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工伤职工社会康复及再就业路径探讨
来源:CDB
作者:CDB
2021-12-02
176



【编者按】


2021年10月27日,乐施会(香港)北京办事处与发展简报共同举办了线上【工伤职工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研讨会】。希望与法律、社会学领域专家学者、助残公益组织代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嘉宾,共同探讨如何促进工伤职工的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状况的改善。研讨会主题包括:分析工伤社会康复和再就业相关的保障政策情况;梳理工伤职工再就业和社会康复现状、困境;分享公益组织与企业相关的实践案例与应对策略;面向未来:探讨通过良好的工伤职工公益服务、公共服务政策落实与完善、社会融合倡导的建议和思考。


本文根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尚元教授的现场分享整理成文,经嘉宾本人确认同意后对外发布。


此篇为【工伤职工社会康复与再就业研讨会】分享系列三。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伤保险制度的由来 



大约19世纪70年代,德国取得了普法战争的胜利,也完成了国家统一。国家统一后展开大规模的工业建设,而且它的工业建设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个是煤炭开采,一个是钢铁冶炼以及铁路修建。从1870-1890年代,大约20几年德国修建了5万公里铁路,可以想象中国到目前只修建了十几万公里的铁路,德国铁路在19世纪末就已经密如蛛网了。虽然国土面积小,它的建设速度飞快,但建设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中最大的代价就是劳动权益的受害。


尤其是重工业建设,在100多年前安全预防技术非常有限,工伤事故频发。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维护权益的呼声以及社会正义的呼声很大,加上德国当时酝酿一种社会思潮和社会变革,德国民主党的成立以及德国社会主义运动和新思潮的兴起,在各个大学都在讲授他们的学术主张倡导社会主义。


在这种大背景下,德国人开始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个社会问题。一方面是避免工人的反抗或社会暴动以及社会不稳定对整个国家的冲击;另一方面客观上来说,想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如果在一个企业职工受到伤害后就会和企业主死磕,最后由俾斯麦完成了从个别到社会整体的制度架构,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伤保险制度。



职业康复体系建构的意义是什么?



既然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建立,那么它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其实,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支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险补偿;就是对受害人极其家属来说能够拿到钱,保障他的生存。第二是发挥事故预防的作用;通过保险机制调节保费,包括事故预防的宣传等等。第三就是职业康复问题。


那么,职业康复制度建构的意义是什么?首先,职业康复是依赖社会整体的力量使劳动者身体恢复、职业技能得到恢复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身体得到相应恢复,另外职业技能得到恢复两个层面。

职业康复是劳动者工作权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一个人有工作不仅意味着他有收入,能够保障他的生活和经济安全,最主要的是,能够参与社会、融入社会,有工作也是人格尊严的一种体现。

职业康复是实现社会平等的根本保障。大家都知道,我们以前称残疾人叫残废,现在都叫残障人士,一是说残而不废,因为他们还是非常有价值的,他们能够和普通人一样参与社会的一切活动。《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不分年龄、性别以及身体状况保障就业的平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职业康复是实现社会平等的一种根本保障,也是大众不再歧视残疾人最好的一种路径。

第四,职业康复是人格尊严和社会融入与社会认同的基本保障。如果我们大多数人在工作中和残疾人成为同事,大家习以为常后,开始对残障见怪不怪,只不过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一个结果。他们的人格尊严或者是社会融入以及社会认同就会得到保障。

因此,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构成。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后身体致残,但他们通过康复措施和手段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仍然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它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身体健康的恢复,一个是心理健康的恢复。

另外,职业康复是一种社会性康复,而不是你一个人折腾,一个人折腾达不到职业康复效果。大家都知道,如果没有同事的认同,没有同行的认可,这种职业康复永远达不到目的,因为身体康复后总是要和他们成为同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职业康复必须是社会性康复,也必须由社会性的组织来容纳他的康复,最后再找到一个用人单位参加工作。



面临的现实困局是什么?



首先,单位办社会康复成为历史,也就是本单位康复已经不复存在。 


从前职业康复大部分依托于本单位,尤其是大规模的工矿企业,比如煤矿、钢铁公司本身有自己的职业康复体系,有自己的工人疗养机构及相关措施,而且康复以后基本上能回到原单位工作,在单位体系内可以形成循环。一般情况,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去治,治完了到本单位的疗养院康复,最后针对相关技能做新岗位的安排。然而,随着时代发展,现在各地工人疗养院基本上转为旅游服务设施,已经向社会化开放了。


但是,社会性职业康复体制尚未建立 。如果工伤者只是自己锻炼身体恢复,社会沟通能力和职业技能无法完全恢复。


尤其是五级伤残以下有一定再就业能力的劳动者,职业康复成为最大的难题 。因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业康复内容一笔带过,没有任何可实施可能。《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规定只解决工伤补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规定只提了一下,没有做任何相关的制度安排。



现行残疾人社会性康复体制怎样?



残疾人康复并不是专门针对工伤残疾人,而是针对全社会的残疾人的一种康复。另外,残疾人康复设施大部分是依托于残联建立的一个制度系统,它的经费保障更多的是国家财政的独立支持以及其他方面的资助,与社会保险毫无嫁接。


也就是说,目前的残疾人康复与社会保险也与工伤保险一点关联都没有。而且主要是健康式康复,使他的身体机能尽量得到恢复,保障他的生活自理或半自理能力的康复,几乎不含有任何职业康复的内容,比如回归岗位的准备、职业康复的体系,因为这个机构和劳动部门没有任何瓜葛。



工伤职工职业康复体制重建与路径有哪些? 



基于目前现状,再谈工伤职工职业康复体系重建与路径安排,我们既不可能回到过去由各个单位办工人疗养院做职业康复,也不可能重新另外组建一个完全的职工康复体系,这样社会成本太高,另外工伤保险基金也不足。


那么,我的观点是依托于现在的残疾人康复体系,加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安全生产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与各级残联的整合力度,在残联里面专门辟出一个领域做职业康复。专门针对工伤造成的残障,特别增加职业康复内容与训练。


另外有关工伤保险制度怎么和职业康复连接的问题,工伤保险之所以跟职业康复有连接,我的体会不论是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都是要花钱的,钱从哪来?钱从工伤保险基金来,职业康复支出的钱要由工伤保险进行转移支付,也就是说,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和工伤保险进行合作签订相关协议,把他们的资金转一部分过来。当然它的消费比例、价格双方要谈判。


也就是说,这个职业康复体系如同我们的医疗保险的医院,长期照护保险里面的养老院一样,它扮演着极强的社会功能。


更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需要立法。目前的职业康复立法非常简单,没有法制也没有了依据,所以操作层面就会五花八门。如果有相应的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就会完成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谈判。所以,未来期待这个领域通过立法得到相应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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