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一部关乎民生和社会建设的基本法,对我国方兴未艾的慈善事业具有开创历史新篇章的重大意义,也有益于全面深化改革时代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建。
慈善法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是人人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和指南。那么实施半年以来,慈善法的普及情况如何?慈善组织的发展情况如何?就此话题,中国社会报记者郑超在两会驻地北京鸿府大厦对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进行了专访。
慈善法宣传落实
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都是普法主体
记者:慈善法开启了人人慈善的新时代。您认为,实施半年以来,目前慈善法的普及情况如何?
王名:慈善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部门推动了一系列实施细则的起草和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媒体也做了宣传报道。但是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这部重要的法律并没有落实到位,普及情况并不理想。
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就普法主体来说,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自身情况举办了一些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及基金会的专题讲座,但覆盖面有限,讨论互动等深入学习的程度不够;
二是就普法形式来说,慈善法的宣传报道主要集中在两会期间,过后就大幅降温,很少有深入解读特别是面向公众的普法宣传;
三是就普法内容来说,普法内容过于单一,多局限于法条的枯燥记忆,缺乏运用法条的场景和案例,公众不能很好地理解和应用慈善法。
慈善法不能落实到位导致一些慈善组织对慈善法知之甚少,甚至基层登记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也一知半解。慈善法颁布后发生了一些诸如网络求助、大众募捐性质的公共事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这本来是利用慈善法进行普法教育的大好时机,却因大多数“法盲”而错失良机。
记者:在您看来,宣传慈善法的主体应该是谁?
王名:现代社会,不光国家离不开慈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离不开慈善。这些如果不宣传,老百姓是不知道的。有些人认为慈善法的普法宣传工作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只能等着民政部门来做,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起草和通过的基本法,民政部门只是执法机关。目前造成普法不力的局面,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媒体、相关学者多方都有责任。
我建议,要将慈善法的普法宣传提高到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慈善法的重要性。慈善法的普法宣传不能局限于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包括各级人大、政协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都是普法主体,要建立持续稳定的普法宣传统一协调机制,加大力度并统一有序地推动起来。
记者:可以采取何种方式宣传,实现由上到下的有效普及呢?
王名:在立法和施行之初,就需要开展多形式、大力度、大规模、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要让慈善法深入公众,要让每一个慈善组织都能掌握并熟练运用慈善法,要让登记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人人都能正确理解、解读和熟练运用慈善法,只有这样,慈善法才能真正贯彻落实。
可以动员和组织一批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策划编写更多通俗易懂的普法读物,要引入更多生动活泼的故事、场景和案例,丰富慈善法的普法宣传教材。在普法宣传教育中,运用鲜活的场景和案例来解释和运用法条,侧重对慈善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法条的实用性,为普法宣传教育带来动力。
此外,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慈善法讲师团队伍,分赴各地各行各业,尤其是登记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以慈善法为主题的解读宣讲活动。同时,要发动群众,特别是发动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的员工和志愿者,在学习贯彻慈善法的同时,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化的慈善法普法宣传活动。
在慈善法的普法宣传活动中,还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自上而下、大张旗鼓地开展普法活动。
同时,在发挥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发掘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媒体的巨大潜力;也要发扬我们在普法宣传上的革命传统,利用街头宣传、墙报宣传、广告宣传、社区入户宣传等多种渠道,将慈善法的普法宣传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慈善法是一件紧身衣,允许慈善组织试穿”
记者:目前已经有些社会组织被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颁发了相关证书行使公开募捐资格。但是按慈善法的标准在9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却还比较少。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王名:我一直强调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高级形态,是更高级、更纯粹、更具公益导向和更具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应该用更高的标准、境界去理解它、把握它。
我举个形象的比喻,慈善法其实是一件“紧身衣”,每个社会组织都可以根据慈善法来衡量自身的条件,能穿得下就去申请认定,穿不下再脱下来。“紧身衣”的概念就是一个全方位的过程监管,不是入口监管的机制,而是一个试穿的过程。可以鼓励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去发展慈善组织,比如行业协会商会。但是慈善法非常明确,慈善组织的门槛是降低的,让符合条件的去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先放一放。所以需要给慈善组织发展一个准备的时间,不要操之过急。
我这么讲是有根据的,慈善法的法律地位高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而且慈善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社会关注度和社会贡献都要更高。按照慈善法的精神,慈善组织的公共性比政府更强,因此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比政府还要高。在这种意义上讲,慈善组织的监管和问责,应当是政府接受社会的委托,行使必要的监管职责。最终的监管主体不是政府,而是社会。
记者:如果说慈善组织最终的监管主体是社会,那么目前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应集中在哪些方面?
王名:慈善法里最具有刚性约束、最核心的制度安排是信息公开。慈善法不仅要求所有的慈善组织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而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及时公开有关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信息,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三类信息平台上、按照规范的形式、内容及方法公开信息。
随着信息公开的全面实现,慈善法将推动国家社会关系产生巨大的转变,原有的以入口审批为主的门槛式监管体制,将逐渐转变为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在信息公开基础上,更多元广泛的社会监督和以第三方为主体的行业监督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