的策略主要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先进管理类的产品等等。那这些产品的相对来说都是风险相对比较可控的,并不会存在特别大的一个风险。

 

       平安的这个案例还要强调的一点是大家可能会留意到这个慈善组织在此作为了一个委托人。这是非常有典型意义的一个架构。因为一般我们会认为在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更多的可能是以一个项目执行方或者说是受益人这样的一个方式来存在。我们基于之前的一些案例看得到,但是在这里采用的是一个委托人的这样的一个方法。可以说,这样的一个设置,主要出于两种考虑,第一个就是税收优惠考虑,由于现在的慈善信托其实还没有真正在制度上解决这个税收优惠的问题,因为必须要通过税法来规定税收优惠。

 

       那现在税法完全没有办法能够跟《慈善法》中相关制度进行有效衔接,现阶段慈善信托是没有办法像基金会一样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这一类的税收优惠的。那么如果,委托人是这个公益基金会,然后由公益基金会向外进行募集,那么捐赠人就可以通过这个基金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解决慈信托税收优惠缺失的一个问题。同时呢,通过这样的一个架构有可能也能够解决慈善信托的这个无法进行公募的一个问题。我们刚才所说这个慈善募捐只能通过慈善组织来进行。那么慈善信托,当然是不能够以慈善信托的名义对外进行募捐的,但是,基金会却是可以有这样的一个权利的。

 

       慈善信托案例2

 

       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个案例是中航的慈善信托案例。

 

       我们用这个案例可以跟平安信托的这个案例进行一个对比,那我们看到他的这个委托人是中航通飞、中航资本跟中航信托工会。这里面委托人的是一般性的委托人,没有我们刚刚所所看到的这个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备案单位是南昌市民政局,它的慈善目的是用于资助有飞行潜质的贫困青少年实现飞行梦想等等,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泛的。首先是跟航空相关的,还有包括这个精准扶贫的,还包括绿色环保事业的,这个相对来说还是很宽泛的。然后在这个受托人报酬啊等方面它是规定不收取任何的费用,这也是和刚刚的的信托有所区别的。

 

       在开放性这一点上,他是采取完全开放的一个做法。也就是根据各个不同的慈善项目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认购加入,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一元。就跟刚刚我们说的持续可以认购也就是说这些委托人可以不断的进来。而且他的资金起点非常的低,一元就可以了,大家可以想象他将来的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会到达一个什么样的数量。在存续期限上是一样的,也是永久存续的。

 

       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里面它承担是个什么角色呢?刚刚说它不是委托人但是它作为合作公益机构来出现。也就是下面我们看到的这个广东省爱飞客公益基金会作为合作公益机构。但是它到底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合作的现在还是不太明确的。因为合作可能有很多种,有可能你是这个委托人也可以说是一个合作公益机构,你也可以是这个项目的执行方,你也可以是它的一个顾问方,你还可以是它的监察人,还可以是等等,你可以承担多种的角色,所以我们并没有办法从公开的资料上获取它到底是如何跟这个受托人进行合作的。但是因为它并不是委托人所以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它如果不是项目执行就会是顾问的一个角色出现。

 

       在投资策略方面呢,它约定了是存放银行或投资于这个流动性好变相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等以及中航信托旗下的信托产品,在“以及”之前的这些内容的其实是慈善信托细则里面规定的一个内容也就说除了合同有特别约定之外。应当,投资于这些流动性好,风险比较低的这些产品等。但是它既然说了除合同明确约定之外特别约定之外,也就是如果你合同明确约定了,你当然也能投资于一些相对来说风险比较高的一些领域或一些产品。所以“以及”后面写的是中航信托旗下的这个信托产品,那信托旗下的信托产品那有一些可能相对来说风险是要高一些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关键在于就是说你们这个信托文件里面怎么约定?

 

       那两个案例我还要补充的一点是关于受托人的报酬的问题。这也是之前大家一直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因为慈善组织是有明确的管理费用的比例要求。但是慈善信托由于要强调它的灵活性,所以无论是它的这个慈善项目的支出还是它的这个报酬等等,我们从这个现有的法律跟相关的这个细则上来看,都是没有明确的一个比例限制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大家会觉得慈善信托是一个比慈善组织更为灵活的一个慈善方式。

 

       那么我们虽然看到这两个案例中,一个只收取千分之八,一个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看上去确实比较低。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这个上限,所以将来如果这个慈善信托受托的财产管理的难度比较大,或者是说直接实施项目的这个成本比较高的话那么这个受托人的报酬相应的增加这也都是没有一个法律的限制,只要信托合同里面明确约定了就可以了。而且对于很多信托公司来说可能它在进行首单的尝试的时候更愿意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甚至是不收取费用的这个方式来尝试首单,但是不意味着将来这个慈善信托特别是信托公司承担的这个慈善信托在这个信托报酬这块儿都会非常的低廉。

 

       慈善信托案例3

 

       上一张ppt列了一个表主要是梳理一下现有的这些慈善信托案例。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没有办法一一展开了。但是就跟刚刚说比较的这两个慈善信托的案例一样。这些案例都会在比如这个开放性的程度方面,包括委托人的类型,包括慈善组织所承担的角色,包括存续期限,还有这个受托人报酬等等这些方面有所区别。那我想这些方面有所区别也是非常正常的。

 

       因为《慈善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八月底出台的这个通知其实也没有在很多方面予以非常细致的规定,现在整体的政策方向就是说鼓励各地积极的开展实践,大胆的尝试。可以充分运用慈善信托的灵活性的特征,先把慈善信托做起来,然后从实践的情况中积累经验,看看将会出现哪些风险点再来决定是不是在日后的这个部门规章中作出更细致的规范。

 

       慈善组织如何参与慈善信托

 

       因为可能听众大多数都是慈善组织,所以,我在此还要梳理一下这个慈善组织可以怎么样去参与慈善信托?也就是慈善组织的在慈善信托中的一个角色。基本上,这个委托人,受托人,项目执行人,顾问,监察人等等我们在这次的案例中或者说以往的案例中,除了受托人之外,其他的这些角色我们都看到过。

 

       委托人这里为什么打一个问号。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大家也可能会觉得慈善组织做为一个委托人之后,再把这个钱交给信托公司,最后再用于一些慈善项目其实感觉是特别的繁琐过程。

 

       这更多的也是出于这个税收优惠的一个考虑不得已而为之。而且慈善组织作为一个委托人来参与到慈善信托中,那么最早的这个捐赠人是否能够有效的控制这个慈善信托,行使真正的这个委托人的权力现在也是受到一定的争议的。所以,法律是没有明确的禁止,但是在实操中有一定的争议。所以我在这里打了一个问号。大家也可以去考虑一下这个慈善组织作委托人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

 

       由于信托公司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比较强但是公益项目的执行能力相对比较弱。所以,我们看到这么多单的慈善信托里面,很多都是需要慈善组织担任合作的这个机构或者项目执行人或者顾问等等。可以说,慈善信托发展起来之后呢,慈善组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可以弥补信托公司在公益项目上的这个专业能力欠缺的问题,它同时也可以借由这个信托公司将这个潜在的金融资源进行开发。从而,更好的为这个慈善组织带来更多的慈善的资源,我想这也是慈善组织参与慈善信托的一个很重要的动力。

 

       慈善信托有灵活性,财产隔离等等相应的一些优势。但是它现在的整体制度框架还不完善还有一些非常重大的障碍没能够得到解决,所以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刚刚我说的税收优惠就是一大障碍,这个还有赖于财税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合作与协调尽快的将这个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予以落实,否则的话也会有越来越多的慈善信托通过变通的方式去获取税收优惠,这样对于税收制度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第二个,就是慈善组织到底怎么样担任受托人。这个也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因为现在的这个账户不能够设立的一个问题,导致慈善组织与这个受托人无缘。

 

       同时很多慈善组织也不知道不清楚为什么自己一定要担任受托人,因为慈善组织已经非常习惯自己担任捐赠的受赠人,捐赠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也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但是慈善组织在担任受赠人之余为什么还要担任受托人。对于慈善组织和对于这个潜在的捐赠人来说它到底有些什么样的好处。很多慈善组织都是不太清楚的,那这一块大家还是可以比较这个慈善组织下设的专项基金,因为在整体的架构上还是非常的相似的。我们可以把这个专项基金跟这个慈善组织做受托人所承办的这个慈善信托基金相类比。

 

       这样的话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其实就是信托基金的委托人,慈善组织相当于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而受益人就是受益人。最明显的不同在于财产属性,如果是专项基金的话,这笔财产还是基金会自己的财产,它虽然实现专款专用,但是它并不能跟基金会其他的财产进行明显的区隔,但是如果是一笔慈善信托基金的话,那这笔财产要放在一个独立的慈善信托专有账户里,跟基金会自身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这笔财产的安全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除财产属性外,由于一个是捐赠财产,一个是信托财产,所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也有所不同,专项基金的使用本质上还是这个《慈善组织财产使用规则》,要遵循《慈善法》包括基金会管理条例里面相应的一些规范,管理费用、慈善支出等等这些规范都要遵循,慈善信托虽然看似在基金会名下但是使用是完全不同的规范,刚刚所说的支出比例,管理费用比例都不需要遵循。因为目前的法律和相关的通知都没有进行限制,所以在此通过慈善信托跟专项基金的类比,跟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和慈善组织当受赠人,法律适用上最本质的一个区别,一边大家更好地了解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它的意义所在。

 

       慈善信托还是一个很新的事物,制度也在不断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也希望慈善组织能够尽快了解慈善信托的特点它的优势,能够更好的进行运用,从而为自己增加一个新的慈善模式或者是新的慈善资源获取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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