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社会团体在设计项目时,借鉴了商业领域的一些发展模式,考虑开展“品牌授权”收费服务。那么社会团体是否可以将自己的品牌注册为商标开展收费服务呢?
一、社会团体的名称、字号等品牌资源受法律保护,但保护力度弱于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因此,社会团体的名称、字号等品牌资源受法律保护。
但是,社会团体品牌资源如果被他人使用,该品牌又没有注册商标的,社会团体需要证明自身的品牌在他人使用的领域具有足够影响力,他人的使用造成了当地公众的混淆。这种情形的证明难度很大,保护力度上是不足的。
二、建议社会团体尽早规划品牌发展战略并注册商标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社会团体如果对自身品牌有长远战略发展的意图,应当尽早将自身品牌申请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商标是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因此社会团体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商标权。在天眼查等主体信息查询平台上,也可以看到一些知名的社会团体实际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商标并非易事。首先很多社会团体都会遇到自己中意的商标被在先注册使用的情形,因此选择一个合适又没有被占用的商标确实不容易。
另外商标局出于维持商标与商标之间的显著区别,以及避免商标名称与其他正常交流所需的词汇混淆的原因,对于商标名称的用词审核较严。社会团体决定为品牌名称申请商标时,也要注意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
三、社会团体能否开展商标授权收费服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那么大多数社会团体的章程和业务范围都不会明确规定开展“品牌授权”服务。因此,对大部分社会团体来说,不宜简单按照商业领域的“品牌授权”思路开展收费服务。社会团体可以结合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收费服务,在此之中引入商标授权的因素。
例如,某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社会组织的评估、咨询、交流及能力建设服务。那么该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与此同时该社会团体可以授权接受咨询服务的对象使用其品牌,在遵守咨询服务要求的标准的情况下开展自己的业务工作。那么这个社会团体本质上仍然是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又例如,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来说,其业务范围本就包括促进行业发展交流的类似内容。那么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显然是符合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广新制定的团体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提前布局申请相关商标。行业协会商会在开放企业申请适用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可以一并将商标授权给申请适用团体标准的企业使用,并整体收取费用。这样的收费服务,也没有超越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