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研讨会邀请函
来源:
2012-06-07
2955

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该群体的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农民工自身利益,也决定着我国城市化能否和谐发展。尽管近年来对农民工的关注与服务日趋增强,而由于制度差异、文化差异、社会服务滞后等原因,使得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传统社会服务难以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专业社会工作作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理应承担起服务农民工,推动社会服务创新的历史任务。我国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虽然尚处于探索阶段,但研究界、实务界在满足农民工服务需求、回应工业化、城市化产生的系列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服务创新等各个层面,均开展了一些工作,并探索了一些有效经验和模式,同时在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新问题。

 

为了响应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 18 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提出的要“为有需要的农民工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由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中国社会报联合主办,南京市协作者社区发展中心承办的“首届全国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研讨会”,拟于 2012 年 7 月 4 日—6 日在南京举办。

作为由研究部门、实务机构和媒体共同主办的研讨会,我们希望通过本次会议为我国农民工社会工作建设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因此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创新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农民工社区融入”。会议将邀请政府部门、社会工作实务界、学界、企业、媒体等界别,以及农民工代表,采取主旨发言、自由提问、案例观摩、分组讨论等多种参与方式,共同研讨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现状、特点与功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分享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经验与模式,探索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创新路径。会议搭建不同地域、部门、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平台,汇集各方智慧,群策群力,共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农民工社区融入。

 

本次会议为公益性会议,不收取会务费,会议举办方将为主讲嘉宾提供会议期间的在宁交通食宿。受邀参会代表将根据论文质量确定,并在会后将大会论文研讨成果汇集成论文集正式出版。自愿参会代表费用自理。对于部分自愿参会学习的实务机构代表,如资金确有困难,可向会务组申请资助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大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参会论文,并提供有关议题供参考:

1、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现状、面对的主要问题,以及出现哪些新趋势;

2、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的特点与功能;

3、社会工作服务在促进农民工社区融入、家庭服务、流动儿童发展、能力建设、权益保障、矛盾调处、精神文化,以及企业社会工作、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践与创新;

4、比较研究全球化进程中,国外社会工作服务劳工与流动人口的有效经验及教训;

5、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在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角色、作用,以及合作机制建设;

6、完善社会政策法规,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更好地服务农民工;

 

撰写时请配合研讨会主题,并根据上述议题相关内容,自订题目撰文。

 

截稿时间:2012 年 6 月 25 日。

 

欢迎您结合本次会议主题,分享您的宝贵经验。

 

本次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会议地点:南京市

 

会议时间:

2012 年 7 月 4 日——6 日(外地代表 7 月 4 日下午报到;5日 8:30——18:00 全天会议,晚间农民工演出联谊会; 6日上午实地参观机构,下午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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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参会回执》

 

会务组联系方式:

 

北京联系人:刘倩

 

电话:010-84043576,64062702

 

电邮:xiezuozheyth@126.com

 

南京联系人:翟荣芳

 

电话:025-86516151

 

电邮:cdcfnanjing@gmail.com

 

附:论文撰写说明

一. 撰写时请配合研讨会主题,并依论文征集议题相关内容,自订题目撰文。

二. 撰文时请参考下列要求:

(一)论文字数:

1.论文:以 5,000——10,000 字为宜。

2.作者简介:200 字,包括主要工作经验、研究专长及著作等。

(二)论文截稿日期:

2012 年 6 月 25 日

(三)格式:

1、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加粗。

2、题目下姓名、单位、职称、职务:小四号楷体,居中。

3、摘要、关键词:小五号宋体、加粗。

4、第一页页脚应有作者简介,可注明项目来源。

5、各篇章、节、目,请按:

一、(一)、 1、(1)顺序分层

6、正文:五号宋体。

7、参考文献:为尊重著作权,引用他人文章及著作,应于注释中注明出处。无论中、英文之引述,均请注明作者、书名、页码、出版者、出版时间。

三. 作者与主办单位共享著作权,文责由作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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