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截止对公众征集意见。就在当天,一封由妇女组织整合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写就的、附有9家机构、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正式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窗口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这封建议信给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与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三项建议:第一,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第二,反对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第三,废除嫖宿幼女罪。
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迫在眉睫
本次妇女组织联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中,首条建议似乎与“妇女”无关,而是在为男性及性少数人群发声和维护权益: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建议信的主笔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在建议信中强调,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将猥琐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一般对象,将包括男性在内的其它性别人群都一起纳入保护,这是刑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获得了广泛赞誉。但同属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比猥亵罪更为严重的强奸罪却没能迈出这一步,不得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近日,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一名守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热议。8月4日下午,有媒体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获悉,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本次强奸案难以定罪。“在现有法律情况下,没有办法处理,最多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毕竟是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强奸罪则是对人的性自主权的侵害,因此对这起案件来说,可以起诉的罪名都不十分对应。何况强奸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提出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的原因。”李莹点评道。
近年媒体频频曝光对男童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性犯罪中男性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开始为社会所关注。因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将犯罪对象限制为妇女,又因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使得这类案件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处理,同样,由于法律的限制,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女性对男性、男性对男性强制发生性行为的案例也面临相同尴尬,这既不利于对男性受害人的保护,更不利于对行为人的惩治。
“强奸罪是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不应该再有死角。”建议信上如此申明。
争议:反对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
本次妇女组织联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中,直接针对刑法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提出了反对意见。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逐步废除死刑是一个主流趋势,在这样的一个趋势下,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罪在内的9项罪名的死刑,似乎合情合理,体现了人道精神。然而,提交建议的妇女组织认为,坚决拥护全面废除死刑的决定,但是,还没到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的时候。逐步废除死刑,不宜以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罪行废除在先,如先行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则无法显示其严重性和社会对相关行为的谴责,会带来严重的社会负面后果。
建议信对为何反对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作了详细的说明。
首先,组织、强迫卖淫罪不属于需要尽快取消死刑的罪名范畴。取消死刑的犯罪主要是非暴力性犯罪,比如经济犯罪,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并非非暴力性犯罪,相反的是这两个罪特别是强迫卖淫罪本身就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
其次,从刑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看,判处死刑的原则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性自主权,扰乱了社会秩序,是严重的涉及性暴力的犯罪。
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一些参与起草的专家的解释并不够充分。例如,有专家认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一般情况下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然而强迫卖淫行为自身具有独立性特征,不应将其作为强奸罪的帮助犯处理,况且在“嫖娼”行为人如果不明知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强奸罪的情形下,也无法对强迫卖淫者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而且,无论“嫖娼”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强迫卖淫者仍系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其所受到的伤害在本质上与被强奸无异,因此强迫卖淫者理应受到严惩。
“我们十分拥护和赞同逐步废除死刑,但是我们的疑问在于,为什么要优先把暴力型的、社会危害严重的罪行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很多时候需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例如终生监禁制度,但如果在现有情况下废除死刑,让组织、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成本降低,将会出现极大负面后果。”在提到为何要反对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时,李莹这样解释道。
现实情况是,我国组织、强迫卖淫的犯罪现象十分猖獗,很多嫌疑人或被告犯罪手段十分恶劣、情节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这类犯罪大都涉及群体性犯罪,被害人人数多,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造成的重伤、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案件都涉及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这类案件的一再发生,挑战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成为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严重社会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李莹担心,由于犯罪成本降低、法律震慑力减弱,加上色情行业带来的暴利,犯罪分子将更加肆无忌惮。
废除嫖宿幼女罪,不应再等待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采纳。针对这点,社会各界多为诟病。本次妇女组织提交的建议信中也再次提出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逻辑与强奸罪存在矛盾,且违背了幼女无性自主能力的法理基础。违反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并造成涉案幼女的污名化。嫖宿幼女罪有悖于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违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它的存在给司法审判造成混乱,也在客观上给了行为人逃脱强奸罪名的籍口。当前,废除嫖宿幼女罪是民心所向,该罪也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搁置。废除嫖宿幼女罪,实在是不该再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