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基金会秘书长应具备的财税素养
来源:CFF2008
作者:胡绵鹏
2023-04-17
332



导读: 



本文为“基金会秘书长成长平台”(以下简称秘书长平台)3月31日“社群分享”文字稿,由参与活动的伙伴整理、经嘉宾审核确认后发布。



秘书长平台是基金会论坛在腾讯公益平台、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的支持下于2023年2月推出的一个综合性平台,旨在陪伴中国基金会秘书长群体持续成长,助力其个人和机构在社会生态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共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参会伙伴说



作为基金会秘书长,我们很多时候把注意力投射给了公益人和公益项目,却甚少关注一笔钱的公益之旅是怎样的。本篇文章是很棒的简明教材,之所以力荐给大家,主要因为它有两大特点:一是普及性。此前我对财务也望而生畏,对于和我一样缺乏财会背景的朋友,本文立足于“秘书长应该知道的”,简洁易懂,快速上手;二是实用性,不纠缠概念,直接上干货。从“如何抵税”之类的操作性指导,到基金会常见财务问题,不求大而全,但求直击一线实战。


莎士比亚说“金钱是个好士兵,有了它可使人勇气百倍”。我们相聚公益行业,不为利己而为利他。我觉得作为秘书长,应该具备这些最基础的知识技能——确保我们能驾驭这些“士兵”,不让它们反客为主,而让它们成为公益事业贡献忠诚而磅礴的力量。


——参会伙伴

北京向荣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陈睿哲


本次活动很好地响应了大家对财税问题的需求---确实是刚需。胡老师一直以来无论是线上和线下都会尽心尽力地回应大家的问题。本次分享一如既往地苦口婆心、专业深入。财务素养的建立需要在理解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解决具体问题,大家应该都希望解决实务问题。这么短的时间内,分享内容要做到基础知识和实务操作兼顾比较难。本次分享针对的是秘书长的,分享的内容结构覆盖了必要的知识方面,并对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解读,特别是几张图印象深刻,清晰地呈现了相关内容。


——参会伙伴

澜之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王琴



01

基金会秘书长应具备的财务意识


1

了解概念:非营利法人与社会组织


民法典第八〸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当前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管理条例,作为基金会的秘书长应该加强去学习《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也可以去学习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较于最早的三大条例,本草案会有一些条件的变化,可能是是未来管理方向的新变化。


2

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1)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不代表社会组织不能有收入或利润,基金会是可以通过募捐取得捐赠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有合理的结余也是允许的。


2)没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人这个是与企业大不相同的地方。


3)它的本质是不得分配。基金会可以产生结余,也就是所谓的利润,但是基金会是不能分配其产生的结余的。一个基金会的财产,是具有非常明显的社会公共属性的公共财产。所以理事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人员,对于基金会负有受托责任,受捐赠人、社会公众之托管理这份公共财产,使它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


小贴士


关于公共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作了规定。公共财产包括以下形式的各种财产:


①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在合资企业中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和资产。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以及按照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的一些社会团体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这部分资产主要是指服务于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或者特困的个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以及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虽然从财产来源上可能是个人、私营企业以及集体的财产,但因为已经属于并用于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共财产。


④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一旦发生丢失、损毁,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刑法规定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公共财产来对待和保护。


3

大部分基金会当前财务管理有哪些问题



当前我国部分基金会财务管理基础相对薄弱,规范意识正在逐步加强。


1)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务工作中,遇到财务相关问题,需要咨询第三方如何处理。比如发放志愿者补贴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件事情我们机构能不能做?……实际上很多问题都属于基金会内部事务,法律法规层面并不会予以明确,这其实就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不太健全的体现。


2)支出管理区分不够严谨规范。不严谨、不规范体现在原始凭证的管理上。比如记账凭证中确认一笔慈善活动支出,但支出审批单据等原始凭证里面所载明的内容并不能完整地证明这一笔支出就是慈善活动所对应的支出。原始凭证上的一些内容、程序性的缺失,可能导致一笔支出无法确定到底是慈善活动支出还是管理费用。


3)资金授权管理制度不够严谨。一些组织在资金授权上,会出现由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一支笔”的情况,这种管理模式不仅效率较低,也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在资金授权管理这一块,要完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每个岗位上的人按照制度各司其职。


4)机构设置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不少基金会资源有限,无法为建立健全的财务团队提供足够的财务支持,会计工作基础相较薄弱。


4

我们正在觉醒,

从“他律”到“自律”


过往基金会的运营主要靠公众、政府对我们进行监督。无形中对于基金会在外部逐步形成了一个他律的约束环境,这种约束环境逐渐的形成实际上驱动了很多基金会采取各种措施规范自身的运营。加之《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施行及完善,许多基金会从“他律”走向“自律”,包括建立有实质权利的理事会;对外公布财务信息的时候更加完善和细致;以及基金会内部的员工也会去参与到财务决策上等等。这都是非常好的现象,这让我们的组织在未来发展的越来越稳健。



02

关于《民非制度》及原始凭证的种类



1

社会组织当前执行的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此处简称为《民非制度》),此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等。作为基金会的秘书长,应具备的财务素养之一,就是必须清楚基金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应当遵循《民非制度》。


2

社会组织的会计核算特点



1)遵循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那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每个月的月底,基金会应当计提当月的工资,计入当期费用或者资产的成本,同时形成一笔应付工资;虽然工资未发放也应当确认相关的费用或成本。次月发放工资冲销应付工资,虽然有现金收付,但不确认相关费用或成本,这个就是权责发生制。


2)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社会组织遵循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取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计价方式。举个简单例子,基金会购买一个电脑,花费3000元,电脑在账上的历史成本就是3000元;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更多的是运用在对外投资或者接收非货币的捐赠场景中,例如,公开资料显示河仁基金会接受股票捐赠,就是以接受捐赠时股票对应的市值35.49亿元确认捐赠收入,又比如基金会持有理财产品,在每年12月31日,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市价(净值)与购入该理财产品的历史成本比对,如果市价低于历史成本,则应当按照市价确定期末该笔理财产品的账面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市值高于历史成本,则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3)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基金会无论收入或支出,都要区分限定性跟非限定性。捐赠人为捐赠的资产设定特定用途或时间维度上的限定,确认收入是应当计入限定性收入,结转损益时计入限定性净资产。


4)设置净资产科目。


3

社会组织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核算对象



基金会会计信息使用人众多,《民非制度》要求我们要以事项或者交易对象进行核算。这就要求我们应当以公益项目为对象进行核算,会计核算的结果,要求能呈现公益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画面感。例如A项目列支的费用中,大部分发放给受助人的现金、少量的执行费、为志愿者创造志愿服务条件的支出、项目审计/评估费用等等,这种财务信息就能反映这是以资助贫困人群为主的公益项目,这才能满足捐赠人,或会员,或社会公众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4

原始凭证的种类及分类和使用场景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内部凭证就我们自己制作的,比如说:每月的工资表。外部凭证:分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凭证,比如说采购物资、采购服务等时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除增值税应税凭证以外,还有其他凭证包括:财政票据、收款收据、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分割单据。



财政票据的具体分类:一类是非税收入票据,一类是结算票据,还有一类是其他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这两类票据跟我们相关不大。我们常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社团的会费票据都被归类到其他财政票据里面。每一类票据都有严格的使用范围,不能混用。单位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经济业务,应当由当事方自行根据业务需要开具或填制反映该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5

总结:一笔钱的公益之旅



我们看看一笔钱,从捐赠人通过公益性捐赠到了慈善组织的“旅程”。慈善组织使用这笔钱可能有两种模式:一是自主开展慈善活动,直接把钱用于慈善项目中,比如用于发放给受助群体;二是慈善组织通过资助公益伙伴的方式,这笔钱就先划拨到所资助的执行项目的机构账户里,再由执行机构开展慈善项目。公益性捐赠与资助是有实质区别的,捐赠人给慈善组织捐赠,慈善组织需要给捐赠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而慈善组织资助公益伙伴,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而是慈善财产的使用,不需要也不能要求受资助的公益伙伴给我们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只需要收款凭证和相关协议就可以了。



03

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是合规的根本保障



1

建立健全1+N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温馨提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需要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的。


2

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实现财务收支管理实体、程序合法。


财务管理制度要根据《会计法》《民间非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一个基本制度以及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益项目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等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制度。


基本财务管理制度的构成章节通常如下:总则、机构设置及职能、货币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管理、附则等。



04

财务税务相关资格管理



1

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待遇的政策背景


国家制定了两个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政策两环相扣,可以确保基金会慈善财产不会被征税的。


个人或者企业捐赠给公益基金会,捐赠方和基金会各有一个税收优惠政策,捐赠方需要的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税前扣除政策是鼓励捐赠人捐赠的政策;基金会享有免税资格政策,为确保基金会的慈善财产不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简介


公益捐赠税前捐除制度的法律沿革,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渊源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



国家制定严格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捐赠人的一笔公益捐赠在计算所得税时能扣除,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一是该笔捐赠需要符合公益性捐赠的基本要件,二是要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需要取得税前扣除资格,三是在一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1)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因慈善法修正后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的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对个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扣除的,从其规定。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捐赠支出不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其实质相当于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不予征税。


小贴士


捐赠额确定的规则


①货币性捐赠按照实收金额确定;非货币性捐赠是按公允价值计算,不能够确定公允价值的,不能向捐赠人开捐赠票据,只需要用登记簿登记下来记录在册。


②企业捐赠股权,根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收入额按照对应股权的历史成本计算。按历史成本开具票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接受捐赠的基金会依然要按公允价值来入账。


③个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房产、股权按照原值确定捐赠额。



3

社会组织的免税优惠待遇简介


1)社会组织的收入结构及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和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免税的四种特定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及免、不征收收入的存款利息为免税收入,注意投资收益不能免。


2)免税收入优惠的计算模型



3)免税收入优惠的申报填报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05

慈善组织重要财务指标管理



基金会有四大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其中业务活动成本,又细分为慈善活动支出,还有其他的业务活动成本,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或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都是计入到业务活动成本。



1

慈善活动支出的定义及组成


慈善活动支出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2)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3)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 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2

管理费用的定义及组成


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 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 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 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

如何确认支出类别


支出类别的划分是通过在财务报销时,对费用用途的审批确认决定的。特殊地,如果慈善组织某些费用属于慈善活动、其他活动或者是管理费用共同发生,不能直接归类的,那就要用合理的方法分摊。



4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或前三年收入总额平均数70%,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10%。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团及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或前三年收入总额平均数70%,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13%。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按照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或前三年净资产总额平均余额计算,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稍微有点不同,具体列表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来说,按捐赠协议约定当年不得使用的收入,应当从收入总额中减掉,在未来能使用的时候再加回来。举个例子,有一个捐赠人捐1000万元,协议约定这笔钱五年后才能使用,在五年内只能用这1000万元产生的收益,比如做保值增值、投资的收益部分,开展慈善活动。1000万元在接受捐赠的当年按协议约定不允许使用,因此不能计入年度总收入的,需要减掉,到第六年可以使用了再加回收入总额中,参与计算慈善活动资助的比例。


此外,出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的维护及保持需要,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及管理费用支出比例应当按照189号文(民发[2016]189号文,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下同)最严格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民政部门及税务部门对于管理费用的比例的要求是从严的,也就是最高不能超过12%。而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最低不能低于8%。


✦提问环节


Q1、慈善活动支出的四大支出类别,最后一部分是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怎么列?以及它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像一些损失类支出以及罚款,需列入其他费用处理。


Q2、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假如秘书长有一部分的工作是机构管理,还有一部分工作是项目管理,他/她的工资薪金在管理费用里面,只体现机构管理那一部分还是总的工资总额?


答:基金会的员工,一部分工作从事公益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另一部分工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就应当将该员工的工资按照合理的方法划分为两部分,归属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部分计入到管理费用,体现该员工的行政管理工作;归属于从事公益项目执行何管理的部分,计入慈善活动支出。


Q3、关于这个非现金捐赠的时候,捐赠方提供的凭证价值和公允价值相差太大,价值凭证价很低,公允价值又很高,那这个时候入账是怎么入?然后开捐赠票据,能否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低的价值凭证开具?但是入账按照高的公允价值来入呢?


答:一个原则,按照公允价值来开具票据及入账。


Q4、对于物资捐赠,如果既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的八折来算公允价值,又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的六折来算公允价值,那对于公益组织来讲到底算多点儿好呢?还是算少点儿好呢?


答:对于公益组织来说,物资公允价值从高确认,物资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后,慈善活动支出金额也越大,相应的年度管理费用空间也就越高;但对于捐赠企业来说,捐赠物资的金额越高,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就越高,甚至需要承担额外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允价值的高低是一把双刃剑。


Q5、个人在获得一次性年度奖金的时候,捐赠比不捐赠还合适,是否有这种情况?


答:个人取得年终奖,选择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能会跌落“一元陷阱”中,举个例子,两个人一次性年度奖金分别是36000元和36001元,后者多拿1元钱,却要多交2310.1元个人所得是税。再比如说960000元和960001元,后者只是多了1元钱,但是却要多交88000元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捐出这1元,就可以少交88000元的税。


Q6、上面讲的是个人奖金的捐赠,那么企业捐赠的话,有没有一个适合的捐赠临界点?


答:企业也有的。比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先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都符合,也未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时,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时,则不能享受优惠。


假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刚好是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0万元*25%*20%=15万元;


但是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1元(哪怕是1分)时,则需要全额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0万元*25%=75万元,也就是说多“赚”一块钱,要多交60万元的税。如果把这个多“赚”钱捐赠给一个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就可以少交很多税了。


Q7、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捐赠人在当年有1000万元的限定性捐赠,仅限当年使用,那么如果下年度机构只有4、5百万的捐赠额,达不到70%的这个怎么处理?


答:疫情期间很多基金会参与抗疫救援活动,当年募捐回来的钱、物全部都及时用在疫情防控上了,到第二年发现钱、物都全部提前花完了,那就没办法达到189号文中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要求,这种情况可以写说明给民政部门解释,应该就问题不大了。


189号文执行至今7年有余,不少基金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确实是在制定189号文时没有考虑到的特殊情况,我建议着眼未来,推动完善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制度,期待基金会论坛以及各位在未来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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